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国伊始,便着手构建一系列的国家制度,监察弹劾制度亦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明初诸帝对官员的纠察极其重视,明太祖在开国时便认为"宋元以来宽纵日久,当使纪纲振肃,而后惠政可施",故实行了一系列制度化的举措,对官员的弹劾行为亦大加支持。
从洪武朝至宣德朝,监察弹劾制度在运作中大体保持了正常的发展轨道,起到了监督大小官员、保持政治清明的作用。加之内阁制形成于此时,各项政治系统的运作也走向了正轨。
明代初期弹劾制度
(一)重视素质,奖廉惩贪
明初各帝极为看重官员自身的政治素质与作风,将其作为整顿吏治的重要工具,尤其注重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与人用。明太祖就对因一己之私而妄加奏劾的官员进行了批判。宣宗也曾言地方官"任非其才,下受其害",对地方监察官员的监督纠举尤为重视。为使监察风纪保持廉洁高效。
明廷采取了双重举措:一方面,对不能恪尽职守、贪鄙不法甚至鱼肉百姓的官员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太祖时湘阴县丞刘英"以巡检弗出迎,怒而挞其妻几死",太祖命令将其"戮之于市"。成祖时北京都指挥使张远贪赃虐民,成祖云"此辈恃功犯法,肆无畏惮,不治之无
(二)宽严并济,多行恕宥
有明一代,被劾官员不胜枚举,不论中央王公宰执,或是地方藩臬守令,均可成为被劾对象。但朝廷对待被劾者并非完全处罚,而是在很多情况下给予了宽宥和赦免,这在明初尤其明显,明中后期亦长时间得以体现。太祖曾云"大罪不治则法无以主,小过不赦则人无所容"",实行宽严相济的法制措施,并根据被劾之人的咎失轻重给予不同对待,宽宥之对象亦颇芜杂,然对两类人得咎的处理尤为宽松。
(三)制度隐患,渐生弊病
在清明高效的政治制度下,弹劾制度将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监察作用,明初的监察弹劾运作体系总体上保证了对百司官吏的监督和控制。但制度的定型必然也伴随着僵化,在动乱息壤、人心安定之后,该制度开始显露出较大的隐患,从而使其纠正职责所发挥的效力大打折扣。弹劾制度初露弊端,其政治因素大致有两点:
明代中期弹劾制度的曲折发展
(一)君主对弹劾的应对
弹劾制度发展到明代中期,其运作模式得到定型,弹劾的内容和形式也趋向多元化。面对官员复杂的劾奏实践,明中期诸帝大都采取了二元化的应对方式:时而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对积极纠正的官员诉求加以肯定和支持;时而又对某些劾奏请求视而不见,虚与委蛇,对被劾者多行庇护。
(二)正直官员对弹劾的维护
明中期弹劾制度的效能得以实施,其作用依然可以得到发挥,离不开众多秉持风节的正直官员的维护。在明中期弹劾的制度建设出现裂痕之际,更是涌现了一大批直言纠劾的官员,保障了制度的正常运转。这一-时期"建言者多出好恶之公,辨是非之正,不尽以矫激相尚也"。
大多能够出于公心和正义来纠察不法。如天顺时六科十三道官员集体弹劾忠国公石估宠作奸,招权纳赂,罪大恶极,不可胜言。乞正其罪以为人臣奸欺不忠之戒。御史张鹏"奋不顾身,率同列极诋其罪,恨憾之",可谓当中的楷模人物。
(三)权奸佞幸对弹劾的破坏
明代中叶弹劾效能被日渐破坏,除有君主个人主观施政思想的原因,奸臣佞幸对此也负有很大的责任。英宗即位后重用宦官王振,由此开创了明代阉宦专权的局面。在这种腐败畸形的政治环境下,弹劾制度的效能大大下降,监察官员也无法正常行使其弹劾的职能,甚至遭到严重迫害。如翰林侍讲刘球因抨击王振揽权遭肢解而死;言官弹劾其紊乱朝制,结果"王振命械之",将其拘押。
明代后期弹劾制度的异化窘境
(一)君主权臣对弹劾机制的阻塞和瘀滞
明代后期弹劾功效的进一步下降,与君主和当政权臣对主劾官的打压有密切的关系。尤以嘉靖、万历两朝为最甚。晚明自嘉靖迄于崇祯凡123年,而嘉靖在位45年,万历在位48年,二帝统治时间几占晚明的四分之三。加之此时内阁权力空前强大,出现众多操持国宪的权臣,致使言路进-步被压制,难以发挥其原有的效力。
(二)监察官员对弹劾机制的侵蚀和瓦解
弹劾机制遭侵蚀瓦解,与监察官员自身的腐化变质亦密切相关。明代前中期,监察官员的纠劾行为大多仍是基于公论而发,"出死力以争朝廷之得失"围,其目的是维系政治纲常体系的正常运转。但延至明后期,则更多为意气用事,这种情况下的弹劾或出于沽名钓誉之求,或出于党同伐异之心,而其纠奸抑邪的初衷则被搁置不谈。此外,监察官内部也出现较多违法乱纪、贪渎腐败的行为,致使其难操风宪之权。
(三)朋党之争对弹劾机制的灭绝性破坏
明代后期的党争之酷烈,为历朝所罕见,且呈现出极大的混乱局面,对弹劾制度最终的瓦解和异化负有巨大的责任。早在嘉靖、隆庆二朝,党争已初显端倪,在此期间突出的表现是围绕"大礼议"等政治事件的意气用事和庙堂之.上的首辅之争。阁臣间交相攻讦,更迭频繁,中下级官员甚至言官亦对其多所阿附,由此朋党之争愈演愈烈。
明代弹劾制度的运作机制
明代官员弹劾的制度体系(一)中央政府的职官弹劾体制
1.御史台
早在明王朝草创未就之时,设立监察机构、监督官员行政失误的政治实践即已开启。吴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明太祖置御史台,并设立了一系列职官,以实现监察百官的职能,此为明代中央监察机构的肇始。
2.都察院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正式将御史台改立为都察院,最初设八位监察都御史,品级定为正七品,十七年(1384年)再次调整官员品秩,改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经历一员正六品,都事一员正七品"将都察院所属官员各加升一级,并成为定制。其他常备官吏还有"司务厅司务二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各一人",负责各类杂项事务。至此"纠劾则责之都察院",一切大小纠察弹劾事务并归都察院所掌管,终明之世,均承袭了这一制度模式。
3.六科
六科是与都察院并立的司掌中央纠察的机关,与六部一一对应。明建国伊始即统设给事中-一职,为正五品,但未分科办公,也无固定人数,给事中为从七品,并增置拾遗、补阙等官,加强了其谏议之权责;到成祖时,上述谏官被废除,左、右给事中也升为从七品。
至此,六科给事中的职务正式完成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建设,并沿用于整个明代。与都察院的御史相同,六科给事中也拥有相当大的纠劾权力,可见六科官员的稽察权无孔不入,不仅有资格驳正各部门的奏疏进行封驳审核,纠正百官的不当言行,还可将谏议进于帝听,促进君主决断的合理性和严密性,减少决策的失当。
(二)地方政府的职官弹劾体制
1.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地方的司法机关,与承宣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同为地方省级机关,合称"三司",纠察缉捕是其主要的职权和责任。吴元年始"置御史台及各道按察,将其职官和品级加以完善。但到洪武十三年(1380年),曾一度罢黜了各道的按察使司,十四年(1381年)重新恢复。
十五年(1382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五百余儒生为试金石,一年后再次废除。此外,按察司官员的品秩也在反复变化。吴元年置地方按察使司时。按察司的职官和品级在明初始终兴废增减不定,直到宣德时,全国共存十三个按察使司,与十三布政使司相对应,其制度建设才最终定型。
2.督抚官
督抚官为明代所新设,包括总督、巡抚、提督、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职,掌一方军政大权,尤以巡抚、总督为主要。若巡抚兼理军队事务,则再加提督衔;"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附加头衔愈多,其威柄愈重。按明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3.南京都察院与六科
明代实行"两京制度",明太祖定鼎应天府(今江苏南京),以其为中央置百官诸司;后明成祖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迁都北京,"改京师为南京,北京为京师"。但南京的一系列机构依然保留,且依然具有一定范围内的职能,其中拥有监察纠劾权限的为南京都察院和南京六科。南京都察院的权限虽不及京师的都察院,但监督纠劾的本职依然不可小觑。
明代弹劾制度的方式(一)封章奏劾与露章面劾
封章奏劾别名"状弹",是由监察官员将劾状写成奏章的形式,再加以密封而上呈君主,其本质是一种"密疏言事"的政治行为。封章奏劾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传播范围较小,对主劾官员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到明中期,或许是考虑到监察官妄言之弊端,抑或是出于维护政治纲纪的需要。
又规定"大臣不许面劾",仅"施之朝会失仪及朝觐之年,以应故事",致使露章面劾一度归于沉寂,仅成为为了赓续制度而实行的一种仪式性稽察行为,而难以实现震慑乱臣的初衷。此时虽也有一些官员使用"露章"方式以行纠劾之职,但已并非主流。
(二)独劾、联劾与交劾
就明代行使弹劾权力的主体来看,既有官员个人或某部门的独自奏劾行为,也有数人的联名奏劾行为,更有群体的交章奏劾行为。二者相辅相成,在明代弹劾实践中均占有较高的比重。故无论是独劾、联劾还是交劾,主劾官员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既有本身掌管监察权的各级御史、督抚,科道官员,也有掌监察的各部堂官、府州县官,甚至厂卫人员、胥吏绅衿等,均有弹劾之举动。
一是独劾。联名奏劾行为在明代亦屡见不鲜,有很强的群体性特点。官员实行联劾的原因有二:一种是参与联劾的官员拥有共同的政治目的一种是联劾官员隶属于同一部门,且多以监察官员为主体。通过联名弹劾的方式,官员的威势得到加强,从而向皇帝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政治诉求或政治投机的需要。监察官之间的联劾虽也不乏投机性,但最主要目的仍是实现对违纪官员的惩戒和处罚。三是交劾。即官员交互上疏弹劾,与前述联名奏劾相比,交章奏劾具有更大的威慑性和持久性。
(三)自我劾奏
明代官员对自身进行弹劾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其生成背景也较为复杂。究其目的,大抵有五:一为犯过自劾,即因触犯法律而对自己进行躬省;二为谏诤自劾,以自劾为名而对君主行谏言之实;三为施压自劾,通过自劾向皇帝施加一定的压力,尤以在官员致仕时最为突出;四为循例自劾,一般发生于京察考核之际,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敷衍行为,并非真正的反省检讨;五为避祸自劾,通过自劾的方式请求外调或致仕,以逃避庙堂之争。
总体来看,自劾行为既是一种官员对自身的省察反思,也是实现其政治目的的重要工具。明初的自我弹劾行为并不多见,实行自劾的大多是归顺明廷的少数民族首领。因其早期与明王朝为敌,故试图以自劾的形式换取明廷的信赖与任用到明中期后,朝官自劾的事例逐渐增多,并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
后记
无论是弹劾的具体运作方式、监察机构的种类,抑或弹劾的目的性,甚至弹劾的消极作用,到明代都产生了一-系列与之前不同的嬗变。明初君主端拱有为,治国勤恳,政治环境总体而言澄澈清明,在此背景之下,弹劾的监察功用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发挥。
逮至明中叶之后,随着升平日久,文恬武嬉,制度的僵化性和保守性逐渐放大,社会矛盾凸显,这一阶段弹劾实践的效果也呈现出二元化的发展格局。明后期政治态势发生激变,朋党争斗日渐成为政治常态,弹劾渐趋异化,嬗变为依附于党争的政治工具,其本身的纠邪抑奸目的遭到严重的破坏,失去了正常纠举违纪官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