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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务员考试中的政审问题成为网络热议焦点。一部分人认为,现代法律体系讲求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因此因亲属犯罪而导致政审失败的做法显得不合时宜,甚至有人将其戏称为“连坐”。这种说法有些夸张和滑稽,毕竟在古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代,连坐制度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严酷残忍。
实际上,连坐这一残酷的制度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多个发展阶段。早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社会,部族间的战争往往伴随着对战败者的残酷报复。胜利者不仅屠杀敌方士兵,还会对其整个部族进行屠戮和奴役,这一做法旨在彻底消灭敌对部族的生存能力,防止其东山再起,同时扩大战果。这种原始的部落战争模式,奠定了后来连坐制度的基础。《尚书》记载,早在夏朝时期就已有成熟的孥戮制度。夏启出征时规定,奖赏那些听从君命的人,诛杀那些不听命令者,所谓“孥戮”即是诛杀其子孙后代。虽然这种严酷的制度当时只限于军事惩罚,但其残酷程度可见一斑。
到了战国时期,诸侯为争夺天下纷纷变法,加强对百姓的治理,将军事领域的连坐扩大到各种刑罚中去,连坐制度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封建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秦朝在连坐制度的发展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秦朝继承并完善了秦国时期的连坐体系。早期的秦国尚不强大,秦孝公为图强国任命商鞅推行变法。商鞅总结李悝变法经验,提出“什伍连坐”制度,标志着连坐制度在秦国的正式确立。不同于过去以血缘为纽带的连坐,商鞅的连坐制度提升到了集体单位,配合户籍制度,有效促进了秦国的富强。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尽管秦律经过几代君主补充,但核心内容依然以商鞅法为基础。秦朝连坐的范围较秦国时期明显扩大。史书记载,嫪毐作乱和赵高杀死秦二世因影响恶劣,惩罚异常严厉,而地域连坐的范围也远超商鞅时代的“什伍连坐”。此外,秦朝连坐制度在体系上更加完善、细致,将商鞅变法初期仅存在于《商君书》中的多项连坐法令纳入正式律法。秦始皇将这种严酷的制度推广到六国旧地,难免激起民众强烈不满,最终间接导致秦朝的迅速覆灭。
秦朝的连坐制度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最为普遍且历史悠久的血缘连坐,即惩罚犯人及其亲属。虽然史书记载商鞅变法前秦国已有“夷三族”刑罚,但并非一人犯法全族株连,而是根据罪行轻重决定连坐范围。轻罪如盗窃时,仅连累与犯人同住的直系亲属,如妻子、子女及未分家的兄弟。重罪如谋逆则以“夷三族”威慑。由于秦律极为细致,生活中许多轻微过失(如偷食少量桑葚)不连坐亲属。
第二类是军事连坐,旨在提升军队战斗力。商鞅规定五人为一组,若一人逃跑,其他四人连坐。尉缭任职后,连坐范围进一步扩大,军人犯罪时,同伍、同什、同属等不同层级人员都有揭发义务。这一制度防止士兵逃兵、懈怠或谎报战死,有效维护军队战斗力。军需物资若不达标,县令、县丞及县司马也需承担连坐责任,逃避征兵者及其亲属同样难逃处罚。
第三类是职务连坐。秦朝地域辽阔,实行郡县制,中央集权需严密约束地方官吏。秦律设立严格的职务连坐制度,提升官员行政效率。官员除军功得官外,还可由上级举荐,举荐者与被举荐者间形成连坐关系。上下级互负责任,部门出现问题时若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则整个部门官员均遭牵连,强化了吏治管理。
第四类是地域连坐,即“什伍连坐”,基于基层的户籍制度。依据罪行轻重,连坐范围从同伍扩展至同里。荆轲刺秦王后,诛杀荆轲族人及其同里,显示地域连坐的残酷。虽然此制度鼓励揭发检举,初衷是维护治安,但其过广的波及范围也带来了社会动荡。因此秦朝对连坐实施一定限制,如无知者不罪、官吏一般不连坐、诬告者反受其罪等。
从商鞅变法至清代废止,连坐制度延续两千多年,被历代统治者广泛利用,背后有其深刻的政治理由。统治者借连坐震慑罪犯,维护皇权,确保政令权威无可质疑。在秦朝,百姓不得议论朝政,稍有异动即牵连他人。封建帝制时期,对任何威胁皇权的行为都会施以严厉镇压,“诛九族”“诛十族”等故事正是出于此目的。
连坐制度还能强化吏治。由于古代官员多由举荐产生,极易形成利益集团和腐败,通过连坐制度限制,文武官员更谨慎地推荐人才,有效净化官场风气。同时,连坐制度促使各级官员互相监督,提升行政效率。此外,连坐对提升社会治安发挥重要作用。在交通不便、行政效率低下的古代社会,连坐以其强大的威慑力极大提升了基层治安水平。
然而,连坐制度充满暴力和血腥。中国古代轻罪重刑屡见不鲜,统治者以重刑威慑百姓,连坐制度加剧了这种残酷。族刑、死刑、肉刑、劳役及财产刑皆可牵连亲属,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更恐怖的是,连坐的执行带有极大随意性,君主意志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王温舒被诛五族、方孝孺被诛十族便是典型例证。
此制度还破坏正常的社会关系。人生来需社交,连坐却制造集体间的猜忌和防备,严重削弱社会凝聚力。陈胜吴广起义迅速蔓延全国,与这种社会裂痕密不可分。由于古代信息传递缓慢,统治者以连坐制度从人性角度出发,创造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益的统治工具。该制度时兴时废,严苛与宽松并存,法外开恩与法度严格交替出现,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
如今,在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体系下,这种扭曲人性的连坐制度早已被彻底废除,这无疑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参考资料:《尚书》《史记》《商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