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清代历史的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百姓们奔赴衙门告状的场景。无论是发生什么纠纷,还是遭遇了冤屈,只要去到县衙敲鼓,知县大人就得亲自审理案件。然而,这样的场景其实并不符合清代的历史实际,很多情况下是经过艺术加工的。 所谓百姓告状这一通俗说法,在官方正式文书中称作呈控。按照清朝的规定,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二十日,整个农忙季节,衙门是不受理任何呈控案件的。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等到农忙过后,才开始受理。朝廷对农时非常重视,丰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确保税收的顺利征集,是知县最重要的责任。
根据史料记载,农忙期间县衙门前常常会悬挂着农忙止讼四个大字,以提醒百姓在此期间无法处理诉讼事务。但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如谋反、叛乱、盗窃、故意伤害人命或贪污枉法等,衙门仍然会立即受理,不能拖延。 除了农忙季节,清代的其它八个多月时间里,百姓并不能随时递交状纸。衙门会设定固定的放告日,接受诉状。清朝初期,通常每个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这几天会作为放告日;到了后期,放告日改为每月的三号和八号,仅有六天可以递交状纸。 之所以严格限制告状时间,是因为清代的许多地方风气并不良好。百姓遇事时,容易冲动,随便就会去官府告状,导致衙门负担沉重。为了遏制这种滥诉现象,减少放告日成为了有效的手段。 另外,许多告状者往往因一时冲动或愤怒而来到衙门,等气消了之后,可能就会撤回诉状。为了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衙门采取了和息的原则,尽量减少受理诉状的日期。事实上,大多数民间纠纷并不复杂,只需邻里或亲友适当调解即可,无需诉诸官府。 与现代的诉讼程序不同,清代的诉讼程序不允许口头陈述。告状人必须书面递交一份格式规范、内容详细的状纸,才能进入审理程序。清代的状纸格式统一,开头写明告状人某某告,并详细列出诉求:为某某事,上告本县正堂老爷施行,还需写明被告的姓名、住址,证人和邻居的姓名与地址,甚至需要注明呈控的具体日期。状纸的尾部必须加盖官方发放的木制印章,上面刻有正堂花押,下方则标明代书人的名字,缺一不可,才能递交。 除此之外,状纸的内容要求也非常严格。呈词必须真实无伪,且需要附上证据。如果是户籍纠纷,需由族长出具证明;涉及婚姻问题,则以媒妁之言为凭证;如果是土地纠纷,还需提供契约等相关书面材料。只有符合这些格式要求的状纸,才能被知县正式接纳。 在放告日当天,告状人并不会蜂拥而至,而是会分批次进入衙门,每队十人,依次排队,跪在衙门台阶下。代递状纸的人是不被允许混入的。负责接收状纸的刑房书吏会高声宣布接收的状纸数量,并逐一进行点名。被点名的告状人需出列跪下,知县会简要询问,若答不清楚或行为可疑,状纸可能会被退回,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当场处罚。 每次收满十份状纸后,接下来的告状人会按顺序进入,整个过程反复循环。当所有状纸都收齐后,刑房书吏会用白纸将它们包好,并标明份数,然后提交给知县批注。批注完成后,这些状纸会被存入文匣中,随即转交到内衙进一步处理。 按照清朝的规定,衙门当天收到的状纸必须当日审阅,并在上面写下批复意见。批复的内容通常由刑名师爷草拟,知县审阅后确认即可。第二天,所有批复结果会张贴在衙门前的照壁上,清晰地标明哪些案件会受理,哪些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百姓认为案件有冤屈或有特殊原因,可以重新书写状纸,再次提交。 有些案件涉及到婚姻或经济纠纷时,县衙会尝试调解,以避免官府过多介入。清代的各地,还存在一种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人群,被称作讼师,也就是俗称的讼棍。这些人非常熟悉官府的流程,擅长打官司,甚至敢于挑战官员。官府对这些讼棍非常反感。讼棍以难缠著称,一旦接受委托,不论案情大小,他们都会闹得沸沸扬扬。即使知县不受理案件,或者案件还未判决,他们也会越级上诉,甚至上告到府、省级官员那里。为此,一些地方曾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击讼棍。尽管有时冤案无法申诉,但讼棍仍然会遭到惩罚。更糟糕的是,讼棍有时会与官府勾结,既从原告处收取费用,也从被告处谋取利益,往往让双方都陷入困境。 因此,在清代,老百姓打官司是非常不容易的,除非万不得已,他们通常不会轻易走入衙门。大部分的纠纷最终都会由族长或亲友调解解决,避免事情升级到官府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