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
无法无以立国,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古国,国家的进步常常伴随着法律的发展。然而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率这四种基本法律价值时常出现冲突。这一冲突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变革期的宋代显得尤为凸出。如何权衡这四种法律价值,在其中如何做出取舍,考验着宋代古人的智慧。法典似海,卷帙浩繁,本文在众多宋代古法选取比较有特色的“亲邻法”为例,讨论下古人如何整合法律价值的冲突。
一、宋代“亲邻法”及其由来、确立
所谓“亲邻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在田宅抵押、典当、出卖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亲邻法”中的“亲”即原业主的本宗缌麻以内的近亲,“邻”即所卖房产的四邻。“亲邻法”作为处理古代房屋田产产权交易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实由来已久,而非宋朝首创。“亲邻法”为何出现?“亲邻法”存在哪些法律价值冲突?本文将逐一解读。
1、亲邻优先权的产生
亲邻优先权的萌芽来自于北魏隋唐均田制下的户绝田土再分配。
据《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记载:“民户死而户绝,其田产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这段记录就体现了亲邻优先已成为在处理房产事务时的一个民间习俗。在宋朝立国之前的唐朝末期,国家战乱不断,逃亡弃田者众多,为了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政府实施了所谓“摊逃”,即将逃亡人户应缴纳的田税分摊给亲邻承担,强迫他们代缴。在实行“摊逃”之时,也赋予了亲邻一部分优先典买逃户田产的权利。至此亲邻优先权得到官方认可,成为习惯法。
唐末:安史之乱
2、“亲邻法”的确立
“亲邻法”在宋之前的五代十国时期的后周就已经被官方所正式确立。
据《五代会要》记载:“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或亲邻人不收买,妄有这会遮吝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宋朝统治者基本沿袭了后周的这项律法,据《宋刑统》记载:“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宋刑统》的记载正式将“亲邻法”确立为宋代律法的一部分,然而其中却有很多法律价值冲突亟待解决。
二、“亲邻法”中主要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
1、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在确立“亲邻法”之初,就一直存在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亲邻权最初仅为一个民间习惯,逐步演化成国家律法的过程中,就交织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宋代社会商业高度发达,崇尚买卖自由,正如宋代《袁氏世范》所言“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田宅自由买卖观在宋代有很多人赞同。而“亲邻法”强行规定了买卖交易的对象,强调“敬宗收族”的秩序价值。两者间冲突可谓是针尖对麦芒。
2、秩序与效率的冲突
中国古代社会常聚族而居,“亲邻法”主张土地就近交易,减少了购买邻近土地的交易费用和风险,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成本,体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然而最初的“亲邻法”对“亲邻”做了十分详细的等级划分,将“亲”按照丧事“五服”的等级,即从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由亲至疏递减,对“邻”也做了明确等级区分,即以“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或一邻至著两家以上,东西二邻则以南为上,南北两邻则以东为上”为准则。按照这种“亲邻法”严格地一一遍问,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甚至于会出现“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的现象。
古村:聚族而居
3、秩序与公平的冲突
宋代由于商业的发达,关于民间财产的诉讼日渐增加。在司法机构在面对涉及“亲邻法”的田宅诉讼时,如何在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公平价值之间权衡,特别考验司法官的法律智慧。
三、“亲邻法”在演进过程中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
基于上述所说的时代背景可以得知“亲邻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符合人民和社会需要的。但是宋代“亲邻法”在演进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漏洞和法律价值冲突,接下来本文将逐一分析宋代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处理方式。
1、自由与秩序的和谐
为了让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能和谐共存,宋代立法者在其中对“亲邻法”做出了一些调整,规定了“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的交易规则,保证无亲无故的其他人也能有机会参与交易。同时还沿袭前朝律法,同样规定了“亲邻人不收买,妄有这会遮吝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的处罚制度,保障他人能有机会顺利参与田宅交易。最后还明确提出亲邻优先权是基于同等价格条件下的,在《宋刑统·户婚》上规定:“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若亲邻无法承担市场售价,则能出价更高的他人更有资格买该田宅。
2、秩序与效率的妥协
为了能在遵从“亲邻法”的前提下,让田宅交易高效进行。宋代立法者们同样对“亲邻法”的一些细则进行补充说明。首先对“亲邻法”的优先主体进行限制,显然过于细致的分类阻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于是宋朝对具有优先权的“亲邻”补充了一些限定,即“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这项规定直接把“邻”纳入到“亲”的范围,“邻”也具有了和“亲”一样的优先地位,也不是之前的列居于“亲”之下。
古代邻里
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宋代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宗法观念逐渐淡薄,经常有“虽至亲恩亦薄”的社会现象出现,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有些情况下,邻甚至更恩重于至亲。然后宋代立法者对“亲邻法”中的优先权给予了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从“若初交易之时,与限百日陈首”的一百天,同时对诉讼时效也做了限定,从刚开始的“并限一年内陈诉,出限不得受理”的一年,延长至“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的三年期限。
最后对田邻和宅邻这两种不同的“邻”做了一些限制。这些补充说明不断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不断地适应当时新的社会发展,是法的秩序价值和法的效率价值不断协商妥协得到的中庸的结果。
3、秩序与公平的权衡
虽然宋代“亲邻法”已经趋于完美,堪称司法者的优秀参照。但是涉及到许多繁杂的实际诉讼时,法与情、秩序与公平却在时时刻刻地进行对抗,不断地考验司法者的制衡能力。综合文献记载的涉及“亲邻法”的判例总结上来看,主要体现了两大判决原则,一是情法相当则视情执法;二是情浮于法则屈法循情。由于涉及“亲邻权”的民事案件涉及宗族伦理,“亲邻法”的立法本意也在于保持家族产业完整和方便农业生产,所以宋代司法官常常用人之常情去实行法律。
古代衙门
在著名的判例集《清明集》中就有记载这样的案例:兄病故,仅剩亲弟与堂叔两位亲属,兄的田产被堂叔购置,亲弟不服上诉。由于这件案件中,虽然兄死前和堂叔已有典当契约,但是亲弟即为兄的近邻,也是至亲。该案中双方都有相应的律法支持,但是弟的情况满足“亲邻法”中“亲邻”两者,堂叔仅一纸契约,情不及弟,视情执法,故最后判决弟可优先购置兄的田宅,堂叔所持典卖契约无效。
同样也有屈法循情的判例,例如《清明集》中记载有一案件:嫡子不孝导致父母老病无所依,幸有女婿赡养,得以终其余生,故将所有田产承佃权给予女婿,嫡孙不服上诉,虽然按照“亲邻法”,嫡孙更有资格拥有田产承佃权,但是实际情况是其父母的老病无所依的悲剧就来源于其嫡孙的不孝,故判官此时不再遵从“亲邻法”而根据实际情况判田产归女婿所有。
房屋田产
四、总结
通过上述整合,宋代“亲邻法”才得以从一个口头上的,观念上的民间习惯确立成为了白纸黑字的国家律法。在这个各种法律价值相互博弈的过程中继体现了古人的立法智慧,同时也为我们当今的立法者们树立了一个榜样,在处理各类法律价值冲突时,如何巧妙地结合时代背景和人文情怀去整合这些矛盾,吸收古人的宝贵经验。当代中国与宋朝一样,正处于社会变革期,这些变革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日趋明显,“亲邻法”的演进过程中对这些法律价值的整合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参考文献:
1、《宋辽金史》
2、《南宋土地交易法规述略——〈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之一》
3、《唐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