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总督和巡抚是重要的封疆大吏,几乎每一份朝廷的正式公文与皇帝的谕旨中,都把两者并列称作“督抚”。不少人对督抚的职能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一个常见的问题就出现了:在各个省份,究竟是总督还是巡抚担任最高长官呢?
从品级上来看,总督通常是正二品官员,若加上兵部尚书的头衔,则晋升为从一品;而巡抚则通常是从二品,加上兵部侍郎的头衔则升为正二品。因此,从官方的品级制度上来说,总督的职位略高于巡抚。
谈到督抚的兼衔,必须提及都察院的职能。清代的做法和明代有很大不同。明代的督抚通常兼任都察院的职衔,而清代则规定,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则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职务是专门为督抚设置的,而在京师并没有设置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职位。
那么,督抚兼任都察院衔究竟有何实际意义呢?在明代,督抚挂都察院的职衔是为了赋予他们一定的监察职权,而清代已经在制度上赋予督抚监督地方官员的权力,因此,即便没有都察院衔,督抚也依然拥有监督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督抚的都察院职衔更多是锦上添花,对实际权力并无实质性提升。
品级常常是衡量官员政治地位的关键,尤其是在同一部门的官员中,品级的高低通常决定了上下级关系。比如,同一部门的尚书和侍郎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而如果他们不在同一个部门,品级较高者并不一定完全占上风。例如,吏部侍郎面对户部尚书时,未必显得下属。因此,总督与巡抚也各自有不同的职掌和负责范围,两者并不存在哪种上下级关系,唯一的不同在于职能分工。因此,品级上无法简单地说明督抚之间的权力关系。
实际上,关于督抚的职能划分,恐怕没有人能完全理清,甚至连一些清史专家也未必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许多当代学者的著作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清代督抚的职责是无法彻底区分的,最常见的说法是总督主要负责军事,巡抚则侧重民政。尽管“偏重”和“侧重”这种词汇略显模糊,但话说回来,既然朝廷设立了总督和巡抚这两个职务,那么它们的职掌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就可能出现类似明代三司并设的弊端,即各自推诿责任,妨碍地方政务的顺利开展。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份的总督和巡抚并非同城(只有少数几个省份会设立督抚同城的情况)。例如河南、山西、山东三个省没有总督职位,而某些省份则由总督兼任巡抚职务。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总督的职责是:总管军政,领导文武,考察官员,修整地方秩序;而巡抚的职责则是:宣扬德政,安抚百姓,整顿弊端,考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并且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比,向朝廷报告官员的政绩。
通过这段对比可以看出,总督和巡抚的职责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总督最核心的职责是“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而巡抚的核心职责则是“抚安百姓,考察官员”。通常来说,巡抚的工作内容涉及较多的文职事务,而总督的主要职责则集中在军事方面。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问题:既然巡抚负责的事务如此广泛,总督是否可以干预这些事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规定,除非出现重大问题,总督是不得干预巡抚所负责的民政事务的。因此,在直隶、四川、甘肃这些没有设巡抚的省份,必须由总督兼任巡抚职务,才能全面掌控省内事务。
因此,有些御史认为,巡抚及兼任巡抚的总督才是一个省的最高长官,虽然这只是个人观点,仍有讨论的空间。
反过来说,河南、山东、山西三省只设巡抚而不设总督,因此,这些省份的巡抚就无法干预军政事务。而如果要让巡抚同时兼任总督,这显然与国家体制不符。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朝廷设法让这三个省的巡抚兼任提督,赋予他们相应的军政权力。
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某些省份的巡抚与总督同城,往往使得巡抚的职权较为有限,且容易引发争权的矛盾。早在乾隆时期,就有大臣建议将总督与巡抚分城,避免出现权力争斗,但这一建议未被采纳。直到晚清进行官制改革时,才最终取消了督抚同城的制度,由总督兼任巡抚职务。
不管是总督还是巡抚,他们在所辖区域内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力。具体而言,总督和巡抚通常都能够掌握一定的军权与财权。总督偏重军事,但不管财政;而巡抚则侧重民政与刑法,军事权力相对较小。此外,总督和巡抚的兵力并不如唐代的节度使那样庞大。
从雍正时期起,清朝实施了密折制度,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激励封疆大吏互相监督,只要有任何不当行为,就可以及时向皇帝报告,从而形成了督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然而,到了晚清,随着国家局势的变化,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后,国家财政困窘,户部无法支付军饷,朝廷被迫将一部分军权、财权以及人事权下放给地方督抚。
这使得督抚不仅掌握了军权与财权,还具备了割据一方的实力,尤其是直隶总督和两江总督,他们还承担了外交事务和洋务,拥有极为显赫的权力。
关于督抚的分工问题,今天就暂时聊到这里。如果大家有更多问题或补充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御史会认真阅读并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