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谚语流传在清代官场中,用来形容地方官员的收入情况。意思是,即使是一位清廉的知府,他的一任收入也能达到十万两白银。除此之外,还有另一句与知县相关的谚语:“不贪不滥,一年三万”。这句话也得到了官场的普遍认同,甚至在刑部的资料中,将“三万两”作为知县的年收入上限来衡量是否算作贪官。
有些人或许对这个说法有所怀疑,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史料来一探究竟,看看一个知县一年的收支账目到底是怎样的。
为了更有说服力,我们选择了一个典型的例子——乾、嘉时期的河南鲁山知县董作栋。他是进士出身,并且在《鲁山县志》中被称为一位廉洁的好官,深受百姓爱戴。那么,像董作栋这样的一位清官,他的年收入到底有多少呢?
清代地方官的收入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合法的经制内收入,即由国家制度规定的正式收入;二是法外收入,也就是不太透明的灰色和黑色收入。
首先来看看合法收入。根据清代文官俸禄制度,七品知县的年俸为45两。但实际上,由于“均摊俸银”的政策,知县所能领取的俸禄通常低于规定的标准,实际收入大约在41两5钱到43两8钱之间。而董作栋的年俸大概为43两,再加上他所在的河南省的养廉银。根据《清会典》,河南知县的养廉银为1000至2000两,而董作栋在鲁山的养廉银为1400两。因此,他的合法收入共计43两正俸和1400两养廉银,总计1443两。
然而,董作栋的实际收入并不止于此。清代地方官员通常还会有法外收入,这是通过各种手段赚取的额外收入,其中有灰色收入,也可能涉及一些不为人知的黑色收入。这部分收入难以量化,但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做一个估算。鲁山县的法外收入,主要来自赋税的征收差额。例如,鲁山县的赋税每年超过官方规定的收入15360两,其中的一半上交府省,而另一半则是地方的法外收入。综上所述,董作栋的法外收入大约为32420余两,远远超过了他的合法收入。
虽然董作栋的收入很可观,但他的支出也相当庞大。首先,他需要支付幕僚的薪酬。董作栋非常勤政,亲力亲为,他的首席幕僚负责钱粮和刑名,年薪高达880两,此外还有三位师爷,负责不同的事务,他们的薪酬总计600两。其次,他还需要支付给县内各类官吏的费用,例如“吏书”人员和差役的薪水等,这些费用总计约12200余两。再者,董作栋作为知县,必须参与各种应酬,尤其是在节日和节庆期间,送礼和应酬的费用非常高。根据《规费账簿》的记载,每逢节假日,他需要向上级官员赠送大量的银子,其中就包括了为节庆送礼的数百两银子。以端午节为例,董作栋就要送掉800余两银子。其他节日的应酬花费也不容小觑,一年下来,董作栋的应酬费用总计约4000余两。
除此之外,董作栋还要承担一些上级摊派的费用和个人家庭开支。比如,派发给京城的捐款和公共事业捐款等,虽然他没有具体的记录,但根据同治年间其他知县的例子,这部分费用通常不低于6000两。家用方面,董作栋有12口家人,尽管他的家庭生活较为简朴,严格按照人均消费标准控制支出,但一年下来,家庭花销依然需要400两。此外,他还需支付一些零星的费用,如寄钱给家乡亲戚、社交和人情来往等,这些花费大约在2000两左右。
将所有支出加在一起,董作栋的年支出大约为30000两。而他的收入为32200余两,这意味着他在一年结束时能剩下的节余并不多,生活上仍需精打细算。如果想要过上更加奢华和体面的生活,显然这笔钱还是不够的。由此可见,清代官场流传的“不过三万”的说法,事实上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支出水平作出的客观判断。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不贪不滥,一年三万”这一观点,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