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秦朝的军功制选官尚能延续,但随着王朝统治渐稳,军功地主开始没落。文景时期,“任子”、“赀选”等制度发展起来,扩展了官吏的来源,但其能力却无法保证,难以选到真正的人才。在董仲舒的建议下,汉武帝颁行察举制,并辅之以征辟制,从各地源源不断地选拔具备学问和道德的官吏,对汉代政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察举制是汉代官吏选拔中最重要的方式。它显然行之有效,汉朝选任了一大批精英官吏,为国家的强盛奠定了人才基础。但遗憾的是,察举制自身也带有巨大的消极面,它的主观随意性使举荐轻易陷入私人意志的漩涡。最终导致了东汉末年政治黑暗,王朝覆灭。
一、汉朝前期的选官方式:任子、赀选和上书拜官1、便利大官僚、大富豪垄断政治的“任子”和“赀选”制度
汉初的官员,除了通过军功擢升之外,就是选自郎官。“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1],郎官规模很大,多达上千人,负责守卫宫殿、做皇帝的随从等。
西汉的郎官,一部分是通过“任子”任命的。西汉时,两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期满三年,就可以保举家族子弟一人为郎官或太子洗马、舍人等官职。西汉时的苏武、刘向、霍光等,东汉时的桓郁、马廖、宋均等,都是因家中父兄的功绩被授予官职的。但大官僚子弟们未必全然贤能,因此从西汉起,就一直有人建议废除此制度。
赀选也是汉代选用郎官的方式之一。“赀”,指钱财资产。西汉初年,规定拥有资产十万钱以上,而又不是商人的,向政府缴纳一定的钱财就可以做官。景帝时放宽限制,降为四万钱。史书记载,文帝、景帝时期的张释之、司马相如二人是赀选为郎官的。
赀选并不能等同于卖官鬻爵,而是指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财产,方可取得做官的资格。汉武帝以后,“赀选”的本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演变为一种买卖官职的权钱交易。任子、赀选使大官僚、大富豪垄断了仕途,把持了国家政权。汉武帝推行察举制后,以此二种途径授官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以后历代的种种荫庇、捐纳制度,实际上是任子、赀选的延续,对中国古代官吏的选拔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2、上书议国政也可做官
上书拜官主要盛行于汉武帝时期。鼓励天下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上书言国事以自荐,皇帝亲自审阅,优者录用,授予郎中、给事中等官,以备顾问。武帝时,上书自荐者有千人之多,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有主父偃和东方朔。汉宣帝时,规定通过上书拜官的要试用一年,不胜任者就罢归乡里。这鼓励了平民和中下层官吏进言献策,并为国家选拔出一些治国之士。
二、汉代最主要的选官途径:察举制1、唯德才是举的察举制
汉文帝时,就下令各级官吏选举贤良到中央,亲自策问。让他们针对时政提出建议,并由文帝亲自审阅,以此观察其才学,评出高下。这为汉朝廷挑选出有一些真才实干的官员,如汉初名臣晁错、董仲舒等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被汉文帝选拔出来的。但这一时期,选拔的范围还很有限。完善的察举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确立。
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察举制正式确立。
但对郡国没有强制规定。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武帝下诏,“令中两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举孝廉才成为常制。郡国每年要推举孝、廉两人,“孝”为孝子,“廉”为廉吏,“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
察举制是汉代选官方式的主体。察举制推举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是有才能却没有进入国家官僚系统的人才,二是廉洁奉公、有一定政绩和名望的基层官吏。为了考核被推举之人的才能,朝廷设置了许多科目,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其中“孝廉”和“茂才”是每年定期举行的常科。
察举制十分注重德行和才能,被举荐者多是备受社会舆论称颂的,一言一行符合儒家规范,并通晓儒家经典。被察举到中央的官员,一般都先在郎署中供职。经过一段时间后,中央或地方的官职出现缺额,就可以从郎官中选任。2、察举制对汉朝统治兼有利弊
察举制的推行,使两汉政府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参与统治,提高了官员素质。还打破了阶层固化,给社会下层的平民学子提供了上升通道,扩大了统治基础。与此同时,被察举者多是通晓经文的儒生,这鼓励学子学习儒家经典,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儒学的传播。
为了保证察举的可靠性,维持察举制度健康发展,规定举荐者和被举荐者之间有连坐责任,被举荐者立了功,举荐人也会被一同褒奖赏赐;反之,若被举荐者名不副实或有违法犯罪行为,举荐他的人也要牵连受到处罚。
但这并没有阻挡察举制的日趋腐化。东汉之后,法禁懈怠,地方世家大族逐渐掌握了地方察举的权力。“其贡士者,不复依其才干,準其才行,但虚造声誉”,世家凭借自身的权势,为本族子弟抬高名声,因此被举者常常名不副实。
顺帝时,河南尹田欲应当举荐六名孝廉,但他却接到了贵戚们的书信,命他推举贵戚们指定的人。田欲不敢违抗,只好恳求保留一个名额,给真正有才能的人,以报效朝廷。东汉章帝时,官员上书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寝疏”,一些人不禁感叹当世只以门第阀阅取人的现实,再不复一开始“唯才德是举”的清明盛况。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所以时人讽刺“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察举制已经完全偏离了其原本的目的。大族出身的官吏们为了能够长久地把持权力,扩大自己家族的利益,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察举制选官的败坏和吏治的腐败互为因果,恶性循环,政治被搅合得愈发黑暗,一发而不可收拾。
东汉后期的察举制,虽然名家大族在其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但个人的才德仍是察举制最重要的一条标准。被察举者必须在地方声誉斐然,受到社会广泛赞誉,因此世家只有为子弟制造名誉,才能将他们推上政治舞台。个人和世家大族之间的依附关系越来越紧密,这就逐渐形成了魏晋南北朝的门阀政治。
三、对察举制度的补充:征辟制1、人才选用上更为自由的征辟制度
征辟始于战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官吏选任制度。各国君主为了招揽人才,纷纷礼贤下士,招取贤能之士为自己的门客。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和辟除两种。
征召又称为“特诏”,是指由皇帝亲自下诏,聘请一些声望很高、有特殊才能或品学兼优的布衣名士授以官职。辟除也称为“辟诏”,是汉代中央或州郡高官选任僚属的途径。丞相、太尉、刺史、郡守等高级官员可以把一些有才能的人网罗到身边任为僚属,被辟除的僚属也有机会升任朝官或地方长吏。
征辟制所征之人不拘一格,只问贤能与否。身有专长或被一眼看中的,皆可以随时征来。征辟并非汉代选官的“常科”,不定期举行,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或是皇帝随时下诏,或是高级行政长官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用下属。
2、征辟制度的利与弊一方面,征辟制使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统治阶层,适应汉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朝廷选贤任能、治国经世的需要,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保证选官的质量。
但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官僚利用辟除以公徇私,异化了选拔人才的功能。被征辟者感念知遇之恩,成为该官员的门生故吏,这助长了官僚的个人势力。州郡官员自辟僚属也增强了地方的独立性,是造成东汉末年地方割据的原因之一。
四、总结
和秦代相比,汉代的选官制度如察举制、征辟制等,是很大程度上的创新之举。政治不再仅仅是贵族的游戏,上层的封闭被打破,中下阶层的人有了参与政治的机会,社会流动性增强,这是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武帝以后,儒家经学成为选官的主要内容和指导精神,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正式确立,也为隋唐的科举取士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
但无论是察举制还是征辟制,选拔人才的主观随意性都十分强烈,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东汉以后,选官的途径逐渐被豪门士族所把持利用。他们与门生故吏结成朋党,操控政治,造成东汉中后期政治黑暗,吏治腐败。一个王朝就这样在各方权力的倾轧中结束了四百余年的统治。
参考文献: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第七》《汉书》卷六《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