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伪是伴随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诈欺、伪造现象,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对诈伪行为的处罚。秦汉时期,有关诈伪的律文尚较为分散,后于曹魏律中独立成篇,并在此后为历代法律所沿袭。明代的诈伪律在承袭的基础上,亦体现出时代特色。
明代官员队伍中部分官员罔顾法纪,诈伪以取利,加速了吏治腐败,致使政令不畅,扰乱官场秩序,也损害了朝廷形象,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同时随着私铸铜钱、伪造宝钞、伪造金银现象的大量出现。
诈伪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诚信下滑,整体道德文化受到很大程度的冲击,世风日益衰弊,更在潜移默化之下使民风竞奢,唯利主义盛行。
为应对这一现象,诈伪律应运而生。而诈伪并非是明代独有的现象,欲探究明代的诈伪,就有必要进一步探寻其在立法、形式上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
随着人类社会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诈伪现象。《周礼》中载:“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
西周时期开始对诈伪行为进行处罚,先秦史料中关于诈伪的记载颇多,如《公羊传》载:僖公三十三年,矫以郑伯之命而犒师焉,此处“矫以郑伯之命”即诈传郑伯令旨之意。
《韩非子》中提出“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亦认为刑法是制止诈伪行为的最好方式。史书中又多见“战阵之间,不厌诈伪”。
由上述书中的记载可见,春秋战国时期诈伪现象已经频发,并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开始制定法律以惩处诈伪行为。及至秦代,可以看到出土文献睡虎地秦简中《语书》篇显示有“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的记载。
其中《法律问答》篇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释义,秦朝虽然尚未将“诈伪”设为单独的篇目,但已明确订立处罚各种诈伪行为的法律条文,进而能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一定数量的诈传官员令、诈假官、伪造印信、诈为文书类事件。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据前人所考汉律中“《贼律》有欺谩、诈伪、踰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储歭不辨。《囚律》有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
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汉代法律中已明确制定了关于伪造印信、上书诈以不实、造伪书、伪造货币、诈假官等不同诈伪形式的处罚法规,如斩首、黥为城旦舂、罚金等。
汉代史书中常见诈伪事件的相关记载,例如《史记》中记有:“诈取”,“高粱嗣候平,应诈衡山王取金,免”,因诈取他人财物被夺爵。
到汉代的时候诈伪律已相当完善,主要涉及伪造货币、诈疾、诈为制书、伪造印信、伪证等形式,对于当时犯诈伪罪者的处罚也有法可依。
以上可以明确的有两点,一是从周至两汉时期,随着对诈伪认识的不断加深,出现了惩罚诈伪行为的律文,而这些与后世所见的史料中记载的诈伪形式也已所差无几。二是对诈伪的处罚规定也逐渐清晰,并且在实际中得到运用。
到两汉时诈伪相关的法律条文已经趋于完善,但彼时仍较为分散,尚未单独成篇。其独立完整成篇,最早出现于三国时期的《魏律》中。
《晋书》有载:“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此处《新律》即《魏律》。
至司马昭执政时期,其认为前代律令繁杂,虽然已经陈群等改革,但“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等重新定律法。
于泰始三年编成《晋律》,又称《泰始律》,其“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至此“诈伪”被正式确立为篇名。
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制史》中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传统法律制度由秦汉早期向隋唐成熟完备期发展过渡的重要阶段。”
从诈伪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亦符合张晋藩先生所说的两晋南北朝是承前启后阶段,因为魏晋以后的历代法典之中正是沿袭了这一时期确定的篇名“诈伪”。
由于魏晋至隋时期的法律原文多已遗失,暂时难以得知其中所规定的详细诈伪律文。直到唐代《唐律疏议》中的第九篇完整记录了诈伪律并流传至今,并在篇首书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
唐代的《诈伪》中共有二十七条律文,宋代的主要法典为《宋刑统》,《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将《诈伪律》分为十门。
此后的《元史·刑法志》、《大明律》、《大清律例》中亦有详细律文。兹将从唐到明有完整保留的诈伪律内容列表如下,随着对诈伪现象认识的加深,从唐至明时期诈伪律的基本内容大体趋于一致。
在官方界定下,诈伪在形式上主要是围绕诈欺和伪造两大方面,又以惩罚涉及皇权的诈伪行为为主,如诈为制书、诈传诏旨、伪造御宝之类。
同时也体现出时代特色,如元代开始发行宝钞,进而出现了伪造宝钞的行为,于是元代增设“伪造宝钞”。明代在建立之初同样选择发行宝钞,故亦将“伪造宝钞”列入诈伪。
而元代并无“诈为瑞应”条,明代定律时则参考唐、宋律法,同时根据统治者的治国需要增加此项。明代所制定的诈伪条目较之前代更加简洁,明确规定了十二种诈伪形式。
明代将许多前代规定的诈伪形式移除,如“妄认良人为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诈自复除、父母死言余丧、医违方诈疗病、保任不如所任、证不言情、诈冒官司”这些不再出现在明代诈伪律中,也意味着这些行为在明代法律中不再属于诈伪之列。
总而言之,随着诈伪行为的出现,进而有了处罚此类行为的诈伪律。诈伪律文经历了从周至两汉时期相对分散,再到魏晋以后独立成篇的过程。
在这期间,朝廷官方所界定的具体诈伪形式虽稍有差异,但大体上仍是保持不变。迨至明代,根据清晰的法律条文,已经可以明确界定何种形式的犯罪是诈伪,其中大多都是侵犯皇权统治的行为,进一步体现出明代强化皇权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