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选民证》见证新中国普选历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选民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的有效凭证就是《选民证》。一份选民证就是一段历史,它记录着新中国政治民主的历史进程。以下八张选民证均来自乐山市,时间跨度从1953年至1997年,见证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进程史。
第一张,竖排繁体字的《选民证》,一张盖有“乐山县城关区选举委员会印”大红方章,时间是1953年9月28日。《选民证》上的姓名:陈良眉;性别:男;年龄:25岁。《选民证》有两条注意:“一、凭证参加选举;二、只准本人使用。”参加选举后所盖的戳记为“选讫”两字。
1953年9月28日乐山县城关区选举委员会发《选民证》正反面(此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二张,盖有“五通桥市西溶镇选举委员会印”大红方章,时间是1954年1月29日。《选民证》上的姓名:宋金富;性别:男;年龄:27岁。《选民证》的两条注意仍然是:“一、凭证参加选举;二、只准本人使用。”参加选举后所盖的戳记也是“选讫”两字。
1954年1月29日五通桥市西溶镇选举委员会发《选民证》
这看似普通的《选民证》,其实是乐山最早的《选民证》,它见证了发生在70年前乐山市的一件大事,开启了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序幕。也是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普选的历史见证。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规定,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活动,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为做好这次全国性的基层人民代表普选工作,政务院确定以1953年6月30日(农历五月二十日)24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计算标准时间。普查采用统一的表格,项目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本户住址等六项。
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与人口普查工作同步。首先对选民资格要做必要的核实审查,符合规定,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公民,才允许登记。
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通过选民资格审查人数为32380.9684万人,这个数字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这一数据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乐山县于1953年6月6日建立了县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划定选区,每个选区设一个人口调查登记站和一个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老百姓先到人口调查登记站,办理人口登记,再到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办理选民登记,登记汇总的选举名单由选举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通过选民普选基层人大代表,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推动了其他工作的开展。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结束后,各区和乡镇相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7人。代表来自农民、机关、工人、军队、企业、教育、卫生等各条战线。
1954年6月22日至25日,乐山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城区公园乐山礼堂召开。大会作出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四川省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张力行、苑庄、徐国举、邓惠民。
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省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终选举产生了全国人大代表共计1226人,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圆满结束。这次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是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件,大大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热情,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4年9月15日至27日,1226名代表带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第一次齐聚在金秋的首都中南海怀仁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机构和新的领导人,从而揭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建设新的历程。
根据“五四宪法”关于直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2年”的规定,乐山县在1965年前,又进行了六次换届选举并召开了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1961年6月22日乐山县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63年3月14日乐山县竹根镇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65年11月5日乐山县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78年5月25日,乐山行政区划调整,撤销乐山县设立乐山市(县级)。当年11月,新建立的乐山市(县级)进行了第一届人民代表的选举。
1980年11月5日乐山市(县级)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85年2月21日,乐山地区撤地建市;同年6月17日,撤销乐山市(县级),建立乐山市市中区。1986年12月进行了市中区第一届人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1986年12月5日乐山市市中区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97年11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选举委员会发的《选民证》
1975年的“七五宪法”中,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八二宪法”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五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三年;“九三宪法”和1994年修改的组织法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五年;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实现了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
人民当家作主途径也越来越宽广,参政议政方面的途径也越来越宽广。
文字来源 /李希跃
参考资料/《乐山市市中区志》
编辑/刘靖
校稿/彭文竹
审核/邓飞、黄婷、谭莉
特别声明: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