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提审
恤囚制度,就是体恤、怜悯囚犯的一种制度,是中国古代以来都存在的传统之一,到了明代,这种恤囚制度也被持续的延续了下来。综合了各种因素而存在的明代恤囚制度,对于继承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维系封建统治来说,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而明代的恤囚制度,也发展出了好多分支制度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会审制度和免罪制度这两个方面。谈及到明代的恤囚制度,还得与其主要制度内容和其发挥的主要作用有关。
古代恤囚的法制传统和维系封建统治的需要,使得明代恤囚制度得以继续实施
明代恤囚制度的制定,并不是某个因素直接导致的结果,而是由复杂的思想因素、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共同作用的主要结果。
1、在儒家思想的广泛影响下,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恤囚的法制传统
中国古代社会恤囚制度的法制传统,其实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儒家倡导“仁治”和“德治”这种比较宽厚的国家治理手段,更重要的是其“宽刑弼教”的政治主张。
这“宽刑弼教”的政治主张,就直接影响到了中国古代的恤囚制度的形成。恤囚制度的系统形成,在汉代,也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重要时期。汉朝时期的恤囚制度以不定期的清狱为主。之后的朝代,都延续了汉朝时期的恤囚制度,以实现体恤囚犯的目的。汉朝的形成、唐宋时期的完善,使得明代的恤囚制度在不断的实施当中也达到了一种系统化的程度。
监牢
2、明代施行恤囚制度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系封建统治
各个朝代实行恤囚制度的表面目的是为了体恤囚犯,实际上是为了体现统治者的“仁政”,从而达到维系封建统治的目的。
标榜“仁政”的统治者,一般都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封建统治权力的维持。明代的恤囚制度,就是这种“仁政”之下的产物。显示统治者的仁怀,是明朝实行恤囚制度的最根本的原因。这也是明代统治者治狱思想的重要体现,减少冤狱的发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明太祖在《问刑赏》当中,就奠定了这种恤囚制度的传统。
会审制度和赎罪制度,是恤囚制度实行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在恤囚制度之下,所形成的最主要的两个分支制度,就是明代的会审制度和赎罪制度,这也是明代恤囚制度实行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1、会审制度颇为严格,是明代查案的重要手段,发挥恤囚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三司会审制度、圆审、大审、朝审、热审、冬审和地方会审等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则是明代清狱的主要手段。
过堂审问
三司会审,指的是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等等三个机构所审理的案件,这种“三司会审”要审理的就是重大案件,甚至最后还需要皇帝进行裁决,三个机构共同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的严谨和公正性。圆审,其实就是翻案审理的案子,囚犯不满判案结构之时,就可以通过发起圆审,来保证公平。
朝审,则是一种仪式感非常重,举行的也非常隆重的一种审查制度,朝审需要在每年霜降之后,在承天门进行审理,这也是三司会审制度的一种延伸,这是一种能够体察民意的一种审查制度;大审,其实就是每隔五年三法司都会审理未判决的案件,用来处理累积多年的案件;热审和冬审就是因为天气太热或者天气太冷之下,为了避免囚犯死于狱中,而进行的案件重新审理。
诸如以上的审查制度,其实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恤囚的目的和审查的公正性。
2、较为系统化的明代赎罪制度,是恤囚恤刑的重要途径
除了审查制度之外,明代还存在着更为完善的赎罪制度,允许囚犯用财物和劳役来代替罪罚处理。
“财物”和“劳役”,是明代赎罪当中的重要手法。财物的内容包括很多,在明朝初年铜产量较低之时,罪犯可以通过交纳铜来进行赎罪,在明朝军马供应不足之时,罪犯可以通过提供马匹来进行赎罪,总之是官府缺什么,罪犯就可以通过交纳什么来赎罪。
而“劳役”,就是依靠罪犯的一种身体劳动,来进行赎罪的方式,明代的劳役有很多种,包括做工、运送和种树等等劳动,这也是明朝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力,所采取的一种重要赎罪措施。当然,明朝的赎罪制度,所针对的罪犯,都是没有犯大罪的,针对的都是与法律伦理冲突较小的罪犯,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平衡社会矛盾。
发配劳役
恤囚与免罪——国家大赦、特权阶级和法外措施下可以免罪
除了上述的赎罪和重新会审之外,明代的恤囚制度还包括一定程度的免罪。当然,这种免罪,也是包含着必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获取免罪。
1、为了显示统治者仁怀,在“国家大赦”下可以实行免罪
在电视剧里经常看到,皇帝“大赦天下”之后,就可以释放一些罪犯。实际上,这种“国家大赦”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在中国古代当中是一种重要的恤囚内容,也一直延伸到如今。
明代的“大赦”制度,每逢国家大事之时,都会运行。在《明史》当中有记载:“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可见,在明代,每逢国家庆典或者灾难之时,都会进行“大赦”。除此之外,还有皇帝针对个案所进行的“特赦”,也是这种免罪制度当中的重要一环。这也是为了显示统治者的“仁政”,所实行的重要的恤囚制度。
2、特权阶级和法外伦理之外的犯罪,一定程度上可以免罪
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到法外伦理之时,或者涉及到特权阶级之时,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免罪。法外伦理包括什么呢?其实就是当涉及到亲属之间的案件、罪犯自首和弱势人群等等情况之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免罪。而且明代的法律当中,还明确规定了不许虐待囚犯,要善待弱势群体等等内容。
至于特权免罪,其实就是古代常说的“刑不上大夫”。这种特权思想,是中国古代当中一直存在的,古代的官僚士大夫为了维持自己的权益,而进行了如此规定。虽然这是一种特权,但其实也是明代恤囚制度当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老弱犯人
多种政治势力干预以及官府执行不力的情况下,明代恤囚制度存在不足
尽管明代恤囚制度比较系统化和完善化,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在这其中,最为凸显出来的漏洞,就是其制度当中政治势力干预和政策的执行力度不足。
1、在会审制度当中,存在着多种政治势力的干预
因为在会审制度当中,涉及到的政治势力非常复杂,所以也非常容易被各种政治势力钻空子。明代的会审制度所涉及到的政治势力,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提刑按察使司、布政司、翰林院等等诸多机构。
而在这些机构当中,最容易干预会审制度的是东西厂和锦衣卫等等机构。为什么这些机构如此容易就能干涉到会审呢?是因为这些机构普遍直接受命于皇帝,因此当涉及到这些机构时,它们可能会参与到正常的会审当中,干涉各种会审程序,从而造成司法的一种畸形。特别是“东西厂”的私刑运用,对于明代恤囚制度的实行,是具有非常大的阻力的。
2、执法者无统治者“仁怀”,因此恤囚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作用
其二,执法者如果执行不力的话,也无法体现出统治者的“仁怀”,从而阻挡了恤囚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明代诸多史料记载当中,存在着很多执法者不依据恤囚制度来执行的行为。例如,在《明史》当中记载的“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中大理寺考问刑部之制。”除了这种行为之外,还存在着执法者依据自己的心意,来执行恤囚制度的行为,这种恤囚制度的乱用,实际上是对明代恤囚制度的实施的一种重要损伤。
总结
明代的恤囚制度,是在延续古代的恤囚法制传统和维系封建统治的目的上进行系统化发展的。发展较为完善的明代恤囚制度,包含了严格审查制度、赎罪制度以及各种免罪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审判的公平性,以及善待囚犯。但是这种恤囚制度因为涉及到多种政治势力,以及执法者的不当执行,所以没能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用。但是明代的恤囚制度,仍然是明代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明史纪事本末》
2、《明通鉴》
3、《万历野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