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乔仕
编辑/木乔仕
前言
在一国的政治体系运行过程中,如何对决策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在不同的时代,在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是同一个监督机关,其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工作风格都会有细微的差异,
这种现象可以体现出一个时代的制度特征和政治面貌
。
本文从宋朝的御史衙门,是“
以纠索内外百官奸慝,正清朝廷纪律
”为主要职责的衙门衙门,在监督政务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六察”是御史的名称,早在唐朝就有了
,但是进入宋朝以后就失传了,直至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重新推出了“六察制”,这一名称重新被纳入了监察京案件的制度之中。
从那以后,御史台又设立了
吏部、兵部、户部、刑部、礼部、工部
六部监察,六案分别有一部监察使。
在他们的带领下,检查自己管辖的在京官员的文件,并纠正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出现的“稽迟违慢”之类的错误。
六察的推行,是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
,它不但增加了一种新的监督职责,拓宽了对其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的方法,而且对后世的监督体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首先将六察与另外一种重要的监察方式,
即言词监察相结合
,阐明六察在监察体制方面的特征;
其次,从元丰朝的历史背景出发,对六察制为什么会在皇帝和御史的关注下得以推行,以及六察制在实际操作中所具有的体制特色进行了论述。
一、六问制的监管机理:与言词监管的对比
虽然一直以来,学者们都认为御史台是一个主要的中央监督机关,但是在历史上,“监察”这个术语的特定含义却是十分广泛的。
许多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表现出不同特点的功能,
都属于“监察”范畴
。
所以,在“监察”这一理念下,各职能之间的运行机理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别和比较。
探讨六查制的产生原因,
还必须弄清六查制在监督体制上的显著特征
。
在北宋前期三个朝代,
由于御史的主要任务是审阅典籍、监管礼制
,所以这一阶段的“监察”主要局限于对各种礼制上的不当之举进行纠纠。
至天禧元年,真宗诏令设立专司言辞的御史,自此以后,其工作重点逐步转向谏谏,“监察”与言辞功能结合在一起,
这就是“言论监督”。
元丰三年实行六察法以后,六察与议政两种不同的“监察”工作于御史内阁中并行进行,
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所以,没有什么比与言词监督相比较,更能说明六察工作的监督体制特征。关于六察的运行方式,前人已经有过详细的讨论,而且大多已经意识到了六察和言官之间的不同之处,但是却没有对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行过深入的讨论。
本文将从工作方式,信息来源,监督对象三个角度,对两种监督方式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阐明六察制度在监督机理上的特征。
以舆论监察为主要手段,通过上书等手段,对朝臣进行弹劾,要求皇帝作出判决。
“谏”的另外一大职责——“言事”,从正式意义上来说,二者并没有明显的界线。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监督情报的获得是监督工作进行的前提。
虞云国认为,台谏的情报来源主要有:
传闻消息、公文函报、公事求索、台谏辞谢、考绩监司、巡察采访等。
在舆论监察的方式下,御史大人对事件进行“弹拨”,一方面利用官方消息,另一方面利用民间消息。
比如,御史大人在至和元年(1054年),在弹劾陈执中之时,就提到了陈执中家中一名奴隶的死讯。事情越闹越大,他以谏官范镇“胡乱陈奏,救下了一位大臣”的谣言,将其弹劾了一顿。
可见,在民间的消息来源中,消息更为丰富和多元化,不仅包含了对官吏政治状况的内部评价,
还包含了对其品德甚至“隐私隐昧”的揭露,只是其精确度很难保证
。
天禧元年,专职谏官和御史的圣旨中,明确了“圣旨不允,官曹涉私,措置不当,刑罚逾制,请示无节,冤屈未平”的事情,都可以上奏,这就给了他们一个很大的话题。
这就使得台谏在实践上有了更多的取舍:“以人还是以事”,“以何为标准”,“从何角度”切入,都要自己掌握。
通过这种方式,御史可以对官员的
能力、品德、政策理念
等各个方面进行质询,也可以通过言辞的方式对官员的行动进行批判。
在此背景下,台谏倾向于“抓大放小”,其重点在于对重大事件的监察,对重要机构的监察,对重要人物的监察;
二、熙丰六部制的产生与政治背景
六察工作的展开,与其所处的时代大背景等都有紧密的联系。
六察制的确立,与熙丰年间的政治生态有何关联?六察制是怎样形成的?
神宗君臣就“六察”一事的交涉,反映出熙丰年间,统治者对于“督抚”体系的要求有何变化?下面就是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
同样,两人的目的也略有不同。舒亶提出要加大京中诉讼的监察,其用意就是要加大御史对整个官场的监控。
如前面所说,宋朝的御史台,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对官方的行政行为进行正式的审查,所以,
他期望着御史台能够拥有“监察”京诉讼的权利,而不是“监察”
。
而神宗的圣旨,更是着重于对“奉行违慢”之事的监察和纠正,显示了他对政府执法的重视。
李定复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将“在京批阅文书”的工作,作为御史大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一方面是顺应了神宗的旨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御史大人的实力。
因此,他提出了唐朝六察的“故事”,并以
《唐六典》
为基础进行了变革,其中心思想就是要突出六察司监察诉讼的合法性。
舒亶和李定以及神宗之间的相互影响,提醒着我们,
检视六察制与时局之间的联系
,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为何现在京中的案卷材料,会变得如此紧迫?第二,这个任务为何要由六名监察使来完成?下面将就这两个问题分开来进行论述。
熙丰年间对京查案文书工作的要求:
熙丰年间,“京稽查文书”的出现,与“熙宁新政”的实施密不可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认识:第一,“点检诉讼文书”,也就是由专门的人员去检查和核对诉讼文书,这一工作自王安石变法以来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在京官司”的点检,而不是当地衙门,
这与以前已有的“道”一级衙门负责点查地方州县案卷的体制相联系。
有研究表明,熙宁时期,中央机关为了方便制定和推行新法,逐渐加大行政权力,并为了缓解中央机关的工作负担,
“清理内阁事务”,
把部分不重要的事务分派出去。
其后果是,“中书省之事务已尽”,“公事公办之人甚多”,对中央诉讼的管理压力增加。
与此同时,各项新法律的大力实施,也使由中央向地方的行政诉讼增加了许多事情。新法律以“富国强兵”为宗旨,所增加的内容多与钱粮和武器有关,对财政和国防都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宫廷更加注重诉讼的能力和效率。
王安石曾经告诉神宗,“世间之事,并不难,难的是条条框框,细致入微。
”他强调,在发布了一道政令之后,一定要检查和监督官员的行为,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因而,在新法律实施的进程中,对各官员实施法律的程序进行
“精加考察
”,就成了朝廷在实施新法律时必须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元丰六察术,就是众宗君臣们研究出来的结果。
为确保诉讼工作的高品质和高效率,案卷的勾考和审阅是一项关键工作。主簿官在本司中的职位较低,监察权力较小,且易于成为一种走过场
;
这种临时工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长成律所的实际需要了。
为此,神宗君臣们便开始思索设立每日公文查核制度,以期能够在外在上更好地监察诉讼之执行,并使之成为一项例行之工作。
而从熙宁到元丰初期,相对于中央的行政机关,更多的关注的是为当地的诉讼案件而设立的案卷,以及为当地的行政核实。
这或许是因为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当局更多的是直接承担税收征收、兵员武装等事宜,
因此,新法令的实施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当局的落实情况;再加上距离太过遥远,当地的官府受到了朝廷的直接控制
。
前面引述的王安石的话,就是指陕西路统领的回乡之举。熙宁时期,朝廷对案卷的勾考与核实,亦以地方性为主。例如,在熙宁十年,明宗诏命京东和河北各道的提举司“按序点检捕盗”,就有了这样的规定。
元丰元年,皇帝陛下诏诸路都作院,选差本路提点刑狱官员,由枢密院任命。除此之外,州府军队的常平、护卫等重大事项,也要经过道一级机关的审核。
可以看出,为了确保州县法律的实施,朝廷经常通过“点检”的形式来进行监察,而且多由监察使、提举等机构来任命。
从那以后,一直到元丰二年,历史上都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记录,大概是因为这个制度并没有延续下去,所以就被搁置了下来。
“京中衙门,漫不省治”,
应该是说,京中没有任何对外文件核实的情况。
内务府的官员们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只是蔡承禧尚未提议内务府参与此事。直至元丰二年,李定才申请将“在京诉讼文书”交由监察院负责。
结语
可见,监察使期望建立一套包括监察使在内,从中央到地方,涵盖大大小小诉讼的行政性审查制度。
但归根结底,这份文件的审核制度并没有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
。
参考文献
1.《宋会要辑稿》
2.《王安石变法与台谏》
3.《宋代台谏制度研究》
4.《宋神宗元丰之政的形成及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