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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新出炉案例,提醒“传车”里的风险
传一台车,“打喜”2000块钱,却差点赔20万。“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F的心”的现实版。
这是张律师刚刚办结的一桩民事案件。
案号:(2024)京01XX民初692XX号
案件来龙去脉:
车商N和车商Z都是二手车市场里的商家,门面相隔不远,关系不错,日常也不乏业务合作。
2023年夏,有中介平台给车商Z报了一台二手车,车况不错,价值二十多万,恰巧车商Z库存满满,所以不打算自留这台车。随后车商Z就微信联系了车商N,说“N哥,我这正看一台**车,这玩意有兴趣吗,能给多少钱?”车商N说“研究研究,你不要给我,看看车呗。”
随后车商Z按照车商N的出价和指示,与车主一方交涉谈好了价格。第二天上午,两人共同去看车查验了车况。中午,车商N把二十三万车款转给了车商Z的卡,车商Z又付给了车主。
下午,车商N自行联系了拖车把车辆拖回了己方店内。成交之后,车商Z通过微信向车商N发送了2000元红包作为答谢。
之后因为车商N的种种原因,车辆在一个多月时间内迟迟未办理过户。
一个多月后,车商N偶然发现车辆被执法机关查封锁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经过一些沟通也无法解决问题之后,车商N以买卖合同纠纷,将车商Z起诉到法院,要求由车商Z承担退车退款的责任。
本案中,张律师代理被告车商Z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商N认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车辆无法过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车商Z认为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中介合同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车商N将涉案车辆的款项支付给了车商Z,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沟通记录可知,车商Z帮忙询问车辆的价款,最终价款的确定系由车商N和出售车辆的人员商定。
双方交易完成后,车商N另行向车商Z支付了2000元,而车辆也并非由车商Z交付给车商N,根据双方的交易过程,车商Z并无与车商N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亦未承诺承担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义务,双方之间的交易不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车商N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赔偿利息损失及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并无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此,本案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结案。

小胖&张律师案例精析:
在车商的传统习惯中,做买卖业务特别是同行之间的业务时,很多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大家本着“交易惯例”甚至是“义气”进行交易,殊不知一旦交易出了问题,就会使双方陷入推诿、扯皮的境地,最终搞得义气荡然无存甚至反目成仇。
“传车”这种常见的二手车交易方式,往往隐藏着诸多风险,比如转述的车况有出入、交易过程中手续有问题、车辆交接中出现损毁、“喜钱”没有说清楚等等。
那么出了问题,买方是应该找上一手解决问题还是应该找车主解决问题,可有时候买方甚至没有车主的联系方式和信息,于是小问题就发展成了大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根源就在于车商之间没有一个提前的、明确的书面约定,各自以为的双方的关系并不一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买卖关系和中介关系在“传车”行为中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
1、买方谈判价格的对象是车主还是“中间人”;
2、买方向车主还是“中间人”付车款;
3、车辆的交接发生在买方和“中间人”之间还是和车主之间;
4、“中间人”是否实质占有、控制车辆;是否存在中介费用。
当发生争议时,如果没有合同约定,那么上述这些事实都需要通过证据中的蛛丝马迹去还原,可想而知难度和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如果在交易前双方可以有类似“这台车我就介绍给你,你给我出一份介绍费,你负责**我负责**”这样的文字,无论通过正式的合同或者简单的微信,都能约定清楚,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