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入关以前,其婚姻法律制度主要以女真人的习惯法为主。
在皇太极时期,满族政权汉化的速度空前加快,并日益受到儒家伦理纲常和汉式社会风气的影响。
在此背景上,满族政权对本民族的婚姻制度进行了进一步革新,并颁布了一系列禁令用以废除满族婚姻旧习。
清王朝建立后,其形成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留存了满族的部分习俗,另一方面则广泛吸纳了汉族礼教的特点,形成了以民族融合为底色的独特婚姻制度。
制度的推行需要法律的保证。清朝统治者在《大清通礼》、《大清会典事例》、《大清律例》等法律文书中,较为详细的对婚姻关系与婚姻制度作出了规定与约束。
接下来,本文将依照清朝颁布的种种法律文书,带领大家一同探究了解清朝独特的婚姻制度。
清朝婚姻的基本特点
1,婚姻形式
清朝婚姻形式以聘娶婚为主,兼有抢夺婚、童养媳、入赘、典妻等形式。主流的聘娶婚以两家自愿为前提,实行家长主婚。
聘娶婚要经过“六礼”的复杂流程,需要男方预先给女方家中支付聘金与礼物,完成一系列流程后方可将女方迎娶到自己家中。
《大清会典事例》中对其有明确规定,要求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其最重要的内容是强调家长对于子女婚姻对象选择的决断性,而子女则毫无婚姻自由性可言。
抢夺婚是指凭借武力方式抢夺婚姻对象的一种形式,主要存在于清朝的一些少数民族或偏远地区。
由于这种婚制本身的野蛮落后,清朝后期已经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了明令处罚规定。
对于抢夺财礼者,进行死缓处理。强抢良家女子者,若无奸污,则按非法侵占人妻女论罪,对于已奸污的,若妇女自杀,则按强奸罪死缓执行。
童养媳是清朝早婚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童养媳就是由婆家将女子从小抚养长大,待其成年后再正式结婚。
这种婚姻形式自宋朝便已经开始盛行,并在清朝成为了普遍现象。童养媳之所以流行于世的根本原因在于底层人民的贫困。
作为童养媳在男方家中养大的女孩往往受家境贫苦所迫,她们普遍地位不高,常常在婆家受到非人待遇。可以说,童养媳就是封建婚制下形成中的一种极其残忍的婚姻制度。
入赘婚是指女方招男子进门为婿,主要分为未婚女招婿和寡妇招赘两种。
清律规定,招婿需明立婚书,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男子入赘后需要写明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赘婿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至于独子不许出赘,也是出于礼法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男方父母在有生之年有人供奉,死后可以不断香火。
2,婚姻缔结条件
清朝律法在结婚条件方面,也作出了许多明文规定:
首先,男女双方同姓不得为婚。
随着清朝父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对于父系族亲之间的禁婚规则演变的愈加严格。
对于清人而言,迎娶与父亲同姓之人作为妻妾,是最卑劣的行径之一,但他们却可以同母系最亲近的表姐妹结婚。
《大清律例》中有规定,凡是同姓为婚者,皆要受杖六十,且必须即刻切断婚姻关系。但对于母系族亲却没有硬性规定,一切皆“听从民便”。
其二,婚姻关系受双方身份限制。
“良贱不婚”,“门当户对”,已经成为了婚姻制度中一条潜移默化的规定。所谓良与贱多指的是贵族官僚和庶民百姓的两种身份。
对于古人而言,婚姻是一次政治行为而非个人意愿。在婚姻关系的确定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家族的利益,婚姻对象的择选主要考虑的也是门第与家财。
在《大清会典事例》中明确规定,对于良贱为婚者,不仅要体罚受刑,还要判处离婚。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良人的身份不被稀释,并借此彰显儒家思想中等级制度的不可动摇。
其三,男女缔结婚姻关系,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受生产力与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人的平均寿命一般较短,因此历朝历代都十分强调早婚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其进行强制要求。
清朝对适婚男女的年龄规定基本沿袭前朝,《大清通礼》中规定男女的适婚年龄分别为十六岁和十四岁。
但在实际执行方面中,一般女方年满十二岁,就可以做亲。在男女尚未达到适婚年龄之前,大多以订婚方式来确定双方未来的婚姻关系。
清朝婚姻缔结流程
1,法定流程
清朝婚姻的缔结程序,主要吸取了汉族居民的婚制习俗,强调履行礼法。
其中,官宦贵人的程序更加复杂,而平民百姓间的程序则要简化许多。
订婚是整个婚姻关系缔结的第一道程序。没有进行过订婚的婚姻关系,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只有在男方家送交聘礼,双方互签婚书之后,双方的婚事才在法律层面上产生人身约束,“婚姻之事于是定”。
若在婚约存在期间悔婚者,则需要接受法律的处罚,男方悔婚,女方可以不退还聘礼。若女方悔婚,则被定为犯罪,需要受杖六十,婚约的约束效力可见一斑。
另一流程,则来自于传统风俗,即举办婚礼。婚礼的举办预示着婚约关系的正式建立,在清朝的习惯法与成文法中,对婚礼的规模、礼品种类乃至婚房布局都有详细的解释说明。
达官子弟的婚礼用度都必须按所处官职的标准进行,官职不同,婚礼用品调度的等级不同。
平民百姓的婚礼标准则一概不许超过官员,在细节上没有具体要求。
2,礼仪流程
为保证婚姻的合法,清朝的婚姻必须依照《礼记》,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也就是俗称的“六礼”,其中尤以“纳征”最为紧要。
纳采,是指男方托媒人携带礼物去女方家中提亲。若女方给予了肯定答复,那男方便可开始着手准备求亲事宜。
问名,是指男方根据女方生辰八字进行占卜,来判断婚姻的凶吉。若占卜结果较好,那么便是“纳吉”,男方就可以请派媒人前往女方家订婚。
纳征,即男方家送交聘礼。是否接收聘礼,是判断一段婚姻是否存在实质约束效力的关键环节。
请期,是指男方去女方家协商婚期。
亲迎,是六礼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是女方正式告别娘家,成为男方家中一员的标志。男方需在新婚日去女方家中祭拜家庙,然后将女方接入自家,行交杯酒之礼,完成成婚仪式。
婚姻制度下的妇女地位
1,尊卑等级与贞洁表彰
清朝的夫妻之间,丈夫的地位形同于尊长,妻子的地位则等同于卑幼。
妻子若冲撞丈夫,依照清律,要受鞭笞之刑,若致使丈夫重伤或死亡,妻子更要直接被判死刑。
与此相反的,丈夫即使打骂妻子,亦“非折伤勿论”。二者所犯相同罪行,所受处罚却天差地别。
妇女出嫁后,不仅要改姓随夫,其原本劳动收益也要尽归夫家所有,就连妇女本身,在法律层面上也属于是丈夫财产的一部分,这种尊卑等级决定了妇女本身对于夫家的依附性。
而丈夫对妻子的掌控,不仅局限于生前,甚至在丈夫死后妇女也难以支配自己的人身自由。即使妇女得到了各方同意可以改嫁,也不能带走家中的任何财产。
若想要继承财产,则必须在家中无子嗣继承且妇女明确表示愿意“守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清朝统治者出于对伦理纲常的维护,带头表彰贞洁烈女,鼓励妇女夫死守志,各级官吏更是上行下效。发展到清朝中后期,七品官员之妻如若再嫁,甚至要受到杖刑一百,剥夺诰封的处罚。
实际上,在满族刚入关之时,并不在意妇女的贞洁,他们甚至允许转房婚的存在。但随着汉族礼教的深入传播,清朝统治者为笼络人心,表达对汉族圣人礼教的敬意,于是开始大力倡导起社会中妇女守节的风气。
这种风气在后期愈演愈烈,并演变成为压迫妇女的“吃人”礼教之一。
2,妻妾关系与地位差距
因为封建婚姻的首要目的便是传宗接代,延续家族香火,因此父系社会下自然允许多妾制的存在。妾制作为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婚制下的产物,在清朝时期发展到顶峰。
妾是买来的,且不能行婚姻之礼,亦不能享受婚姻法中对男女婚姻关系的种种规定。
妾的地位等同于家中的“高级奴婢”,不能参与祭祀,也不能主动参与具有婚姻功能的任何事宜。
在封建伦理纲常中,也对妻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严格划分,为了保障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威信,清朝法律中规定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者,都要受杖击并加以改正。
妻可以管妾,妾要将妻视为家中女主人,并时刻处于妻的权力之下,不得有欺侮妻子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主奴。
妾在夫主与嫡妻的双重管辖之下,并没有人身的自主权,她们不仅在家庭中地位十分低下,更在法律上遭受着层层歧视和虐待。
3,妇女地位的突破发展
在清朝的婚姻关系里,妇女地位被嵌进了宗法制度之中。
在伦理纲常的影响下,丈夫的家庭地位始终凌驾于妇女之上,女子本身毫无独立性而言,其一言一行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受到丈夫约束。无论是妻是妾,其本质都是丈夫的所有物。
发展到清朝后期,随着纺织业与桑丝业的迅速发展,妇女也凭借先天在纺织行业中的优势而获得了较高的劳动报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为清朝末期妇女反抗压迫并觉醒自我意识奠定了基础。
小结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在稳定社会道德秩序、价值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代有关婚姻制度的立法涉及到了婚约、聘礼、婚姻的终止等许多方面,较为详尽的对婚姻与家庭关系进行了规定,其本质目的在于强调礼法结合,维持纲常秩序。
在当时出现的“主婚”、“聘嫁”“良贱之别”等婚俗礼仪,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当时社会上整体的风气发展,对后世研究清朝的婚制与社会法制,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1] 金眉,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质 [J]法学, 2007年(10):67-78.
[2] 牛雁锋, 清代的婚姻制度述论[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