关于清代总督和巡抚的职掌,笔者已经撰写过数十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如果读者有兴趣,往期的文章可以参考阅读。此次,我将重点讨论一个特殊的职位——非行政总督的河道总督,着重探讨其具体职务及责任。
清朝的总督分为两类:行政总督和专职总督。行政总督负责地方的行政事务,管辖一个或多个省份的日常政务,而专职总督则负责漕运、河道等专门事务。乾隆年间,随着各省总督职位逐渐固定下来,行政总督的数量稳定在八位(至清末东三省总督增加),而专职总督的职位则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河道总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黄河、运河的堤防管理及河道的疏浚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并且防止堤坝决口。具体来说,这包括对河道的清理、引导泉流、沿岸堤坝的定期修复和突发状况的抢修等工程。河道总督的管辖区域分为两个较大的范围:江南河道(即运河)和河南河道(主要是黄河)。
全国的河道又按照地理位置被划分为北河、东河和南河三段。北河总督负责直隶境内的运河事宜,后来这一职务由直隶总督兼管;东河总督则负责山东和河南的河道事务,常驻山东济宁,管理南河南下的汶水分流、运河的疏浚、提防等事务;南河总督管辖江苏、安徽一带,常驻江苏清江浦,管理黄河与淮河的汇流,涉及洪泽湖、汕、黄、济运的疏浚以及相关堤防的修建与管理等。
河道总督下设的官员有时由地方的守、巡道员以及府县官员兼任河务,另有一些官员则专门负责河务管理。例如,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职位,此外还设有河标、河营等特殊的营制。
清代的河道总督职务设置变动频繁,经历了多次调整。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初设河道总督一职,负责黄河、运河的管理,驻山东济宁,职位被称为“总河”。到康熙十六年(1677年),由于江南河工的紧急,河道总督职位被迁往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年),为应对河南河道的管理需求,设立了“副总河”一职,驻济宁,专门负责河南的河务。
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山东的河务管理由副总河兼管,雍正七年(1729年),总河改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而副总河则改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并驻济宁。此后,直隶地区的河务也开始由“直隶河道水利总督”负责,驻天津。随着这些变动,直至乾隆朝以后,河道总督的职责逐渐被地方总督所兼任,职位变动较为频繁。
在清代,河道总督的职位属于正二品,与不加尚书衔的直省总督相同。初期,南北两河道总督还加封了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职衔,地位极为显赫,成为从一品的大员。但从乾隆十八年(1753年)起,河道总督的地位逐渐下降,改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的衔位,等级与巡抚持平。此时,河道总督与行政总督的差距愈加明显,后者因直接管理地方政治、经济而享有更高的声望和权力。
虽然河道总督在官方等级上降格,但该职务在地方上依然拥有巨大的实权,尤其在财政上,河道总督有权分配大量用于治河的资金。这些资金通常会被拨用于河道修整、堤防建设等工程,但由于监督难度大,河道衙门常被批评为“无底洞”,很多钱款并未真正用于治河工作,成了贪腐的温床。在百姓眼中,河道总督虽然地位较低,却是最能“捞钱”的职务,年年拨款,然而治河成果却常常不尽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