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巡抚作为各省的最高行政长官,虽然地位重要,但不同省份的巡抚权力和影响力有所差异,类似于当今广东省委书记或北京、上海市委书记的地位,他们的职位显得略为特殊且更具权威。那么,清代的15个巡抚(以清中期为例),究竟可以划分为哪些等级呢?我们可以结合他们的职责、职权等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自乾隆中期起,清代形成了“八督十五抚”的格局,各省的总督和巡抚职制得到了明确设定。全国的督抚总数为23人(漕运与河道的官职不包括在内)。其中,山东、山西和河南三省的情况尤为特殊,由于它们地理上靠近京师,朝廷没有设置总督,而是由巡抚同时承担军政事务,成为这三省的最高长官。
虽然这三个省的巡抚没有总督的正式头衔,但他们的实际权力与总督无异,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与其他省份的巡抚相比,这三省的巡抚地位尤为突出。清代官制规定,总督和巡抚的职责不同,总督一般不干涉地方民政事务,而巡抚则不应涉及地方军政。因此,这三省的巡抚,虽然名义上没有总督的身份,但实际上充当了总督的角色,这使得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与众不同。
雍正时期,山西的绿营将领与巡抚之间曾因权力冲突发生过矛盾,绿营的将领并不愿意听从巡抚的指挥,因为按照当时的官制,绿营将领由总督负责,巡抚并无权干预。为了应对这一情况,雍正帝下令,山西巡抚的职务可以兼任提督,此举改写了山西省的军政体制,使得山西巡抚能够直接指挥各镇总兵。后来,山东和河南的巡抚也获得了提督衔,成为了各自省份的最高军政长官,因此,这三省的巡抚地位显著提高,被列入了第一档。
对于江苏、浙江、安徽和江西四省,其经济与文化地位在清代尤其突出,堪称四大富庶省份。以今天的广东省为例,清代时其经济实力并不及江苏,甚至连安徽、江西都要更为富裕。以乾隆时期为例,江苏的赋税收入接近920万两,浙江为470万两,江西与安徽分别为320万两和310万两,四省合计约为1920万两,占全国总税收的接近一半。而在文化方面,四省的贡献也远超其他省份,2万多名进士中有80%来自这四省,合计的状元、榜眼、探花人数也占据了绝大部分。清代十分看重科举制度,四省培养了大量人才,这使得四省成为朝廷关注的重点。
除了经济和文化优势外,江南地区由于士人对明朝的怀念情绪较为强烈,对清朝政府的施政措施存在较多不满,朝廷对这一地区也格外谨慎。康熙和乾隆帝多次进行南巡,目的之一便是拉拢和安抚江南的士人和民众。江浙两省的巡抚地位较高,选任时通常较为严格,初任者通常不会被派往此地。江浙巡抚的仕途较为顺利,许多人能够顺利晋升为总督。而安徽、江西的巡抚,虽然也在乾隆年间获得了兼任提督的权利,其地位和权力得到一定提升,但整体而言,其地位仍不如江浙的巡抚。
相比之下,广西、贵州等四省的巡抚则相对较为低调,这些省份经济较为贫困,赋税收入常常无法自给,还需要其他省份的财政支持,尤其是贵州和广西。贫困地区往往治理难度较大,百姓难以管理,同时这些省份还常发生民变。对于这些省份的巡抚来说,他们不仅在官位上低人一等,且个人经济收入也相对较少,政治影响力也远不及富庶省份。因此,这些省的巡抚通常排在第三档。
在清代的官制中,“督抚同城”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不同省份的总督和巡抚通常都驻扎在同一城市,如广东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湖北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福建总督与福建巡抚同驻福州,云南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虽然总督和巡抚各自负责不同事务,但由于总督的品级较高,且一般为旗人,其地位常常占据绝对主导。巡抚在与总督同城的情况下,原本就有限的军政权力被进一步削弱,甚至民政事务也受到总督的监视,使得巡抚很难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历史上,督抚同城常常导致总督权威高于巡抚,直至光绪晚年才开始裁撤这种设置,改为由总督兼任巡抚。
这篇分析是御史个人的观点,尽管尽力做到准确,但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敬请读者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