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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鹿鼎记》的都记得有这么一个桥段,韦小宝保护了顺治,顺治交给韦小宝一本《四十二章经》,让韦小宝带给康熙,书的扉页上就写着四个大字:“永不加赋”。
但说白了,“永不加赋”其实是一张空头支票。
01
首先我们要明确,清朝中前期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是农田的土地税(田赋),二是针对成年男性的人头税(丁银),统称“地丁钱粮”。
田赋缴纳实物粮食或折合银钱,丁银本质上是徭役货币化的产物。
自明代中期起,百姓通常不再亲身服役,改为缴纳银钱代替,这笔钱即称“丁银”。
康熙朝推行的“永不加赋”政策,其对象特指丁银。
再重复一遍,这里的“赋”,指的不是田赋,更不是国家财政收入总额,而是单指丁银!
所谓“永不加赋”,其理想状态是:未来无论人口如何增长,国家征收的人头税总额将固定不变。
那么,在人口持续增加的情况下,每个成年男性需承担的丁银负担理应不断减轻。
02
可现实是, 相比于田赋,丁银总额本就偏低,在清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比很小。
加之当时“人民渐增,开垦无遗”,随着农业经济增长停滞,丁银增收困难。
统治者正好借此机会,推行“轻徭薄赋”的姿态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统治秩序,将自己装扮成“明君”以粉饰门面。
于是康熙将1711年(康熙五十年)的丁银数额定为永久定额,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另一方面,清朝赋税从建国伊始就是过重的。
中国历史上,每次王朝更替后,一般都存在一段相对轻徭薄赋的时期,汉、唐、宋、明莫不如此。
然后逐渐层层加码,税外有税,最后民众不堪忍受,民变四起,王朝崩溃,取而代之的新王朝又开始同样的历程。
清朝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因为他直接继承了明朝末年的重税。
明朝末年,为应对严重的财政危机,崇祯在田赋中加征“三饷”。
辽饷一年520万两,剿饷一年280万两,练饷一年730万两,明末单单“三饷”就能从百姓身上收出1500万两以上。
满洲入关之初,清廷强调明朝末年赋税繁重,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为解生民于倒悬,顺治初年宣布全面废除明末加派的“三饷”。
然后……顺治四年(1647年),“辽饷”改名“九厘银”并入田赋进行征收。
此外,清初还新增了一些明代没有的苛捐杂税,赋税相应水涨船高,使得清初田赋便高于明朝万历末年的赋额。
03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配比例上的失衡——清初赋税收入绝大部分被中央攫取,地方经费被极限压缩,导致地方财政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中国古代赋税由地方征收,上交中央的部分称“起运”,留归地方的部分称“存留”。
清廷入关后,连年大幅削减地方存留银,致使地方财政严重困难。
顺治四年(1647年):总督月办公经费仅54两,知县仅8两。
顺治九年(1652年):再砍近半,总督仅剩29两。
康熙七年(1668年): 地方存留比例降至惊人的6.4%!总督月办公经费仅8两,知县仅1两。
地方政府无钱运转,但朝廷任务分毫不减。
康熙九年(1670年):在群臣苦谏下,康熙“大发慈悲”,地方存留比例恢复至约13%。
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爆发,中央借口平叛,再次压缩存留,地方经费及官员俸禄几乎全被征用,地方政府为维持运转只能疯狂向百姓摊派。
三藩之乱后(1681年):存留比例恢复至约20%,成为定制。
可即便只剩下两成存留银,地方财政还得负担本省八旗、绿营军饷及驿站维护等支出,真正用于地方行政的开支所剩无几。
此外因天灾人祸,地方赋税常无法足额征收,但清廷要求地方必须足额解送“起运”部分,剩余才能作为“存留”。
这导致实际存留常低于纸面数字,缺口由地方承担。
这使得地方政府要想不关门歇业,官员们除了“巧立名目”在民间搞强制摊派,便没有别的选择了。
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一则故事末尾,以“异史氏”的名义发表评论,提到地方官敲骨吸髓,使出浑身解数逼迫老百姓“捐”出辛辛苦苦种的庄稼,并向皇上汇报时称百姓“乐输”(意为老百姓乐得将自己的收入超额上交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摊派)。
名为“乐输”,似乎是百姓自愿的;但实际上老百姓不“自愿”可不行!清代唐梦赉曾路遇十多个囚犯,问这些囚犯犯事的缘由,囚犯回答说欠公家的“乐输”。
04
除了杂税,清代各地还广泛设“捐”:指捐、借捐、亩捐、房捐、铺捐、船捐、盐捐、米捐、饷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厘捐、活厘捐、草捐、芦荡捐、落地捐……不一而足,强制百姓捐献财物。
可以说,清朝政府自建国之初就建立在“横征暴敛”的财政基础之上。与此密切相关,清代官员的俸禄极低。
康熙八年制定标准:一品高官,法定工资每年仅180两银子,最低的九品官则仅有33两,在清初不过比普通体力劳动者劳作所得略高。
因为官员俸禄来自赋税,清廷便以此自我标榜,宣称本朝俸禄低微是体恤百姓。
只是高薪不一定养廉,但低薪一定会导致腐败。
如果只是最低条件下维持单个人的生存,哪怕是九品官的俸禄也完全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可事实上,即便官员全是大公无私的圣贤,也没有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维持生计。
做官需要基本的体面,必不可少的开支比普通人大得多。
比如清代规定官员不同场合的服饰,繁缛铺张,价值不菲,都得自掏腰包。
其次清代地方官不仅需要养活一家老小,还要自己掏钱聘请师爷、招募奴仆等,缺少这些人,政府就得停摆。
单单这部分费用,就远远超过俸禄。
康熙八年(1669年)6月,御史赵璟上折说:
若以知县论,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
一个七品知县,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饭,加上喂养马匹就需要五六钱银子。
一个月的工资不够五六天的花销,剩下二十多天难道让官员喝西北风吗?
那么作为直接跟老百姓打交道的地方官员,势必“取之百姓”。
低俸意味着最清廉正直的官员也必须依赖非法收入,才能以清贫的方式养家糊口,才能让衙门保持运转。
至于饕餮之徒,则可以借机堂而皇之地鱼肉百姓。
县级以上的府、省级官员,不直接管理百姓,没法直接伸手向百姓要钱,“势必取之下属”,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都得让百姓买单。
或许一开始官员们出于不得已,向百姓摊派索“捐”或接受下属贿赂,数目不大,只是为了维持生存和衙门运转。
日久天长,非法收入日积月累,数目越来越大,一旦揭穿,就是重罪。
既然两袖清风也得冒这么大的风险,很多官员索性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蒋良骐《东华录》:
下官行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赃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
于是官场上下串通一气。
对下属的贪污,极少数廉洁的上司只能视而不见,明哲保身,而大多数则选择沆瀣一气,捞上一票。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两江总督傅拉塔在奏折中向皇上坦承:
奴才唯有昼夜铭记圣主所谕力求公正清廉之明训,益加谨慎,始终不渝。……再将奴才安心居官之情谨奏圣上。奴才先前生计贫寒,后蒙圣恩,以监察御史前往河东盐差,返回后买房七八十余间,买奴仆百余口以为差役,又买五六十余个汉子田耕种,生活富裕。此皆圣主之恩,奴才甚为知足。蒙圣主体恤,奴才妻子俱随臣前来任所,家中尚无需消费,将宅地租赁,以收租银。……奴才幸逢明君盛世,自到任以来,凡旧习之逢承馈赠,人之怨恨,不屑一顾,唯感念圣主无穷之恩,将地方所属官员每年所送四时礼品及盐商、各关恭送银共计数十万两,皆拒而未受。……此等未曾受礼之处,在圣主访查之也。……嗣后无论身任何职,断不玷辱圣主所谕公正清廉之明训,勤勉效力。
到了康熙末年,低俸问题大大恶化了。
地方行政经费长期严重不足,各省普遍要求官员捐俸禄,衙役捐工食银,填补开支缺口——也就是说,即便那可怜的微薄俸禄,官员们往往也拿不到手。
最极端的例子来自湖广,雍正即位不久,湖广总督杨宗仁向皇上汇报,两湖地区大小官员的俸禄和衙役的工食银(合称“俸工银”)已经全部捐出长达十年了。
这十年中,这些官员没拿到过一分钱的法定工资。
既然法定工资拿不到,官员们打着“公家”的名义,在民间敲诈勒索、搜刮钱财,自然也就更心安理得、顺理成章了。
而地方财政的窘困,也日甚一日。
事到临头,地方官员往往侵吞挪用地丁钱粮,事后再想办法补上,最终负担还是落到了百姓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