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各省最高长官是总督、巡抚,提起这两个职务,很多人往往会先入为主,认为总督和巡抚,就像是省委书记与省长的关系,前者权威更重。如果仅从品级而言,自然也是如此,但若是从职掌和从属关系来讲,他们的关系却远比想象当中的要复杂。
总督为正二品官,凡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巡抚为从二品官,凡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关于清代督、抚的职掌问题向来是个存有争议,即使是清末研究官制的人也认为不好区分,在文献中或者是皇帝的谕旨中,涉及职掌,都是督抚并提。但非要找出两者间的不同,也是可以的。
一般来说,巡抚偏重于文职、民政,总督偏重于军事,如果某省不设巡抚,总督一定要兼巡抚衔,以赋予巡抚的权力。而有的省不设总督,那么巡抚就不必兼总督衔,而是兼军事衔,即提督衔,如山东、山西、河南三省的巡抚,例加提督衔。
清代共设八个总督(不包括东三省及3河道、漕运),即直隶、两江、湖广、两广、云贵、四川、陕甘、闽浙。其他各省,除了直隶、陕甘,一般皆设巡抚。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有些省是总督、巡抚皆设的,而且督抚又在同城办公,如此一来,他们之间的职掌又有了重合之处,因而就出现了所谓的“督抚同城”的问题。
督抚同城的情况如,湖广总督、巡抚同驻武昌、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同驻福州,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同驻广州,云贵总督、云南巡抚同驻昆明。督抚同城是清代很长时期内的一个突出矛盾,因为同为该省长官,虽职掌有分工,但又存在重合、交叉的地方。
比如刑事秋审、文官考核、盐务、钱法等方面督抚均有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利于双方便会争功,出现问题就互相推诿,甚至出现内使机关的龌龊之事。总督由于品级高于巡抚,往往会盛气凌人,而有的巡抚或不敢屈就就坚持履行职责,矛盾难免发生。
清代的督抚,如果从体制设置上来说,是有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他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总督品级虽高,却不能直接领导巡抚,而巡抚品级虽低,却也可以不唯总督马首是瞻。这个矛盾也体现在督、抚互相监督、参弹方面。
按清制,督抚作为地方最高长官,具有监督该省官员的责任。而督抚以下的两司(布政司、按察司)是没有监督督抚的权力的。为了防止各省督抚尾大不掉,以致形成没人管、没人问的土皇帝,清廷便从法律层面规定,督抚之间必须互相监督、纠参。
《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如果督、抚之间任何一方犯有过错,如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等情状,而另一人不加参劾的,一律按照降三级调用处分。尽管规定是这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如此,督抚之间关系的微妙之处也得以体现。
从制度上来讲,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员,并且还有朝廷赋予的监督权力。但在封建时代,受等级制度的影响,不管是什么情况下,以下犯上都是犯了官场大忌的。所以巡抚参劾总督的情况少有发生,如乾隆时期,云南巡抚郭一裕参劾云贵总督恒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
此案在朝野曾引起很多的争议,朝臣们大多数人认为郭一裕此举是以下犯上,应该予以严惩。尽管恒文最终因罪被赐死,但乾隆帝还是以“贪污”的借口,也将郭一裕发配西北军前效力。
还有一个案例就是晚清时期,曾国荃任湖北巡抚的时候,因与湖广总督官文不和,上奏参劾。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曾国藩为此进退两难,几次指责弟弟不顾规则任性胡来。朝廷中更是指责声不断,认为曾国荃这是对满洲贵族势力的挑战。尽管官文被革掉了两广总督一职,但不久便升任了大学士,而曾国荃引起众怒,此后仕途不顺。
同城督抚不和这是常态,但往往不会以巡抚参劾总督的形式出现,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视为破坏官场规则,容易引火烧身。如果总督参劾巡抚,是不是就名正言顺,而无所顾忌了呢?
事情上也并非如此,虽然总督品级更高,参劾巡抚算不上是以下犯上,但在官场潜规则盛行的清代,这种行为也会被视为不厚道。道理也很简单,朝廷之所以派督抚共同理政,就代表着皇上的信任,若是参劾巡抚势必会损害皇上的脸面,结局可能是两败俱伤。
再者,能熬到巡抚的人,一来必是本人有些才能,但更重要还是皇上信任和朝中有人支持。公然参劾势必也会引起朝中某些权臣的不满,进而影响自己的仕途。所以总督一般也不会撕下脸面弹劾巡抚,总是要在表面上制造出一堂和气的假象。
从以上所述中可以看出,清代的总督、巡抚是无法以品级区分高低轻重的,关键还是要看个人的能力,以及他们背后所牵涉的利益。但话又说回来,官能做到这个级别,显然个个都是人精,官场的那一套是是非非早就烂熟于心,你好我好大家好才是共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