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读者留言询问,清代的知县在因突发事件离职、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是否由县丞或主簿等佐贰官代为主持政务。这个问题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但没有详细展开,今天我就来详细解释一下。
在清代,知县因任何原因离职,官方的说法是“出缺”。如果知县因突发事件出缺,常见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事发突然,未经过吏部的正式手续,知县便立即离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知县的亲属突然去世,导致知县需要丁忧,或是知县本人生病,无法继续处理公务。遇到这种情况,知县本人或是该县的佐贰官(如县丞、主簿、典史等)会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请求督抚衙门派遣人手暂时接管政务。举个例子,清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安徽省桐城县知县因父亲去世,立即向巡抚衙门报备,说明自己已按规定禀报丁忧,请求派人代为处理政务。巡抚衙门迅速批准,指派候补同知李向阳前往接印。
第二种情况则是知县因省亲、侍亲、修墓、迁葬、成婚等事务,经过吏部办理了正式手续暂时离职。这类情况相对较为常见,督抚衙门通常也会派员前来代理政务。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财政亏空,或因受到督抚弹劾而被降级、革职。这类情况较为特殊,清初时规定,知县如果因这些原因要离职,必须等吏部审批后,督抚才能宣布开缺。直到雍正五年之后,政策有所放宽,督抚可以立即宣布开缺,派人代理,待吏部正式批准后,再进行正式处理。
乾隆五十一年,政府对官员因职务调整或健康原因申请离任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督抚在知县提出离任时,立即委派他人代为管理,尤其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官员,督抚应当迅速调动其他人员接任。而对于因为健康问题的知县,督抚也可在无需等待吏部批准的情况下,立即决定是否离职。
古代交通信息不发达,知县遇到突发事件离职,往往会有较长的时间差才能通知到上级,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政务空档。因此,为避免政务耽误,清朝规定,出缺期间,知县的上级官员必须亲自或指派他人代理政务。例如,乾隆朝有明确规定,如果州县官因丁忧或病故未能履职,知府可以代为收印,暂时兼管。而如果两者不在同城,知府则应委派邻近的贤能人员来代办事务,直至上级官员到位。
督抚派人代理知县并不是完全随意的。按照清朝制度,知县出缺的代理权本应归属于布政使。然而,实际上,督抚拥有决定权。雍正帝曾在上谕中明确表示:“属员缺出,委署虽由两司详请,其实巡抚操其权。”不过,若布政使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他也能决定代理知县的人选,但这类情况较少发生。
通常,知县出缺后的代理人选有时间限制。根据清朝规定,州县的代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督抚必须向吏部提请正式补充人员,待吏部议定后,才可放缺。然而,实际操作中,督抚为了调动属员,往往会延缓正式补充,甚至以不合资格的候补人员或实缺官员代为代理。对此,乾隆四十二年规定,州县的佐贰官不能代理正印官,若出现这种情况,督抚将被参奏并受到处罚。
此外,督抚对于代理官员负有监督责任。如果代理的知县未能妥善处理政务,导致重大失误,督抚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将会根据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定,受到处分。
对于委派代理知县的资格,吏部也有严格要求。对于一些事简的县,代理的官员通常由临近的知州或知县兼任。若是正式缺职,则要求由品级高于或等同于知县的佐贰官员来代办,例如知县缺职时,可能会由泉州府的同知或通判代为管理。而最重要的一条是,县佐杂官(如县丞、主簿等)不允许代理知县。这些县佐杂官通常并非正途出身,素质较低,且朝廷对他们存在一定的偏见,因此明文规定他们不能代理知县职务。
道光皇帝在一道上谕中指出,近年来各省代理知县的人员,常常是府经历、县丞或州判等官,这些人通常没有正途出身,素质较差,且可能有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影响政务执行。因此,他特别强调:“遇有州县缺出,不得滥用佐贰佐杂官署理。”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知县因突发事件出缺时,确实可以向督抚衙门请示立即离职,而根据制度,县佐杂官并不具备代理知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