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一、食禄一方,地方百姓承担压力
沈府就藩,当地百姓首当其冲要面对的就是宗禄。明制又规定,从亲王到将军中尉,凡是宗室成员,不可参与“四民之业”,皆由朝廷供养。
沈王“岁禄万石”,虽然例由当地赋税中抽取,但归根结底还是取于当地百姓。沈府宗室人数也居藩府前列,“至隆庆初年,沈府共有768名藩府成员,其中郡王16、将军242、中尉220、郡主县主276、庶人13,位居藩府成员人数第九位“沈自王而下凡九百九十有二宗”,还有如此多沈府成员都要仰照当地百姓供养。
沈藩宗室还利用权势,把持商税,分割地方财政收入。宗室成员往往通过乞请、恩准等侵占商税,赐陵川王长子县税课局课钞一年;清源王、辽山王奏求商税钞,拨潞城、屯留二县税额一年给之;平遥王给山西黎城县岁额商税钞一年。除去宗室主动侵占,由于山西地方财政无法供足藩府岁禄,商税还经常被挪用,以补宗室禄米。
还有宗室成员的府第陵墓建造,亲郡王的婚丧嫁娶、宗室成员去世其家属的供养银等等也都由当地百姓供给。明初,府第陵墓规模、格式皆由工部统一建造。随着宗室成员日益繁多,“始议给价自造”,即宗室成员无房屋者,有司给银,自行建造。
沈府按制“郡王1000两,镇国将军600两,辅国将军并郡主500两,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并县主、郡君、县君400两,奉国中尉并乡君300两,庶人100两”。这笔虽然由有司给与,但最终还是通过赋税征收落到当地百姓身上,使百姓不堪重负。“递年修治第宅,工价亦至数万。
令其自造,庶几民困少苏。”可见民力凋敝,至此,朝廷被迫同意山西境内给房银取消。除此之外,藩府内还有官属、奴婢,军户、菜户等藩府供应差役,也要由当地财政负担,最终分摊在当地百姓身上。
二、偶有纷争,但对官民扰害较少
明代实施严密的“藩禁”政策,藩王以及上层宗室成员更是严密监控对象,王府与地方有司分属不同的系统,两者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但是这些宗藩自恃贵胄,加之远离权力中枢,逐渐将这些限制抛诸脑后。地方官员稍忤其意,宗藩便横加污蔑,严词污奏。
沈藩即使藩风淳朴,家学丰厚,但是封建势力的劣根性是他们无法摆脱的,也多次出现污蔑、贿赂当地官员的情况。而明廷本着“亲亲之谊”,对涉事的宗室往往轻罚了之,而对涉事的官员动辄调迁罢官,对当地的行政体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成化年间,沈王朱佶焞“恶潞州知州蒋容忤已”,于是诬奏其“欺侮违法”。经过朝廷勘察,皆为子虚乌有之事,但考虑到蒋容与沈王“有隙”,“调潼川州”。
同为成化年间,“监察御史张进禄山西潞州知州孙珂判官冯徽”皆因“沈王留宴”,在宴席之上论及朝政得失,后孙珂与王府教授孙达生缝隙,互相攻讦,三人因“宴饮王府放肆狂言”“俱以罪谪充边卫军”。
潞州同知胡侍,曾在“大礼议”中“反复论辩,凡千余言”,被众多言官论救。如此直言进谏的官员,被“沈府宗室勋注以事憾之”,污蔑谤“大礼”,被“讯斥为民”。甚至直接凌辱地方官吏,辅国将军勋沤等五人“入仓挞官吏”,无所不用其极。
在沈藩与当地官员的“斗法”中,虽然朝廷对宗室偏袒有加,但也有的官员奉法依令,坚守立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沈王诠钲请给书办总小旗曹金等十二人冠带”,遭到了拒绝。“里夫之役于藩府者”,潞州知州张萱“不使为民扰”。
总之,不论结局如何,沈藩的不法作为都对于当地的官员以及行政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而明朝处置时又往往对宗藩避重就轻,导致宗藩气焰愈发张狂,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也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明代对于宗室犯罪处罚较轻,加之有些地方距离中央朝廷较远,造就了宗藩在封地“土皇帝”的地位。特殊的身份、超越法律的权力、优越的地位等等加持之下,使得一些藩府成员变成了一个个“法外狂徒”,而与他们接触最紧密也是受迫害最深的,往往是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
沈藩由于良好的宗学家风,宗室犯罪行为虽然相较于以上行为没有那么罪大恶极,但是依旧为当地百姓带来了苦恼。如:成化年间,沈府沁源王长子“强买民地,诱取民财,又纵其下为恶,殴平人致死”,为了一己私利,竟纵容手下为恶,将普通百姓殴打致死;嘉靖年间,沈府平遥王府辅国将军朱勋渰“擅杀人”,仅仅“诏夺禄米一年”。
在整个明代,亲郡王犯罪记录共148起,沈藩仅占5起;成化至万历期间各宗室将军犯罪记录共262起,沈藩占6起;成化至万历期间各宗室中尉犯罪记录共98起,沈藩占1起。无论在宗室上层还是底层,沈藩宗室成员所犯罪记录占比都很少。在山西内部三个藩府中对比依旧如此,据统计,隆庆初年,晋府、代
府、沈府罪宗人数分别为170人、150人、13人,沈藩罪宗人数大大少于同封与山西境内的另两大藩府。在明朝建立至隆庆初年二百多年的时间里,仅仅有罪宗13人,其宗族“守礼遵节”可见一斑。
以上数据足以证明,虽然沈藩通过自身特殊的权力与地位,依旧对地方社会以及百姓造成了一些困扰,但与其它宗藩的“贻害无穷”相比,足以说明沈藩是明代藩府中少见的“宽明”之府,“三百年间,宗民错处,相安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