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王朝是实施土司制度的关键时期。尽管从明朝初期就已开始进行广西土官的改流工作,但初期的效果并不显著,且其后还恢复了土官对地方的管理。两广总督兼巡抚都御秦竑曾向朝廷报告广西土官的状况,明孝宗回应称:“今后凡各土官有事,或互相仇争,尔即听总兵官差委,往彼地方审其事机,从其土俗,道之以礼法,谕之以祸福,示之以朝廷之恩威,务使其心晓然开悟,帖然信服,仇怨以息,地方以宁。”
广西地区的主要问题在于土官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是通过流官的指令宣讲朝廷的恩威,借此开化土官,消除冲突。若只是任命流官,可能会引起非汉族群体的不满,进而导致“动乱”。但若继续依赖土官来治理,非汉族群体通常会更加信服,且不易叛乱。因此,土官制度不应被完全废除。随着土官力量的壮大和非汉族群体的壮大,它们将可能对中央政权构成威胁,令朝廷感到忧虑。因此,朝廷通过在非汉族群体聚集地设立流官来对土官进行制衡,以达成共同治理的目标。
王阳明在其调令中提到,朝廷差遣将领时,会授予土官令牌,让他们领兵,并负责具体的剿抚任务。朝廷通过这种间接的管理方式,授权土官执行命令。这种方式既体现了朝廷对土官的信任,又彰显了土官对朝廷的忠诚。在桂西北地区,明朝官府经常征调土官、土兵来平定地方叛乱,同时,对那些有功的土官、土目、土舍给予奖励,进一步体现了“以流制土”的有效性。
对于那些桀骜不驯、暴虐的土官,朝廷除了派遣流官监督之外,还会在必要时进行惩罚,以维护朝廷的威严。以桂西北地区的永定长官司土官韦萌发为例,他在处理地方案件时,对僮人施行酷刑,割去了其耳朵。按理应受到惩罚,并被发配到边疆。尽管韦萌发并非汉人,不能依照汉法惩治,但他也没有逃脱处罚。最终,流官将韦萌发判入监狱,且他与家仆都遭受了杖责。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韦萌发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顺服,桂西北地区得以恢复安宁。
此外,嘉靖年间,担任庆远府知府的王桥,在离任后,庆远府士人杨梁在《去思碑记》中提到王桥与土官之间的良好互动。碑文中提到,“又振励邓、韦、彭氏三土酋,与六堡控郡四隅,各扼贼冲。”这显示出,流官在管理此地区时,仍然需要借助土官的力量来维护地方安定。综上所述,明朝通过设置流官和土官共同治理非汉族地区,确保了地方的稳定与治理。
一方面,朝廷通过指令将谕令交给土官,由他们负责执行;另一方面,朝廷设置流官职位,由朝廷任命官员监督和控制土官。在这一过程中,流官在非汉族地区发挥着协调作用,确保土官不能独占权力,且受到制约。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在流官管理的地区,能够免于土官的压榨,获得更多保护。
明朝的流土结合政策在非汉族群体地区具有重要作用,既增强了朝廷的权威,又促进了汉官与土官的合作与交流。雍正年间,清朝大规模实施改土归流,大量土司被废除。之后,清廷任命流官管理西南地区,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的内地化。1729年,东兰土州被一分为二,东兰州由清廷任命的流官进行管理,而东兰土分州依旧由土官管理。钟文典认为,鄂尔泰采用了灵活的改土归流方式,使改流后的百姓生活更加安定。
在乾隆时期,尽管广西依然存在47个土司地区未改流,但这些地区已处于流官的严密控制之下,不仅由道台和知府进行管理,还在土司地区设置了流官佐贰,称为“汉堂”,大大削弱了土官的司法权。关键案件由流官负责处理,且在复杂的案件处理中,流官、土官及其助手会联合行动,共同调查,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清朝的流官承审制一方面削弱了土官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加强了汉官与非汉族群体的互动,逐渐使他们受到汉官的影响。这一制度在明末已初具雏形,到雍正年间,成为正式制度。
土民因无法忍受土官的暴政,往往会推举声望较高的绅士来处理争议,逐渐演变为土民的投诉。直到鄂尔泰管理西南地区,朝廷开始采纳流官承审的建议,以更好地监督土官并分割其权力。在一些土司地区,由于汉奸的煽动,土民发生了叛乱。大多数土民秉性淳朴,安于农耕,害怕见到官员。土民的叛乱,往往是被汉奸所激发。官府的查处重点转向汉奸,并在土司所辖地区对湖广、江西等地的外来人口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社会的安定。
因此,汉人与僮人之间的关系复杂,但总体而言,僮人和汉人的关系相较于瑶人与汉人的关系较为融洽,僮人地位和汉人差距较小,融入社会的速度较快,最终成为了与汉人更为紧密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