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大赦天下"被视为新皇登基、改元换代时彰显皇恩浩荡的重要手段。纵观三国时期,曹魏与东吴都曾频繁使用赦免制度,据《三国志》记载,曹魏在46年间大赦18次,东吴在57年间大赦32次,而诸葛亮主政的蜀汉却在12年间仅行2次大赦。这一鲜明对比引人深思:为何被后世赞为"识治之良才"的诸葛亮,在执掌蜀汉大权时如此惜赦如金?
要解开这个谜团,我们需要从三国不同的政治环境、治国理念以及诸葛亮的个人思想入手,一探究竟。
曹魏方面,文帝曹丕在位7年大赦4次,明帝曹叡13年间大赦5次,如此频繁的赦免令人侧目。东吴更为夸张,孙权在位期间大赦次数高达18次,其后继者孙亮、孙休、孙皓也都频频大赦,几乎到了每逢庆典必行赦免的程度。
反观蜀汉,诸葛亮自建兴元年(223年)受托孤之命辅政,至建兴十二年(234年)病逝五丈原,十二年间仅有两赦记录:一次是建兴元年刘禅即位,另一次是建兴三年诸葛亮南征还师。相较于曹魏、东吴,蜀汉的赦免频率可谓天壤之别。
这种差异并非偶然,而是三国执政者基于各自国情做出的理性选择。
曹魏与东吴频繁使用大赦,与其内部复杂的政治局势密切相关。
曹丕代汉自立,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赢得各方支持,巩固新生政权。他通过大赦,一方面展示新朝的宽仁,另一方面也是收买人心、缓和矛盾的政治手段。尤其是对那些心怀汉室的老臣,曹丕需要以怀柔政策化解潜在的反抗情绪。
明帝曹叡时期,曹魏内外战事频繁,大赦常常与军事行动相配合。如太和二年(228年),"诸葛亮出斜谷,屯渭南"时,曹叡即刻大赦,意在安抚民心,稳定后方。
东吴的情况更为特殊。孙权统治的江东地区,宗族势力强大,政局复杂。他通过频繁赦免,调和各方利益,维系脆弱的政治平衡。特别是面对山越等少数民族的反抗,以及江南士族与北方南渡士族之间的矛盾,大赦成为孙权维持统治的重要工具。
孙权晚年的"二宫之争"(太子孙和与鲁王孙霸的储位之争)引发朝局动荡,为平息纷争,孙权不得不多次大赦,以安抚各方势力。这种将赦免作为权术手段的做法,已偏离了赦免的本意。
与曹魏、东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诸葛亮在治国理政中始终坚持"慎赦"原则。这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治国智慧和法律思想。
诸葛亮在《答惜赦》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这段话清晰表明,诸葛亮认为治理国家应靠德政而非小恩小惠,这与他对蜀汉特殊国情的考量密不可分。
蜀汉以益州一隅之地抗衡中原,国力本就不足。加之刘备集团作为外来政权,与本土士族间存在微妙关系。在这种背景下,诸葛亮必须打造一个高效、公正的政府,以法度凝聚人心。
《三国志》作者陈寿评价诸葛亮"科教严明,赏罚必信",这正点出了诸葛亮治国的核心特点。在诸葛亮看来,频繁赦免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导致"赦者小利而大害,无赦者小害而大利"。
诸葛亮深刻理解,对于弱小的蜀汉而言,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实现高效治理,与强魏抗衡。
他主持编撰《蜀科》,为蜀汉确立法律准则。在执法过程中,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马谡失街亭后被处斩,尽管诸葛亮与马谡私交甚笃,仍坚持依法处置。同时,王平因在街亭之战中表现突出而被破格提拔,真正做到了"赏罚必信"。
这种法治精神还体现在诸葛亮对蜀汉官员的要求上。他认为"屋漏在下,止之在上",强调统治者应以身作则。在《出师表》中,诸葛亮劝谏刘禅"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再次重申了公平执法的重要性。
相较之下,曹魏和东吴的赦免往往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或是为了庆祝祥瑞,或是为了安抚特定群体,这种选择性的赦免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
诸葛亮惜赦的治国方略,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三国志》记载,蜀汉在诸葛亮治理下"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这种清明的政治环境,使得弱小的蜀汉能够与强大的曹魏长期抗衡。
反观东吴,频繁大赦并未带来政局稳定。孙权晚年,因"二宫之争"导致大批官员被流放、处死,虽经大赦试图弥合裂痕,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始终未能彻底解决。到孙皓时期,大赦更是沦为滥赏,法律形同虚设,最终导致国力衰微。
曹魏也同样面临赦免过滥的问题。曹丕、曹叡时期,大赦频率过高,削弱了法律威慑力,也为后来司马氏专权埋下隐患。
诸葛亮惜赦如金,绝非缺乏胸襟与气度,而是基于对蜀汉国情和治国之道的深刻理解。他以法治国、慎用赦免的方略,为弱小的蜀汉创造了相对稳定的内部环境,使其能够与强大的曹魏长期抗衡。
在诸葛亮看来,真正的仁政不是偶尔的宽恕,而是常态化的公正执法;不是选择性的赦免,而是普惠的德政。这种治国理念,对后世具有深远启示:法治的严肃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任何形式的"法外开恩"都应慎之又慎。
历史证明,诸葛亮的"不赦"胜过曹魏、东吴的"滥赦",蜀汉虽小却治理有序,这正彰显了诸葛亮作为杰出政治家的远见卓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