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乡遂制度与唐代的邻保制
朝鲜王朝时期,五家作统制诞生的背景受到哪些朝代的影响?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五家作统制是朝鲜王朝户籍制度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一制度却并不像中国的乡里制度一样从先秦时代一直到明清一脉相承,更像是突然间出现的。五家作统制的实施背景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其一是五家作统制的来源,五家作统制的实施模式与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在根源上是一致的,都来自于周代的乡遂制。
此外,五家作统制还借鉴了中国唐代的五家为保的邻保制度;其二是五家作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即高丽王朝末期由于政治动荡而出现的户籍管理混乱;其三是五家作统制的前身和雏形—邻保制,五家作统制成为朝鲜王朝户籍制度的一部分是始于《经国大典》中《户典》的颁布,而实际上在朝鲜王朝初期,统治者就已经决定效仿中国的邻保制度实行新的户籍管理模式。
并且在京城汉城实施了以五户作为一“统”的邻保制度。
随后《经国大典》中五家作统的相关规定便是在这基础上制定的。五家作统制的确立是朝鲜王朝邻保制度成熟和规范化的标志,朝鲜王朝初期一直试图通过建立邻保组织来对户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而最终的成果便是五家作统制。
朝鲜半岛深受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而从朝鲜王朝的五家作统制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子,五家作统制起源于中国的周礼当中的乡遂制度,唐代的邻保制度对五家作统制的制定也有一定影响。
据《周礼》记载,周代的基层社会组织为六乡六遂制,也可称作国野制度。
直属于周天子的王畿地区分成“国”、“野”两部分,周王朝的国都及近郊,都属于“国”的范围,分别设有六乡。其基层社会组织有比、闾、族、党、州、乡等。具体编制为:“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各级相应的官吏有:“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而郊外的土地则称为“野”,基本上属于农村地区,分设“六遂”,其基层社会组织有邻、里、酂、鄙、县、遂等。
具体编制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各级相应的官吏有:“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因此,连坐法也是来源于乡遂制度,乡遂制度旨在通过民众之间的互助互保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体现了礼着重于“防患于未然”的特点。
什伍制实质上是一种军事编制与户籍管理制度相结合管理形式,它对基层居民实施极其严密的人身控制。
此外,《朝鲜王朝实录》中也有相关记载,“所谓五家统者,出于《周礼》,而载于我国《大典》者也。”
“而昨年五家统户之法,实是大圣人良法美制,而深有得于周礼比闾之法”可见,《周礼》当中的五家为比就是朝鲜王朝时期所实行的五家作统制的主要参考对象,五家作统制与中国封建社会所实施的保甲制度一样,均是来源于周代的乡遂制度。
五家作统制的特点
五家作统制主要承袭了乡遂制度的两个特点,一是以相邻的五户作为户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二是将这五户家庭串联起来,使其荣辱与共,既要求其邻保互助,同时,统内若有人犯罪,则对统内五家实施连坐。五家作统制在实施对居民严格的控制上是与乡遂制度相类似的。
而后来唐代的邻保制度则将这样的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发展,并且其很多规定都对朝鲜王朝的五家作统制产生了影响。
唐代的邻保制度规定邻保本置于村坊之中、里正之下“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就是要家庭与邻里之间互相监督组成一个有互保连带责任的居民小组。“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意思就是说五户人家中每家以相邻的其他四家为“邻”加上自家一共五家”构成一保,故又称“伍”或“伍保”。这与朝鲜王朝所实施的五家作统制原则和管理方式基本上相同。
一里就大约有二十个称为“保”的居民小组。
设置邻保的意义除了治安秩序的检察外,还有一种赋役上的连带责任,即在户口、田地登记中,邻保有互相担保记录真实的义务;在户口逃亡的情况下,邻保有分摊逃户租税的义务。唐户令:“诸户逃走者,令伍保追访,三年不获,除账”其地
还公。未还之间邻保近亲(或四邻伍保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庸代输。户内口逃者,同户代输,三年(或六年)不获,亦,地准上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的五家作保的邻保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辅助基层官员对农村基层进行管理,防止人口逃亡,预防犯罪;二是形成了一定的连坐体系,保内有人犯罪,同保之间都要受到牵连。
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进行推测,朝鲜王朝的五家作统制主要来源于中国周代的乡遂制度,同时受到唐代“五家为保”的邻保制度的影响。五家作统制的制定一方面是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启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朝鲜本身的历史背景。
高丽王朝后期的户籍状况
十四世纪末期,高丽正值恭愍王(公元1351—1384年在位)、辛禑王(公元1384—1388年在位)当政时期。此时,随着高丽朝廷的腐败没落,国家纲纪废弛,经济方面的传统田柴科土地支配体系面临全面崩溃,武臣、佛教寺院及两班贵族地主为建立私人大农庄,加紧对土地的掠夺。
所谓:“至于近年,兼并尤甚,奸凶之党,跨州抱郡,山川为标,皆指为祖业之田,上自御分,至于宗室功臣侍朝文武之田,以及役外津驿院馆之田,凡人累世所植之桑所筑之室,皆夺而有”。
由于土地兼并空前激化,国有土地不断私有化,大部分土地集中到一部分官僚贵族手里,
于是国家控制的公民和公田数量显著减少,从而直接冲击高丽王朝统治的社会经济基础,史载:田柴之科废而为私田,权有力者田连阡陌,标以山川,征租一岁或至再三,祖宗之法尽坏,而国随之亡”。
面对这种局面,恭愍王曾任用出身低微的辛旽进行改革,然而,在重重的阻力下,改革最终并没有取得成功,辛旽被清除后,高丽世臣大族重新掌权,世臣大族把那些向国家缴纳田税贡赋的农民变成大农庄主的私民,加重对他们的剥削,使他们受尽种种折磨,例如所谓白骨征(生前没有还清债务,就要从他子孙那里收缴)、黄口征(新生婴儿也要负担父母的欠债)、邻征和族征等残酷的剥削方法。
而那些还没有成为私民的农民即公民,不仅要受到以大农庄主为首的地主阶级的各种剥削和压迫,还必须向封建国家缴纳租税和贡物,并承担繁重的兵役和其他各种徭役。
大臣赵浚给国王的上书中提到:“一亩之主过于五六,一年之租收至七八”,这即是当时农民所遭受剥削的写照。
土地兼并的加剧和残酷的封建剥削,造成小农经营的良人农民纷纷破产,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奴婢农民,生活困苦,所谓:“父母冻馁而不能养,妻离子散而不能保,无告流亡,户口一空”,而这种情况就使高丽国内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高丽王朝后期,由于政治秩序混乱,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力减弱,出现了田制紊乱、户籍不明、奴婢逃亡等乱象。这些在记载高丽时代历史的正史《高丽史》当中都有相关记载。
《高丽史·食货志》当中有这样的记载:“十四年八月大司宪赵浚上?曰,“近来,户籍法坏,守令不知其州之户口,按廉不知一道之户口.当征发之际,乡吏欺蔽,招纳贿赂,富壮免,而贫弱行.贫弱之户,不堪其苦而逃,则富壮之户,代受其苦,亦贫弱而逃矣.其任征发者,愤乡吏之欺蔽,痛加酷刑,割耳劓鼻,无所不至,乡吏亦不堪其苦而逃矣.乡吏百姓,流亡四散。”
当年为1388年8月,大司宪赵浚上书向高丽朝廷描述了当时地方基层管理的乱象,
首先是户口难以查实,其次是乡吏贪污腐败、欺压百姓,并且此时出现了大量人口流亡的状况。出现了良贱难分的状况,都堂建议依照旧法,严查没有户籍的人口,并且对于没有户籍的奴婢,一律充公。恭让王采纳了这条建议,然而竟然难以顺利推行。这同时也反映出朝鲜半岛境内的户籍管理状况亟需改善。
总的来说,在高丽时期王都开城就已经实行了五部坊里制,朝鲜王朝太祖李成桂在迁都汉城之后依然有在原有的基础上沿用五部坊里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之后五家作统制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