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说:“一旦考试得中,……私人田产就得了获免租税的优遇”,“一旦中举,即可任官受俸,以至退休仍是缙绅,终身享有免税特权”
实则明代对生员官绅优免的自始至终是徭役,从来不是免除租税(赋税)。
不过这个问题上也不能苛责许倬云大师,一些明史专家如梁方仲、张显清在此问题上都有过错误表达。 [1]
1、明代官绅徭役优免简述
明代徭役分三大类目,一是里甲,二是均徭,三是杂泛。
里甲是把人户按一百一十户组织起来,分成十组,每组十年一次轮流服役,主要承担催征运解钱粮之类公事。
这种制度是洪武十四年以后形成。
明初除了里甲之外,其他都算“杂役”。
正统初年,把杂役中经常性的差役划分出来,称为均徭。其用意是把这部分开支固定化,再查勘各户丁粮数目另造均徭册,使劳役分配操作上更接近公平。 [2]
除里甲和均徭之外,其他临时性编派的差役就是杂泛。
里甲、均徭、杂泛到明代中晚期,又有趋于合并的现象。
如梁方仲所说:“至嘉靖、万历间有些地方,里甲亦并入均徭内编派,又如杂役是与均徭有分别的。但在后来它们亦多编入均徭。” [3]
崇祯《松江府志》役法里记载有各种徭役名目。
“十年编审之里役之名”中所列各项:经摧、总甲、总摧、塘长可能就对应于里甲类徭役。
“五年编审粮役之数”所列各项:布解、北运、南运、收兑、收银、风汛、还有柴薪解户、弓兵解户、军器库丁等等 应该是对应均徭类徭役。 [4]
这些徭役大多是催办钱粮,运送交付税收物资,督率轮修水利等等。
明代优免制度始于朱元璋时期:生员“免其家差徭二丁” [5];官员,“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 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优免的理由是“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 [6]
朱元璋这条命令似乎是把士绅的一切徭役都免除了。
但从一些记载来看,并不包括里甲,如吕坤说:
“ 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 [7]
后面吕坤自述他是每逢庚年应役(天干地支纪年,天干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和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搭配,六十年一个轮回,同一个天干打头的年份,彼此之间相隔十年)。
嘉靖庚戌年(嘉靖二十九年),他还是平民,应役,每一百亩田,付三十两银子给代役者(应该是他出银子,然后代役者代替他去服役)。
过了十年嘉靖庚申年(嘉靖三十九年),他已是生员,可以享受优免待遇了,但依旧每一百亩田,付三十两银给代役者。再过十年,隆庆庚午年,他已经成了举人,有优免待遇,当时已经施行所谓十段锦法,每一百亩田只贴付给代役人十两银子。
按吕坤所说,即便成了官绅,其实还是要承担里甲徭役,不是亲自服役,则要给代替服役者一笔对应的役银。十年应役一次,每一百亩田产对应三十两役银,则是每亩田每年出役银三分。
不过官绅是否优免里甲徭役,似乎也因地而异,江南部分地区可能确实是也优免了 [8]
明代早期,退休官绅是否优免徭役也没保证。
《大明会典》里说“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
宣德十年,又有“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大明会典 卷十三上 致仕)
但这些规定似乎并未真正落实。
正统十四年,景泰帝朱祁钰在位,顺天府昌平县儒学增广生员马孝祖上书提了四条建议,其中一条是“恤臣下”,替退休官员抱不平说:那些退休文官,许多都是为国家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四十年,一旦因为老病退休,陷于贫穷饥寒之中,有些人又没子孙赡养,非常可怜。希望能规定退休官员可以和在任官员一样,免除差徭,或者至少可以按品级发给一定的粮食补贴。 [9]
朱祁钰把这个建议转发给礼部尚书胡濙,结果胡濙回复说“无例难允。”
明确落实给退休官员优免徭役的待遇,或是在明孝宗时期。 [10]
洪武后到景泰前,不仅退休官员优免待遇没保证,甚至在职京官的家庭,地方上都曾被编派杂役。 [11]
生员的优免也存在问题,导致皇帝要发布命令严词告诫地方官员必须确保生员的优免权利。 [12]
如果说明代前期优免政策落实不力,那到后面就开始出现优免过滥的现象。因为官员可以优免徭役,一些地主托亲戚关系把田产寄在官绅名下,这样可减轻他们需要承担的徭役,这被称为诡寄。(田产的赋税不可能因此而减免。)
针对这种情况明孝宗时期就有官员提出要加以改革 ,按官员品级来规定免役限额 [13]
到嘉靖二十四年,《优免则例》出台,落实了前人建议:
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
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优免数额依次往下降低,一直降低到九品官,免粮六石,人丁六丁。
外省官员减半。
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正常退休官员按对应品级免十分之七。(大明会典卷二十 赋役)
最高级的京官,只是减免徭役税三十石,人丁三十丁。超出这个数额,也要承担徭役任务。
那把田产再寄在官员名下,意义就不大了。
按这优免政策。即便一石粮一两银子的高比价,一个人丁的丁银一两来计算(实则明代下丁的丁银只有三钱,这里按上丁来算),也就是优免六十两役银。
六十两银子全算成俸禄加上去,对一品高官来说,都不算多。
万历十四年,河南道御史傅光宅建议,按照一亩对应三升徭役税的换算,在役粮和免役田数额之间建立比例关系。
这样计算,京官一品,免役粮三十石,相当于免除一千亩土地对应的徭役。人丁优免照旧。 [14]
许多人看到田地数目一千亩,误以为是把一千亩土地赋税免除了,这是错误的。
这里的一千亩只能是对应的徭役,一千亩的赋税照样要缴纳。从来就不存在对官绅田地赋税也减免之说。
根据占有的耕地数量来分配徭役负担,这在明代是贯穿始终的原则。
徭役编派的根据是每户人丁和粮(田产)的数量。这个原则在洪武十七年朱元璋的命令里说得很清楚:
“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 赋役均则民无怨嗟矣,有不奉行役民,致贫富不均者罪之。” [15]
田多、人多的家庭分配相对更重的徭役,田少、人少的家庭分配更轻的徭役。
洪武时期的里甲和杂役应该是以亲身充当的力役为主,少部分特许情况也可以出钱雇人代替,比如独子需要服侍衰老父母,有财产的可以雇人代替服役,没财产可以免役。 [16]
在其后的演变过程中,徭役里征收银钱比例应该是越来越高。正统时期形成的均徭,就已经分成了“银柴”和“力差”,前者是出银给官府代募,后者是亲身服役。
但一些记载来看,即便万历晚期至崇祯年间,仍有相当部分徭役是需要亲身参与的,连官绅都不例外,以至于当时人会争论官绅服什么种类的徭役更合适。 [17]
明代洪武时期有严格的人口统计,之后人口就成虚文,册籍上的数目和实际毫无关系。这时候按田产数量来确定徭役分配,相对更可靠(但有利于无田富商)。
晚明江南尤其提倡完全以田产数量来定徭役分配。
万历时松江籍官员徐三重说:
“ 江南差役以田为序,此经法也,夫国家以民为役,以田制役,虽古盛世不能易,后代人奸法弊,民不皆有田,役亦不尽从田于是有偏累不均之恨”
“于均役中便有限田之意, 大要田多,役不妨过重,田少役不妨加轻,” [18]
所以不要看见优免规定里对官绅免田多少亩,就以为是这些田地可以不交赋税,真正的含义只是从官绅拥有的田产中扣除这些亩数,然后再考虑按照剩余亩数的耕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徭役。
当然,优免则例的规定,不等于实际操作中能完全落实。明代中晚期,也确实存在官绅优免过滥。但这所谓过滥,也依旧只是徭役减免被滥用,并不涉及赋税。
2、不能过度夸大官绅的优免冒滥
许多明史学者出于预定的偏见,对明代官绅优免任意夸大。
张显清是卓有成就的明史学者,令人尊敬,在明代粮食生产,晚明社会变迁等方面不少论著都给人启发。但他有时候也不可避免受时代偏见影响,预定结论,然后搜罗材料附会到结论上,有时甚至不惜改变史料原意。
他在《明代缙绅土地浅论》一文中说:
“缙绅地主通过优免权无限制的转嫁赋役是一个重要原因(指贫民负担加重的原因)。‘民间大患莫甚于赋役之不均, 赋役不均实由于优免之太滥’” [19]
他引用的话出自嘉靖末浙江巡按庞尚鹏,用来论证缙绅地主的罪恶。
但查核庞尚鹏此奏疏,通篇都是在说对煮盐灶户的优免太滥,弊端丛生。相反官绅优免冒滥在他整顿之下,已有成效。
可见他原文:“切惟民间大患,莫甚于赋役之不均,赋役不均,实由于优免之大滥。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甲内丁粮,除四甲巳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止从一甲内优免。 其余免剩者挨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巳经见诸施行外。惟于灶户尚有诡寄冐滥之弊,臣巡历所至,士民举蹙额而相告,皆曰灶户自优免外,应与民一体当差。然有司官又以其借口办课为词,止将银差量派,全无力差。甚至所免之数,反倍蓰于所纳盐斤, 故奸民避重就轻者,往往寄灶户名下,致使民差愈重,殊为不均。” [20]
庞尚鹏这里说的优免太滥,强调的就是灶户优免,而不是官绅,不能歪曲他的原意。
中晚明一直有官员推行严格限制官绅优免的政策。以偏概全,以点代面,只强调滥冒优免,无视对应的限制整顿是不对的。
比如吕坤说:
“优免以品级为寡多,朝廷己辨贵贱之等矣。至于编审差徭,止论贫富。此中又夹杂士夫之情,或应少免而概行多免。或应坐力差而尽与银差,士夫有良心者,必不以非道之悦,知感审官。审官有天理者必不以民之膏脂奉承津要。 假如一品免田粮三十石人三十丁,倘一品者有田粮四十石,人四十丁,则十石十丁之差应坐库役,即坐库役;应坐收头即坐收头 与百姓一体编当。仕宦即不亲当,岂无同居之子弟,又岂无雇觅之银钱哉?此之不能 审官当以阿谀罢斥” [21]
这是万历时期吕坤在任地方官时实行的政策,他说哪怕是一品京官,如果他家有超过三十石和三十丁役额的田地和人丁数量,那也要扣除三十石三十丁后,来服徭役。高官不便亲自服役,还有子弟,没有子弟还可以雇人来。如果审查徭役的官吏不能严格执行,就应该以阿谀罢免。
吕坤也很清楚表明,《则例》里所谓免除三十石,针对的只能是徭役,不涉及赋税。所以官员对应于四十石的役税的田产,扣除三十石后,照样要承担对应于十石役税的差役,而且这些差役不一定是银差,是真的要本人亲自或找人去干活的,如库役、收头之类。
严格按照优免则例执行的,不止是吕坤,还有如海瑞:
“优免照《则例》,止免本户,本户不及数则止,……。 优免册一样三本,一存县、一送府、一送本院。俱印封收,查不合例者,官吏问罪,免者追究。” [22]
这应该是海瑞在出任应天巡抚时的规定。
还有更早他在淳安县时也严格执行优免则例:
“优免……,胡建德谓:‘节制其优免一丁之数,则贫民受一丁之惠。节制其优免十丁之数,则贫民受十丁之惠。 与其滥免以滋富民之奸,孰若节制以苏贫民之困’。权衡最当。当事者切不可谓多与优免为无害于义,而听其求请,不据《则例》为之节制也” [23]
按万历二年徐阶给当时的应天巡抚宋仪望(号阳山)的一封信中所述,当地缙绅优免还是受较大限制的。
“敝邑士夫均徭只免一户, 而其所免又皆照品级,除应免外尽数与民同征, 至于贴役其数比民力多倍,在百姓皆知士夫之不能庇己,又知己之出贴反轻于士夫,自不肯诡寄,此法若持之坚定则投靠亦自不肯为矣。” [24]
徭役按品级,并非全免,要服役的部分,对应出的贴役银,要比普通平民出贴役银增倍。(所谓贴役,应该是本人当役不去服役,出银给官府,让官府再点派擅长者服役,付银作为贴补)
当时诡寄有很多也并不是寄到官绅名下,而是什么绝户、女户之下(这些人户应该也可以免役),还有捏造出来的假户。
“惟是民间诡寄田产今皆不寄于宦家,而专寄于绝户、女户及诡名花户之下,纵使查审,不过据粮里供报,而粮里即前作弊之人,殊未易得实,更望留神设一法行之也”(《复宋阳山抚院》)
徐阶面对宋仪望要严格稽查的态度,也坦承松江士大夫并没有别的意思,怕的就是充当粮运和多出贴银,只要在这两点上宽松点,自然会配合宋仪望的工作:
“敝邑士夫之意无他,一则怕充粮运,一则怕多出贴银,今既许其开免,又减其分数,当复何辞。”
明代官员派系林立,几乎没有哪个派系能一手遮天。各派系互相掣肘制约,寻找对方的弱点攻击,这也导致官绅不太可能肆无忌惮长时间滥用优免,否则就会成为政敌攻击的把柄。
隆庆时期,高拱和徐阶对立,就派海瑞去南直隶整顿,鼓励贫民告状,把徐阶搞得狼狈不堪。
按徐阶自述:
“半岁之间连丧一孙、三孙女、两曾孙女, 日日为愁苦缠缚”
“ 愚父子已颇知择所趋避,终日兢兢以得免词讼为幸,实不敢复求利益,计常供而僮仆新进者以失势之故,半已逃去,亦复不俟散遣,愚父子闲居相对,惟且自疚自叹而已,火焚旧庐,今尚未能葺” [25]
“虽凌侮百出,人不能堪,而胸中绝不为动颜色,尚如往时,独须发尽白耳 .” [26]
比如崇祯时期,东林复社系官绅和温体仁对立,温体仁为寻找复社张溥等人的把柄,就选调路振飞去江南调查当地乡绅滥用优免之事:
“两张既与乌程(即温体仁)有隙, 乌程深虑溥虽在籍,能遥执朝政,乃令心腹往官吴地,伺其隙而中之。闻江南缙绅优免徭役、偏累小民,又多纵奴仆欺诈闾里,疑清河尤甚;因选御史路振飞为苏松巡按,使图之。” [27]
(本徭役优免部分待续)
【后续四节分别是:】
3、万历 常熟“优免新例”的性质
4、优免是免徭役而不可能免田赋
5、 明代免赋耕地,和官绅优免无关
6、所谓 土地兼并被严重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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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方仲写于 1936年的《一条鞭法》的一条注释中说“最初规定只免役不免赋,而且免役只限于杂役的部分,里甲正役例无优免,但这个特权,到了后来日被滥用,以致田粮里甲,皆得优免”《梁方仲文集 .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 2008年版,第 19页。但他没有对田粮也得优免提供任何论证,仅仅是在注释里一笔带过。或者是对明代后期优免规定的误读所致。张显清的表述见后文。
[2]梁方仲 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 ,《梁方仲文集 .明代赋役制度》 ,中华书局 2008年版本
[3]《梁方仲文集 .明代赋役制度》 ,中华书局 2008年版,第 23页
[4]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一 役法一
[5]大明会典,卷七十八
[6]明太祖实录,聚庵一百十一,洪武十年二月
[7]吕坤《去伪斋 .答通学诸友论优免》,转引自《梁方仲文集 .明代赋役制度》第 464页:“ 坤三甲见年也,逢庚应役:嘉靖庚戌,坤尚庶民,每地一顷,贴戴帽人(即代应役人)三十两;又十年,庚申,坤已在学,可优免矣,每顷犹贴三十两,每亩每年合银三分;至隆庆庚午,坤为举人,可优免矣,经熊公十段锦后,每顷止贴应役人十两,每亩每年只合银一分。”
[8]常熟县人钱达道所著《鹿苑闲谈》谈事 缙绅免役 引用朱元璋“悉免役,着为令”后说“二百年来遵行无异”
[9]“天下内外文臣,中间委身尽职三四十年者有之。一旦老疾致政,家赀贫窘,又无子孙赡养 遂致饥寒,不免深为可矜。乞敕今后致政官员,或照见任优免差徭,或照品级量给食米。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六,废帝郕戾王附录第四)
[10]“(弘治)十八年议准、见任及以礼致仕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
[11]景泰三年,户科给事中白莹说:“今闻各处将京官之家,编作水马驿站等役,请申明旧章一概优免”(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十六,废帝郕戾王附录第三十四)
[12]“生员之家 并依洪武年间例 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 有司务要遵行 不许违误 ”(明英宗实录卷三百三十六 天顺六年正月)
[13]刑部主事刘乔说:“浙江各府徭役军需,皆计丁田派征,而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 而徵科重累小民,乞定优免之额,京官及方面官三品以上者优免若干,七品以上者优免若干,八品以下者优免若干其余丁田悉照民间均派 ” 明孝宗实录 卷二百 弘治十六年六月
[14]顾炎武全集第 13册 天下郡国利病书二,常镇备录,优免
[15]明太祖实录 卷一百六十三 洪武十七年七月
[16]《大明会典》卷七十八“八十之上,止有一子 ,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17]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二 华亭邑侯井愚聂公二议 . 官甲余田起役议“今议官甲田多者以收兑之役加之,民代官甲南北运等差,而官甲代民兑军一事,此役之亦重者也,或有难县司者曰:‘ 兑军重役何以加缙绅?’ 卑职应之曰:‘南北两运何减于兑军,况每年囤户或依宦亲央求带兑,则便于官甲而不便于民甲,明甚。’”
[18]崇祯松江府志 卷十二 比部鸿州徐公三重论役书
[19]张显清 《明代缙绅土地浅论》,中国史研究, 1984年第 2期
[20]皇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五十七,庞中丞摘稿 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均民灶徭役】
[21]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 卷四 编审均徭
[22]《海忠介公全集》卷七 则例
[23]《海忠介公全集》卷八 淳安政事一
[24]徐阶 复宋阳山抚院,世经堂续集卷一一,明别集丛刊第二辑,第 44册,第 114页
[25]徐阶 复吴自湖司马 明别集丛刊第二辑,第 44册第 95页
[26]徐阶 复吴悟斋,明别集丛刊第二辑,第 44册第九十八页
[27]陆世仪《复社纪略》 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