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府官员在体制上是从四品官(这一改动发生在乾隆时期),根据《大清会典》的规定,无论是省府知府还是其他地方的知府,他们享有的政治待遇是相同的。然而,若要深入探讨,不难发现各省的府台内部仍然存在一定的等级区分。
事实上,关于知府等级的讨论并非首次出现,早在御史们就有专门的文献提及此事。最近翻阅历史资料时,我又发现了一些新的相关信息,因此便再次提起此话题,与大家分享讨论。
知府的地位高低,通常要根据几个方面来衡量。明代时期,各府、州、县的官员地位是根据各地赋税的多少来决定的。纳税多的地方被认为是大府,次之的是中府,税收最少的地方则为小府。这种划分方式显然存在问题,因为每个地区的税收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地理位置、人口、甚至是地方治理的难易度等,这些因素往往无法人为控制。若按照这种标准来区分各府的等级,会不利于激励官员的工作积极性。
清初,朝廷还没有完善的规制,继续沿用了明代的做法,但很快便意识到,以赋税多少来划定官职已经不合时宜。从康熙到雍正年间,朝廷开始对全国的府进行重新划分,依据的是“冲、繁、疲、难”四个标准,将知府的缺额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和简缺四类。这些分类直接影响了知府的选拔方式。最要缺和部分要缺的知府,需要经过皇帝的特批(即“请旨缺”),而中缺和简缺的知府,部分则由各省的督抚举荐,并交由省内的官员管理。剩余的职位则由吏部负责选拔。
最要缺与简缺的差距可以说是天差地别。例如,江苏省的苏州府是一个“四字最要缺”,苏州府是全国人口最多,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可以想象,到苏州当知府,要比到一些偏远地区当道员、甚至是按察使更加有吸引力。而云南的楚雄府则截然不同,楚雄的资源与发展远不如苏州,其经济状况甚至不及苏州某个下属县,且楚雄府被列为“一字简缺”,是清代知府中最不被看好的职位之一。总的来说,苏州的知府地位远高于楚雄,二者的差距不言而喻。
省府的知府,像是江苏江宁、苏州,浙江杭州、广东广州等省会城市的知府,其官缺的等级通常也是三字要缺,几乎都是请旨缺。省府知府地位高,主要得益于与总督或巡抚同驻一城,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能当上省府的知府,几乎可以说都是督抚的心腹,若非心腹,督抚也不敢用。而省府知府的工作性质与一般府的知府有所不同,除了行政事务外,他们的工作多半集中在接待和跑腿等杂事上,行政工作往往由同知或通判等佐贰官负责。要想在官场中升迁,单靠辛勤工作并不足够,和领导关系的密切程度才是关键。在每三年的大计考核中,只要符合朝廷的要求,督抚往往会将省府知府列为晋升的候选人,因此,他们的前途通常非常光明。
然而,尽管省府知府的职位地位较高,其品级仍然是从四品,且与普通知府的差距并不明显。与现今的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不同,后者的职位通常要高于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而一般的知府虽然有机会升任道员或者调任京职,但这种机会相对较少,通常只有在省级领导需要树立榜样时,那些表现突出的知府才有机会得到晋升。
全国一百多个府中,除了省府和四字最要缺的知府外,一些地理位置特殊的府也拥有一定的优越性。这些地方主要是交通要道、军事重镇,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区等,例如四川的夔州府便是一个重要的战略要地。夔州府虽然只有“两字中缺”,但自康熙年间开始,它便被列为“请旨缺”,知府任命需经过皇帝批准。夔州的地位可见一斑,历史资料显示,夔州府的财政收入超过了苏州府,堪称“肥府”。同样,甘肃省的平凉、巩昌、宁夏、凉州四府,尽管这些地方经济并不发达,但因其特殊的战略位置,它们的知府职位也是“四字请旨缺”。这些地区历来是清朝最不稳定的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经常爆发战争,因此,这些地方的知府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此外,云贵、湖南等省的知府级别也较高,主要因为这些地区涉及到较多的少数民族事务,因此,这些知府的责任也较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