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世纪,英格兰对美洲的殖民探险活动是以军事与商业目的为主的。在英西战争期间,英格兰的私掠者希望在美洲建立殖民地,以便为他们的海上劫掠提供补给站。比如,1585年,格伦威尔率领舰队出发,目的是在美洲的海岸上建立一个作为远距离袭击的基地。而在同一年的6月,本纳德·德雷克加入了格伦威尔的舰队,任务是捕捉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货船。 不过,英格兰在美洲的殖民计划并不顺利。1587年,约翰·怀特试图在切萨皮克湾建立一个新的殖民地,但由于缺乏补给和没有战利品,最终这个计划被废弃。由于西班牙的威胁和资源的匮乏,英格兰在这一时期的殖民尝试基本都以失败告终。直到1604年,伦敦条约的签订,局面才发生了改变。
在1604年的伦敦条约谈判中,英格兰的国王詹姆士一世承认西班牙对其已占领的领土拥有权利。1609年,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英格兰也开始允许更多的商人参与殖民地的建立。这份条约为英格兰商人提供了安全的贸易环境,西班牙的威胁不再是主要问题。对于商人来说,相比冒险的私掠行为,稳定的殖民与贸易更具吸引力,因此很多曾是私掠者的英格兰人转向了殖民活动。 詹姆士一世于1606年建立了弗吉尼亚公司,这是一个特许贸易公司,目的是在北美建立长期稳定的殖民地,借此获得财富。公司主要活动区域从南卡罗莱纳州到缅因州,伦敦商人与布里斯托商人分别组成了公司的两大分支。 弗吉尼亚公司吸引了很多商人和私掠者的参与。虽然詹姆士一世对公司的投资较少,但他通过授予管理权、贸易权、公民权和继承权等特权,确保商人在美洲享有极大的自由。在管理权方面,商人们被允许在指定的区域内建立殖民地,并获得该地区的土地、资源和自然财富。对于商人来说,享有如此多的自由和资源,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吸引力。 此外,英格兰对美洲的殖民地管理较为宽松,更多的是形式上的监管。詹姆士一世在殖民地的治理结构上也做出了一些安排,每个殖民地都会设立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事务。然而,殖民地的管理权大多掌握在商人手中,政府的干预有限。 英格兰的私掠者,如普利茅斯的威廉·帕克和克里斯托弗·纽波特,都是这些早期殖民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威廉·帕克曾是英西战争中的成功私掠者,他的经验使他成为了弗吉尼亚公司普利茅斯分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克里斯托弗·纽波特同样是一个著名的私掠者,他的航海经验和对美洲的熟悉让他成为了弗吉尼亚公司第一次探险的队长,并最终成为了詹姆斯敦的市议员。 这些私掠者的参与,不仅为他们自己带来了财富和名望,也为英格兰的殖民地建设提供了实际的支持。在经历了英西战争的冲击后,很多私掠者转向殖民活动,这成为了英格兰殖民扩张的重要动力。 私掠活动在16世纪得到了广泛的合法化。1604年,荷兰的国际法学者雨果·格劳修斯发表了《论战利品法》,提出在战争中对敌方财产的掠夺是合法的。从那时起,私掠行为被许多国家政府认可,并成为战争期间的合法行为。英格兰在内战期间,议会和查理一世都通过公告支持私掠活动,表明这种行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随着法律的进一步规范,英格兰政府也开始正式承认私掠活动,并出台了相关法案,允许私掠船在海上攻击敌对船只。例如,1660年通过的《航海法案》就正式授权海军上将和其他指挥官扣押违法船只。 总的来说,16世纪到17世纪,英格兰通过私掠活动来推动美洲的殖民扩张。随着私掠者逐渐转向合法的商业活动,这一过程也促使英格兰成为了世界上最强大的殖民帝国之一。同时,私掠活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现代海洋法律体系的早期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