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监互察制度 反监互察制度是明代用于控制御史权力的最基本机制。它不仅通过内部互相监督来制约御史的行为,也有外部力量来进行反监。内部的制衡方式包括都御史和监察御史之间的相互监督。在人事管理方面,监察御史的升迁和罢免需要经过都察院的批准。 监察御史巡按各地完成任务后,必须接受都御史的考核,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与检查。虽然监察御史在职务上受到了都察院的管控,但他们也有权监督都御史的行为。例如,在河南道,由于都察院的监督,各位御史可以纠正都御史的不正当行为。 另外,各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司法和监察事务。根据《大明会典》记载,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司的地位几乎平等,且彼此可以相互制衡。巡按御史与巡抚之间也可以互相纠弹。即便是一些专职御史,如巡盐御史、清军御史或刷卷御史,在与巡按共事时,也需要相互监督,保持宪体的清正。除了内部监督,明代的监察制度也受到外部官僚和普通百姓的监督。
凡是官员、军人甚至百姓都可以上书揭发不法行为。比如在嘉靖二十四年,都御史戴时宗因纵容其子侵占他人土地而遭到仇家告发,最终皇帝下令他回籍听审。正统年间,监察御史周瑜因娶妻和前妻的家人发生纠纷,最终被抓入狱。朱元璋开创了民众参与监督御史的制度,这打破了传统监督体系的盲点,让御史的渎职行为无处藏身。 监察回避制度 监察回避制度起源于西汉,历代都有执行,明代对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监察的公正与清廉。回避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亲族回避和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的原则是,当官员与亲属有冲突时,职位较低者或后到者必须回避。为了防止官员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明代规定“高官的家族不得担任科道职务”。如果某人的家族中有高官,且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正在担任监察官员,则该监察官需调任其他职务。此项规定有效防止了裙带关系的形成和权力过度集中。 职务回避则适用于出巡御史。例如,当御史在自己的故乡、曾任职过的地方或有仇敌的地方工作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这些回避规定的实施,旨在防止御史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自己谋取私利,也避免了因个人恩怨而影响案件公正性。 位卑权重制度 历代君主都对御史的地位和职权有着微妙的安排,明代也不例外。御史的“权重”和“秩卑”形成鲜明对比。 “权重”体现为御史拥有极大的权力,能够监督百官并纠正官员的错误,发挥着重要的监察职能;而“秩卑”则指御史的官品相对较低,明代的监察御史通常只是七品官。 这种设计的好处是,低级官员往往能无所畏惧地监督高级官员,因为他们对高官的批评往往不会遭遇过多的压力。与此同时,低品级的设置也便于对御史进行管理和控制。 通过压低御史的品级,君主可以有效防止御史的权力膨胀,确保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不越权。这样一来,既能防止御史形成独立势力,又能保证他们不滥用权力。 从重处罚制度 明代素有“重典治吏”的传统,朱元璋严苛的刑法思想在治国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方面。对御史的犯罪处罚尤其严格,往往比其他官员更为严苛。《大明律》规定,御史犯罪将受到比普通官员更重的惩罚。 《大明律》特别列出了御史的犯罪行为,并明确提出“风宪官吏受贿或索贿等行为,将加重惩罚”,这为御史的职务犯罪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标准。 对于御史的专项监察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风宪官犯罪将加重处罚”的条款。这种重罚制度反映了对御史权力滥用的强烈警觉。御史不仅负责纠正其他官员的失职行为,如果他们自己违纪违法,后果将非常严重。 监察责任制度 明代御史的两大职责是举荐贤能和惩治腐败,但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职责,也会面临严肃追责。 首先,若御史知道某官员的腐败行为却不进行报告,将面临追责。天顺年间,有一项指令明确表示,如果御史知道官员腐败,却不主动揭发,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御史在推荐其他官员时出现失误,或者推荐的人事后犯罪,推荐者也要承担责任。明代明确规定,御史在推荐候选人时,必须如实上报,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任命。如果推荐的官员后来犯了罪,推荐人也会被追究责任。 明代御史职权制衡的具体实践 为了防止御史权力过大,明代君主精心安排了监督体制,确保皇权始终高于监察权,防止监察权力的滥用。 在明代,君主对御史的权力和任命有着绝对的控制。无论是监察活动的开始、进行还是结束,御史都必须遵循皇帝的旨意。御史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所有重要决定仍需由皇帝最终裁定。 例如,在永乐时期,都御史陈瑛在任职期间曾多次弹劾官员,所有这些弹劾都是依据朱棣的指示。君主的绝对控制确保了御史无法超越界限,也让监察体制更加稳固。 同时,明代实行了分权制衡的制度,确保各监察机构相互监督。在中央,除了都察院外,六科给事中和锦衣卫等特殊机构也拥有监察权力,彼此之间能够互相制衡。 在地方,提刑按察司与巡按御史之间也有监督与制衡。例如,在洪熙年间,巡按御史何文渊曾揭发按察司副使张岳的贪腐行为。这样一来,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双轨制监察体系,有效制约了御史权力的滥用。御史自身的权力限制 为了避免御史滥用职权,明代制定了严密的监察纪律,要求御史严格遵守规范。这些纪律不仅规范了御史的行为,还对其职务犯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明代还特别强调御史在工作中必须保密,不能泄露机密;不准听信流言、诽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职;不可以越权办事;也不可以擅自做出决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御史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更加谨慎,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他们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