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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打击富商豪强兼并势力的另一新举措——颁行算缗告缗令,即以加重对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赋税课征的法律手段,将他们的非法钱财,部分地收归于官府所有。
一、算缗告缗制度的背景和内容
这是在白金币、三铢钱改革方案出台后的第二年,即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与盐铁专卖法令同时颁布的。
此前不久,西汉朝廷反击匈奴的第三战役刚刚结束。尽管这次战役彻底扭转了汉初以来的被动挨打局面,并为武帝的有为统治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一连串的大规模战争,竟使西汉政府的财政匮乏到连军饷都发不出来的地步了。而此前推出的白金币改革方案,由于它只是一种单纯向商人套取钱财的治标之举,因此,西汉政府不但没有达到打击富商豪强兼并势力的目的,反而使商人乘机鼓铸,掺杂减重,从中大捞了一把。针对这种情况,迫使西汉政府不得不采取削弱其经济实力的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于是,御史大夫张汤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及时提出“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的建议。
所谓算缗,就是向商贾、销售商品的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征收高额财产税。据载,汉代于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就已对商贾之人开征了财产税,当时称“费算”或“算费”。
按景帝时的规定:凡商贾之人,不论有无市籍,都要向政府交纳财产税,纳税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3万钱以上的按1.2%的税率交纳,即以万钱为一算,一算征税120钱;而商人则按一贯千钱征税20钱,即2%的税率交纳,尽管税率偏高,但亦仅限于对现钱、放出债钱及货物征税,并不波及商业以外的其他财产。
武帝执政后,因财政匮乏,难以为继,再加财或累万金的富商大贾,不但不佐国家之急,反而乘坚策肥,肆意兼并农民的土地。因此,为了缓和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重点打击这股兼并势力,其算缗法之规定亦相应有所变更。二、张汤的算缗告缗法令
根据史料记载,张汤的算缗告缗法令,具有以下明显变化:
1、商人及高利贷者的纳税负担较之过去大为加重了
法令规定:凡商人、高利贷者或囤积货物乘时求利者,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自报资产并将其折价计钱,每2000钱为一算,征税120钱;属于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则每4000钱为一算。
显而易见,此规定一是要对生产经营者与非生产性的商贾之人加以区别对待,即手工业生产者的税率仅为商人、高利贷者的一半;二是商人、高利贷者的税率由原来的2%(即每贯千钱征税二十)提高到6%,而其他非商人的财产,仍维持过去的1.2%的税率。
可见,用加重商人、高利贷者纳税负担并把他们的非法钱财部分地收夺到国家手中的作法,恰好与武帝“排富商大贾”、“锄豪强并兼之家”的旨意相吻合。2、除对商人、高利贷者加重征收车船等财产税之外,还严禁商人占有土地,兼并农民
据载,汉代课征商贾之车,始自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按当时的规定,除官吏、乡三老和北边骑士之外,一般百姓有车(指一马驾的轻便车)者,每乘抽税一算,即征120钱,商人的车则每乘抽税二算,即240钱。
同时还把算课税范围由钱,物、车扩大到所有田宅、畜产、奴婢和船只等财产。规定:凡商人船只在5丈以上者,则每只船抽税一算。在以往的长途贩运贸易中,车、船是商人的重要运输工具,若商人拥有的车、船数量愈多,其财产亦就愈富有。因此,对商人的车、船加倍征收财产税。
针对当时土地兼并之害日渐猖獗的严峻现实,算缗法还明确规定: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人田值”。这是对其非法经营活动及其所敛钱财的一种法令限制和剥夺。
3、对商人的偷税漏税和匿财不报税的非法行为加重打击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为防止富商豪强匿财不报,武帝下令,凡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罚皮边一岁,并没人家财。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针对商人的欺隐和匿财不税行为,武帝又命杨可主持“告缗”,即鼓励人们检举、告发隐瞒不报或所报不实者并规定将没收财产的一半奖给告发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十一月,武帝再次重申此令,以示决心不变。由于检举告发有赏,之人遍及全国。据载,在这次告缗中,中产以上的商贾之人,大都被告发。
朝廷命杜周处理告缗案件,同时又分派御史、廷尉、正监等官,赶往各地予以核实查办。其结果正如《汉书·食货志》所云:“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民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而县官以盐铁缗钱之故,用少饶矣。”
这恐怕是汉兴以来商人受到的最为沉重的一次打击。
通过告法没收来的大量钱财、土地,西汉政府亦都相应地作了处理,其钱财储藏于上林苑内,设水衡都尉主管上林;没收来的土地,一律充作国家的公田,并在水衡、少府、大农、太仆等机构设置农官。其公田收入,一部分供皇室使用,由水衡、少府掌管;一部分供军国之用,由大农负责。
总之,算缗告缗令的实施,既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措施,又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国家扩充了公田,使国家从中获得了可观的田租收入。
也应该看到,算缗告缗扩大化,伤及中小地主和一般商人。导致“民如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等副作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即在告缗令实施五年之后,就由桑弘羊建议停止告缗。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正式明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告缗”。(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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