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历史: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秦制真是封建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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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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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自秦朝起,中国社会便被广泛称为“封建社会”,这一称谓沿用至今,似乎已是定论。但这就是秦制后中国历史的本质吗?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地球的另一端,看看封建主义的原生地西欧,却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矛盾:1215 年的英格兰,一群贵族手持利剑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白纸黑字写着 “国王不得擅自征税”“自由人非经法律审判不得逮捕”等条约;而几乎同时期的中国,秦始皇正通过驰道将皇权触角延伸至郡县末梢,可谓将 “朕即国家” 形态演绎到极致。

这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制度,真的能被装进同一个 “封建主义” 的篮子里吗?冯天瑜在《“封建” 考论》中直言这是中国历史研究的 “最大冤假错案”,侯外庐更痛斥其 “语乱天下”。今天,我们不妨拨开概念的迷雾,追问一句: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秦制,可真是封建主义?

概念溯源:封建主义本是 “欧洲土特产”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 “封建主义” 究竟是什么。就像谈论 “披萨” 不能脱离意大利的饮食传统,理解 “封建主义” 也必须回到它的欧洲语境,而这个概念本就是为描述中世纪西欧社会量身打造的 “土特产”。

1. 封建主义的核心:土地与契约的双向关系

17 世纪的欧洲学者首次使用 “Feudalism” 一词时,恐怕怎么也不会想到它日后会被用来概括遥远东方的帝国制度。在《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中,封建主义的本质是 “封君与封臣基于土地恩赐形成的契约关系”,而冈绍夫在《何为封建社会》中更将其精准提炼为 “封土制” 与 “封臣制” 两大核心要素。

这种关系像极了一场精密的交易:国王作为最大的领主,将土地(采邑)分封给诸侯,诸侯再逐级分封给骑士,形成 “国王 — 诸侯 — 骑士” 的三级承包体系。作为交换,封臣需宣誓效忠,承担军役、进贡等义务;而封君则必须履行保护封臣的责任。这是一种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单向的命令服从。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记载,13 世纪的法兰西贵族若遭受封君不公对待,有权 “撤回效忠”,甚至动用武力反抗,这便是朴素的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

更关键的是,封臣在自己的采邑内几乎拥有绝对权力。司法上,他们可以设立法庭审判案件;财政上,有权征收赋税;军事上,能组建私人军队。用冯天瑜的话说,这些封臣 “形同自己领地上的国王”,而国王对他们的控制力却弱得惊人。国王既没有统一的官僚机构,也没有常设军队,甚至连税收都无法直接征收。在英格兰传统中,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自己的领地,所谓 “国王靠自己养活自己”,正是这种分权状态的生动写照。

2. 封建的 “意外产物”:王在法下的传统

这种分权格局,虽然本质上是封建专制,但仍然孕育出了近代宪政的萌芽。1215 年,因连年征战导致财政枯竭的约翰王试图绕过贵族直接征税,愤怒的贵族联军兵临伦敦城下,逼迫国王签署《大宪章》。这份文件最震撼的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 “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以后即使是国王,也必须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犯封臣的权利。其第 39 条明确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

这在欧洲并非孤例。13 世纪的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试图加强集权,却被诸侯组成的 “伦巴第同盟” 击败,被迫承认诸侯对领地的主权。这些历史片段都指向一个事实:封建制度下的权力多是分散的、受限的,而这种 “受限” 恰恰为法律至上的观念提供了生长土壤。正如严复所言:“西方封建之核心在分权,分权故有制衡,制衡故有法治。”

秦制与西方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建立在皇帝绝对权力的基础上,后者则基于契约关系与权力分散。

3. 中国 “封建” 的本义:早已退场的 “封土建国”

有趣的是,中文里 “封建” 一词的本义与欧洲封建主义高度契合。《左传》有云:“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宗室子弟与功臣,诸侯在封国内 “建国”,拥有世袭统治权,形成 “周天子 — 诸侯 — 大夫” 的等级体系。这种制度与西欧封建制的相似性,让晚清学者得以用 “封建” 对译 “Feudalism”,如今已成为中西文化互动的经典案例。

但关键在于,这种 “封土建国” 的制度早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就已寿终正寝。

要理解秦制的本质,我们必须回到一个关键的历史转折点——“周秦之变”。这一变革标志着中国从宗法分封制的“周制”转向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秦制”。

公元前 221 年,李斯力排众议,主张 “废封建,立郡县”,秦始皇采纳其建议,将全国划分为 36 郡,郡下设县,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这一变革彻底斩断了 “封土” 与 “治权” 的联系,与西周封建制形成了本质区别。钱穆一针见血地指出:“秦以下无世袭封君,郡县递辖,不足以言封建。”

既然秦已 “废封建”,为何我们还会将秦制称为封建主义?这背后藏着一段学术史的曲折。

冯天瑜在《“封建” 考论》中揭露,这一误解始于五四时期:陈独秀受日本思想界影响,将 “封建” 等同于 “落后”,而郭沫若为迎合 “五阶段论”,硬将秦汉至明清划入 “封建社会”。这种 “削足适履” 的解读,早已偏离了 “封建” 的本义与源头。

制度之辨:秦制其实是封建的 “反面”

如果说封建主义是 “分权的契约游戏”,那么秦制便是 “集权的权力独白”。两者看似都有等级体系,实则天差地别:一个以土地为纽带,一个以皇权为核心;一个是契约共治,一个是绝对专制。

1. 权力来源:契约授予 vs 皇权恩赐

封建体系中,封臣的权力来自契约保障。1066 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将英格兰土地分封给贵族,但明确规定 “封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王不得随意剥夺”。这种权力是 “挣来的”,而非 “赐予的”,因此封臣才有底气与国王叫板。

秦制下的官员则完全不同。郡守、县令的权力全部来自皇帝的授权,如同皇帝手中的棋子,可随时任免、罢黜甚至处死。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秦始皇在位期间,仅丞相就更换了四人,其中吕不韦被赐死,李斯最终腰斩。“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的俗语,精准概括了这种权力关系。瞿同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对比道:“封臣的权力是权利,官员的权力是职权;权利可抗争,职权唯服从。”

这种差异在土地制度上更为明显。西欧采邑不可自由买卖,封臣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秦制下 “黔首自实田”,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地主与农民是经济契约关系。但这种 “自由” 的背后,是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控制,皇帝可通过 “迁豪”“籍田” 等手段任意调配土地,所谓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非空话。

2. 权力运行:分权自治 vs 垂直管控

封建时代的西欧,国王更像 “诸侯盟主” 而非 “帝国君主”。12 世纪的法国,国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仅占国土的 1/5,其余土地由大小诸侯掌控,他们有自己的货币、法律和军队。即便是最强大的国王,也无法干预封臣领地内的事务,正如著名历史学家布洛赫所言:“封建主义意味着权力的分裂。”

秦制则构建了一套前所未有的垂直管控体系。从中央的三公九卿到地方的郡县乡里,形成了一张密不透风的权力网络。秦始皇通过 “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将行政、经济、文化权力全部收归中央;又通过 “焚书坑儒”,钳制思想舆论,确保 “天下无异意”。

影响更深远的是,秦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首个 “常备官僚体系”。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定期考核,凭政绩升迁,形成了 “主卖官爵,臣卖智力” 的雇佣关系。这种体系彻底摧毁了贵族的世袭特权,却也让权力更加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评价:“秦制以官僚代替贵族,以集权代替分权,看似进步,实则开启了专制之先河。”

3. 法律本质:权利保障 vs 统治工具

1215 年的《大宪章》之所以被奉为宪政基石,在于它用法律限制了王权,保障了封臣的权利。而秦制的 “法治”,则是另一副面孔。1975 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显示,秦律条文细密,涵盖农业、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但核心只有一个:维护皇权统治。

秦律规定,“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仅仅是言论不当便可能招致灭族之祸;而 “盗采桑叶臧(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对底层民众的压迫更是严苛。这些法律不是 “王在法下” 的约束,而是 “法为君用” 的工具。正如冯天瑜所言:“秦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法律是皇权的爪牙,而非权利的屏障。”

这种差异的后果是深远的。西欧的封建法律孕育出 “权利意识”,1628 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正是对《大宪章》精神的继承;而秦制的 “法治” 则强化了 “臣民观念”,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抗争的权利。胡适曾尖锐地指出:“秦以后的两千年,是专制一尊的时代,与封建无关,却与奴役相连。”

历史逆流:秦制专制的千年贻害

秦制虽二世而亡,但其 “中央集权官僚制” 的内核却被汉唐宋明清代代继承,形成了 “百代皆行秦政法” 的历史传统。谭嗣同曾言“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这种制度在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的同时,埋下了深刻的隐患,其贻害绵延两千余年。

1. 扼杀社会活力:集权下的 “超稳定陷阱”

封建体系下的分权格局,虽有战乱频繁之弊,却也为社会活力提供了空间。14 世纪的意大利,正是因为各城邦自治,才孕育出文艺复兴;15 世纪的德意志,自由城市的兴起催生了资本主义萌芽。而秦制的集权统治,却如同一个巨大的 “压力锅”,将社会活力死死压制。

为维护集权,历代王朝都奉行 “重农抑商” 政策,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秦律规定,商人子弟不得为官,汉代更将商人列为 “贱民”,要穿特殊服饰。这种政策虽保障了农业税收,却扼杀了商业文明的可能。更严重的是思想管控: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独尊儒术,明清大兴文字狱,凡与皇权相悖的思想皆被视为 “异端”。侯外庐在《中国思想通史》中感叹:“秦制之下,思想成了皇权的附庸,创新成了禁忌。”

这种 “超稳定结构” 的代价是历史的停滞。当 17 世纪的英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时,中国还在明清易代中重复 “王朝循环”;当 18 世纪的法国爆发启蒙运动时,乾隆皇帝正大兴文字狱,编纂《四库全书》实则销毁异书。正如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所言:“秦制之弊,在其扼杀一切可能的进步,使中国陷入‘一治一乱’的轮回。”

2. 王权的异化:人治下的 “腐败基因”

封建体系的契约关系,虽不平等,却也形成了 “权利 — 义务” 的平衡。封君若违背契约,封臣可反抗;而秦制下 “朕即国家”,皇权不受任何约束,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秦制的官僚体系看似有考核制度,实则 “向上负责” 而非 “向下负责”。官员的升迁荣辱全凭皇帝喜好,而非百姓口碑。汉武帝时的丞相田蚡,凭借外戚身份专权跋扈,“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却深得汉武帝信任;明朝的严嵩,贪腐亿万,权倾朝野,最大本事就是善于迎合嘉靖帝。这种 “唯上不唯下” 的风气,贯穿了整个传统时代。

更可怕的是,秦制将 “人治” 发挥到了极致。法律虽存,却可被皇权随意践踏。唐太宗李世民被誉为 “明君”,却也能不顾法律,任意处死大臣;乾隆帝虽称 “法治天下”,却因一句 “清风不识字” 便诛杀文人。这种 “权大于法” 的传统,使得腐败如同附骨之疽,难以根治。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一针见血:“秦制的官僚体系,本质上是一个腐败的温床,因为权力不受约束,腐败便不可避免。”

3. 阻碍制度转型:路径依赖下的 “近代困境”

当西欧从封建制走向宪政民主时,中国却在秦制的路径依赖中越陷越深。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孕育了 “制衡” 的种子,而秦制强化了 “集权” 的惯性。

1689 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 “议会主权”,这正是封建时代 “王在法下” 传统的延续;而 1689 年的中国,康熙皇帝正通过南书房加强皇权,将专制推向新的高峰。1787 年,美国制定宪法,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灵感源自西欧的分权思想;而 1787 年的中国,乾隆皇帝正大兴文字狱,压制任何思想火花。

这种传承依赖的代价,在近代史上暴露无遗。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试图学习西方制度,却屡屡失败:洋务运动只学技术不学制度,甲午战争一败涂地;戊戌变法试图建立君主立宪,却被慈禧太后轻易扼杀;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却因缺乏民主土壤,陷入军阀混战。冯天瑜在《中国文化生成史》中感叹:“秦制两千年的惯性,让中国的近代转型步履维艰,因为专制的土壤里,长不出民主的幼苗。”

重读历史,开辟未来

回到开篇的问题:秦制真是封建主义吗?我想答案已然足够清晰。

秦制不仅不是封建主义,还是封建主义的反面。将秦制误读为封建主义,不仅是概念的错位,更是对历史本质的误解。

正如冯天瑜所言:“厘清‘封建’概念,不是咬文嚼字的考据,而是理解中国历史的关键。”流行的误读的危害,在于它模糊了 “专制” 与 “封建” 的界限,让我们看不清秦制的真正本质,也就无法深刻反思其千年贻害。

今天的我们重读这段历史,不是为了苛责古人,而是为了警醒当下。秦制肇兴的中央集权一方面创造了辉煌的文明,另一方面其专制本质也给后世带来了无穷的危害。今天唯有不断探究这段历史的肌理,才能打破 “历史治乱循环” 的迷思,真正读懂中国的过去,从而更清醒地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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