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时期无论建筑还是文化都是现今我们研究的对象,在建筑上,有巴比伦通天塔,有古巴比伦空中花园等等,这些鬼斧神工的建筑直的现在还为众多考古学家和学者的重点研究对象。
在文化上,古巴比伦时期口语上使用阿尔德语,卷面上却使用的是苏美尔语,这一切的一切都令人感到好奇不已。
除了以上所述的这些,古巴比伦时期的女性财产的继承也值得现今的我们好好探究一番。
一、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
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分配通常是在家中的家主去世或是去世前夕进行的,财产分配继承的对象有家中的子女以及妻子,而我们重点所讲的是妻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问题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两种,第一种法定继承即当事人没有能力做出财产分配的意愿,依照现有的公序良俗诸如依照法定程序划分给家中的儿子之类的来划分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二种遗赠继承即当事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类似于遗嘱的形式来进行财产分配,这种需要财产捐赠人在遗赠财产之时写下具有法律效应的遗赠契约,这种情况一般针对于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儿一般没有法定继承权而当事人想要将财产捐赠给世俗女儿及其他类别的人的情况。
这种遗赠财产的契约的格式近似于遗产分割,首先需得描述自己所赠的财产有多少,数量为几何,分别包括写什么,一般包含土地、房屋及奴隶等等;
其次写出的是遗赠财产所赠送的对象为谁,这里便要写明财产赠予人和继承人,最后是在写下这份契约之时需得发誓及有公证人在场,
这样是为了保证在契约签订时当事人是经于自主意愿写下这份契约的。
而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要给予世俗女儿的遗赠财产,那么誓言对象一般针对的是其他的继承人,因为古巴比伦家庭一般均为多子女家庭,他们以子女多为傲,因此这样的要求一般是对儿子们做出一定量的限制以此保障世俗女儿能够收到原本赠予的财产。
例如在一份契约之中,母亲将一块土地和一些奴隶赠予了她的女儿,那么为了防止其他继承人的不怀好意,在契约之中这位母亲便会明文提及他们不得对此提出要求等等。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服继承提出他的要求,但却无法从契约之中证明的他的要求合情合理便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当然在一些时候,父母虽然让世俗女儿作为财产的继承人,但是也会制定世俗女儿日后的财产的继承人。
这样做的原因是在于防止家族财产的外流,也有一些契约之中,父母没有提出什么明确要求,一般也会在契约之中写明这位女儿可以将她获得的所有财产赠予给她想要给予的任何人。
二、世俗女儿成为法定继承人
虽然在古巴比伦时期法律规定世俗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一说的,但是在实际中世俗女儿成为一个家庭的财产继承人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诸如在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份文件中曾经提到:
“如果一个人死去,而他没有儿子,她的未婚女儿依照程序将会成为法定继承人”。
在某些情况下,很多家庭即使有男性继承人,世俗女儿也同样拥有可以和兄弟们一起继承财产的权力,并且有时即使世俗女儿是养女不是亲生女儿也依然可以拥有继承权。
一般来说,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儿在结婚的时候都应该获得自己的嫁妆,这些嫁妆无论多少世俗女儿都应该享有一部分,且根据每个家庭情况的不同,有时还会获得大额的嫁妆和遗产给予。
这些财产在女儿结婚之后女儿可以将这些财产带入丈夫家中,且该女性依旧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这段婚姻失败了,而这名女性她不是导致这段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她便会一直保留着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这名女性没有孩子,那么这名女性的父亲的家庭可以要回这部分财产,但是需将南方原本给的聘礼尽数归还。
三、女祭司对财产的继承权利
古巴比伦有一个与现代非常不同的地方便在于神庙祭祀在日常生活中占了相当大的比值。女祭司是神庙祭祀中从事宗教活动中的妇女,
她们绝大多数都是家庭富足的年轻女子,或是王室的公主或是各个名门望族家庭的女子。
相较于世俗女性而言,女祭司享有着比较高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她们可以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女祭司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终身居住在隐修院的女祭司,一类是不需要一直住在隐修院的女祭司,她们可以拥有与普通人一般的家庭生活,有些女祭司甚至可以允许被结婚。
在这些女祭司中她们通常是来自较为富有的家庭,离开家时成为祭司也会带着大量的财产。
但是就总体而言,古巴比伦的祭司在某种程度上尤其是不婚祭司还是依靠她们的家族来赡养,
不婚祭司由于不结婚没有孩子在她们死后这些之前所有的财产会自然归于原本的家庭去。
女祭司可以合理的参与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这些收益是归于女祭司自己所有也可以遗赠给兄弟或是其他人,那么这些接受来她的遗赠的人也丙戌合乎情理的给予女祭司合适的葬礼。
可以说除了不混婚女祭司以外,可婚女祭司除了社会地位比世俗女子高以外其实并无不同,她们可以结婚,所有的财产在婚后和她们的丈夫一起使用,她们的财产归属与世俗女性并无二致。
四、古巴比伦时期妻子的继承权
在古代,无论是两河流域还是其他地方,妇女在婚姻中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生儿育女。
在生下儿女后,这些儿女会被优先视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生育孩子的妇女则会在家庭中处于被动地位,且如果丈夫早于妻子去世,并且没有留下遗赠契约,那么这位寡妇则可以继续生活在丈夫的屋子之中,并且由她的孩子来赡养她。
一般来说,妻子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母族给予的嫁妆、遗赠财产和继承丈夫的部分财产,其妻子的家族给予的财产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这部分的财产完全由她个人做主分配,她的丈夫可以使用这部分财产。
但是归根结底这笔财产是属于妻子个人的,因此在丈夫使用妻子的个人财产之时都会给予一些等价物作为交换。
例如,一位丈夫给了她的妻子一块土地和是个奴隶代替他从妻子的嫁妆中拿走的部分资产。如果妻子从丈夫家中离开,那么家长也归属于妻子个人可以带走的财物。
世俗女性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当世俗女性结婚之后她们拥有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在《汉莫拉比法典》中曾经提到:
“正妻可以将她的嫁妆和丈夫给予她的东西拿走,并且可以居住在他丈夫的屋子中,只要正妻她活着,她就可以使用她的财产,但是不能变卖成财物,因为她遗产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她的儿子们的。”
“如果她的丈夫没有在死后给予这位妻子任何遗赠,那么人们应该将她的嫁妆全部还给她,并且她可以从她丈夫的急产中拿走相当于一个继承人份额的财产,如果她的儿子们为了掠夺财产而把她赶出家门,法律会进行审判并且给予这些为了掠夺财产的儿子就把自己的母亲赶出家门以严厉的惩罚。”
《汉莫拉比法典》中的一些法律条文显示:第一,丈夫去世之后,妻子是拥有可以获得丈夫财产的继承权资格的,只是与普通继承人不同,她们只拥有一个可以获得一个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这对于妻子能获得的财产份额提出来明确的要求;
妻子享有丈夫财产的使用权,且儿子们在自己的父亲死后必须要赡养他们的母亲;第三,妻子虽然拥有继承财产的资格,但是最终妻子继承的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仍旧属于他们的儿子,如果这名妻子在丈夫死后想要离开这个家庭就必须要放弃原本继承的所有财产。
五、总结
总而言之,在古巴比伦社会妻女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对比于男性来说她们所用的继承权往往增加来许多的限制,甚至在继承之后的若干年最终所有权也不是自己的。
但是这依旧为妻女提供来一定自由的空间,她们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妻女拥有的财产,拥有的财产的多少要看她们的丈夫,她们的父亲签署的遗赠契约里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因此,在古巴比伦时期,遗产捐赠在法律合理的范围之内,很大的自由是依靠遗产捐赠人他是怎么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