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来华的洋人比较关注“中国的刑法”,其中有一种带有羞辱性的惩罚是监外服刑的戴镣犯人。这种犯人有时还要拖带一种更重的器物,如铁柱,石锁,既能勉强行走,又不可能让犯人逃脱太远;还有一种戴的脚铐和手铐都有长细铁链连接,犯人行走活动相对比较宽松些。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家境较好,罪行较轻的犯人,外出行走时相对隐蔽些。这种服刑在民国初年的外省也有记载。图一老照片拍摄于民国初期。
在早期外国人介绍中国刑法时,特别提到这类犯人。他们犯的是小罪,就在犯人的所住地服刑,服刑的期限也不长。衙门不管饭,甚至三顿饭都可以在衙门指定的公共场所吃(家人可以送饭)或乞讨,但不能回家。晚上住在寺庙或祠堂,由“保甲”担保。由于他们携带一个“重物”,不可能“逃走”。服刑人一般也不愿意服刑期逃跑而罪加一等。他们和押送犯人不同,外出时无须衙役看管。由于这种监外服刑本身就是象征性的,带有侮辱性,戴的链镣铐可大可小,有点钱的,花钱戴副小的,外出时还可以遮掩算“不要太丢脸”。图一那人的打扮可能是读书人,别太让“斯文扫地”才有了那样的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