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员升迁制度是通过考核从吏员队伍中选拔文官的制度。吏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等内容,由吏升转为官,为明代官员尤其是下级文官的选官来源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那么,明代吏员升迁制度对当时的社会,有何积极的影响呢?本文笔者就为大家详细阐述下。
明代吏员升迁制度规定吏员在每三年历役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给由升转,其考试内容为刑名、行移、写字等吏员履职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考试不中者或降参服役或被黜退。
虽然其考试的标准较低,考试内容也较为简单,但由于吏员的这种考核机制,有等第、黜落之法,通过考试筛选,会有相当一批不通文墨或无吏能之辈,相继被淘汰出吏员队伍,以使吏员素质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
除了常规的升转考试外,明政府还多次通过行政手段,裁汰品质卑劣、老疾不堪任职者来保障吏员群体的素质水平。
如宣德二年(1427年),吏部奏准记名放回官,“其不堪用与年老残疾阘茸鄙猥者,罢为民”,将“年老”一项纳入吏员的任职标准。三年,吏部尚书蹇义等人引奏,择退吏典人品鄙猥及曾犯赃私并不谙文移者二百余人,罢为民。
同年,蹇义等人奏言:“今内外官少有缺员,其冠带月支半俸,待次者日月既久,廪禄虚糜,今欲择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年五十以上,人物鄙猥不谙文移者,俱罢为民”,在原有的对吏员人品、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的年龄限制,明确以五十岁为限,对超出年龄上限的不合格冠带吏员进行黜退,得到宣宗皇帝的批准。
宣德十年(1435年),河南按察司副使徐义曾上疏建议,各处吏典有年五十岁之上,老疾不堪任事者,宜放还为民,将年龄限制对象的范围扩大,从冠带吏员扩展到了见任吏员。
成化二年(1466年),户科给事中丘弘建言,对到部听拨吏典等人严加拣选,“其中果有年老残疾、人物鄙陋、不谙文移、写字粗拙者,官五十五岁以上照原职致仕,未及五十五岁者冠带闲住,监生照依诏书事例令其冠带闲住,其吏典发回原籍为民。成化二年八月初五日本部具题,奉圣旨是”。
该项规定与宣德三年相比,对吏员的年龄限制放宽了五岁,这是基于吏员出职困难的现实情况而做的调整。
五十岁的年龄限制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吏员从其入役到考满出职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很多吏员在冠带听选环节耗费了大量时光,尚未取得一官半职,又因年龄超限而被罢,显然不合情理。
此后又多次下令重申,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明孝宗下令冠带吏员,“其寄名听取,中间有老疾者,听所在有司正官从公拣退为民”,再次强调对老疾冠带吏员的黜落之法。
虽然明政府裁汰老疾意在解决吏员冗滥问题,缓解其人多缺少的压力,但同时又在客观上提高了吏员的任职标准,不再局限于对吏能的单一要求,吏员的品质、年龄、身体素质等也纳入考量,从而保证了吏员的素质水平。
吏员作为官员的行政助手,作为各个政府机构的具体办事人员,与官员一起参与政府的行政运作。
清人梁章钜在《制义丛话》中曾对此论述道:“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柜,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这种说法不免有些夸张,但却肯定了吏员作为官府的具体办事人员,位卑权重,官府的运转离不开吏员的客观事实。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明代官员任职实行地区回避和流官制度。
官员的地区回避制度,使得他们远离家乡赴任,往往造成语言不通,不谙当地风土民情,阻碍了官与民之间的直接联系。
流官制度,官员迁转不常,往往任期不到三年便迁调别处,这种速迁使得官员在政务接洽和处理上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不利于他们留心地方建设,而吏员任职却相对稳定,二者对比之下,吏员迁转制度的优势便凸显出来:
首先,吏员迁转制度规定吏员三、六年考满转补,遵循京吏在京迁转,外吏在外迁转的原则,如外吏三年历役期满后,一般在外升转一级衙门继续服役,六年二考满后赴京,吏员的任期较长,吏职相对稳定,这样能与流转无常的官员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有利于维护衙门的稳定,维持政府公务的继续性,保证政策的连续贯彻实施。
其次,官员一般深居简出,出入则沿途开道,民众避道致敬。
决狱问事之时,又高堂危坐,百姓仰望,这种等级界限不利于官民之间的良好沟通,且官员的任职回避制度,使他们多语言不通,对当地的风土人情不甚了解,进一步阻碍了二者间的有效交流。
而吏员任职一般采取就近原则,于本地服役,他们长于地方,熟悉乡里,成为沟通官民的媒介,有助于政令的上传下达,促成政务的具体实施。
最后,明廷又要求吏员各司其职,分房办事,不许随意挪移管事。
如《到任须知》规定“凡有司内,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近有司多听从吏员计嘱,将所管房分时常迁调,以致所管事务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后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处斩,官别议”,对各房吏员的迁调进行严格的限制,对违例者甚至处以死刑。
这种严格的任职管理规定,使得吏员长期从事某种事务,有利于增进吏员事务处理的专业性,同时由于吏员熟悉政务,又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总之,上述诸多关于吏员升迁的制度规定,有助于促进政府机构有效运转,保证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明代实行三途并用的选官制度,形成了以科举为核心、学校为基础、吏员为补充的选官来源体系,吏员作为其中之一途,在明代文官铨选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些吏员一般通过循年资考满升转,可以入仕为官。
吏员的仕途除洪武时期偶有例外,此后出职限制日益增多,尤其在进入明中期以后,吏员仕途日趋狭窄。
据王雪华对明代万历以前寿昌县62名吏员出职情况的统计,其出任未入流官的比例高达42%,八品至未入流的的佐杂官占86%,由此可见吏员出职多为集中在官僚集团的底层,担任品级较低的佐杂官。
成化时,大学士丘濬曾对该此用人政策总结道:“吏员资格,其崇者止于七品,用之为佐贰、幕职、监当、筦库之职。非有保荐者,不得为州郡正员”,而进士出身者则“不次擢用,往往越常调焉。”
虽然明代儒吏两分,吏员仕途难以通显,一般只能充任下级官员,在明代选官来源体系中只处于补充地位,但终明一代,由吏员升转为官的途径得到制度的切实保障,直至明亡,为补充下层文官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崇尚“学而优则仕”,士位列四民之首,然而入仕为官,并非易事。
虽然科举制为天下士子们提供了公平应试的机会,甚至给予了每个良民都可通过科举步入仕途的希望,但最终能成功考中,金榜题名者仅占少数。
据郭培贵教授统计,成化至嘉靖年间全国的乡试平均中试率为3.88%,而其中只有接近24%的举人最终能够考中进士,考试不中则为常态。
另外,学习儒业,参加科举又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那些家贫没有条件去修习举业以及科举落地的人员,为了生计,其中一部分人便进入官府,以吏职为业。
但这些人营充吏员之后,并不意味着与做官无缘,虽然官吏异途,但明代吏员升迁制度仍然为吏员由吏转官保留了一条狭窄的通道。
一般而言,吏员在服役期间没有大的过错,历役期满并经层层考试合格后,便可获得选官资格,遇缺即可选官,从而跻身官员行列。
这种制度规定为吏员摆脱吏员身份,成为官员提供了可能。
他们通过自身努力,便有望突破阶级限制,步入官僚阶层,这就为广大在役吏员提供了向上的动力。
同时,吏员升迁制度中对犯罪吏员的惩戒机制,又对他们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得他们在自己的职位上,安分守己,兢兢业业,以期考满为官。
明政府通过吏员升迁制度把吏员有序地安置于各级衙门之中,又通过考满升转给予他们入仕的希望,把他们团结在国家统治之下,起到了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