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板打工时
对店内东西动起了歪心思
男子竟半夜潜入店内
伸出了罪恶之手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张三到李四的古玩店打工并暂住数日。期间,张三产生盗窃店内物品的想法。某天晚上,张三徒步行至古玩店门口,见李四不在,便将古玩店一楼的电闸关掉以切断监控摄像头电源。随后,使用案发前从店内偷走的钥匙将店门打开,进入店内将瓷器、银器、玉器、铜钱币、旧版人民币纪念册、木制品等物件盗走。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张三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盗窃不是“捷径”,法律必将严惩,切勿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大家要增强防盗意识,一旦发现财物被盗,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