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纣王的罪行,最为可靠的记载无疑是《尚书》中的内容,因为它离商纣王的时代较近,相比之下,其他来自战国、汉代、晋朝的罪行描述都难以令人信服。在《尚书》中,《牧誓》的记载被认为可信,而《泰誓》的内容则受到质疑。《泰誓》中列举了商纣王的种种恶行,包括“焚炙忠良,刳剔孕妇,斮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等,这些罪行令人发指,但其中还提到了“狎侮五常”。然而,“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儒家伦理的产物,而儒学思想直到汉代才开始盛行,那么周武王不可能提到“五常”,因此,《泰誓》中的罪状显然是虚构的。
与之相比,《牧誓》显得更为可信,书中记载了周武王在伐纣前进行的战前动员,他宣布商纣王的四大罪状:“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这四项罪状包括:听信妇人之言、废弃祭祀、疏远贵族兄弟、重用逃亡罪人。那么,这些罪行到底是否成立呢?通过甲骨文的记载来看,似乎一条也不成立,商纣王或许被冤枉了,甚至可能是武王的恶意污蔑。
首先,关于商朝妇女是否能够“顶半边天”这一问题,商代社会并不像后来的周代那样“男尊女卑”。事实上,商代妇女的社会参与度极高,妇好就是其中的代表。她是商王武丁的妻子,不仅拥有自己的封地、军队和奴隶,还多次率领大军出征,甲骨文中记录了她带领1.3万兵力攻打羌人。此外,妇好还参与了多项重大祭祀活动,并且曾担任占卜官,地位极其重要。因此,商纣王听信妇人的建议,在当时并不算什么罪行,更多是社会的常态。周武王将这一点作为罪状,实际上只是因为周代妇女地位较低,反映了两者社会观念的差异。
其次,关于“昏弃祭祀”,这实际上涉及到权力斗争。商代自商契起,神权一度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商王在多次迁都尝试摆脱神权的制约。尤其是到了帝乙(纣王父亲)时期,商王开始掌握卜筮之权,逐渐脱离了神权的控制。到了商纣王时期,虽然神权依然存在,但王权已经经过几代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既然如此,商纣王理应“昏弃祭祀”,因为祭祀活动的控制权仍掌握在神权集团手中。周武王指责纣王这一点,不仅显得强词夺理,还有可能是为了争取叛商的祭司集团支持,增强即将到来的战争的力量。
关于“昏弃兄弟”,这一罪状也与商朝的权力斗争密切相关。商代的继承制度通常是“兄终弟及”,但到了商朝晚期,随着王位逐渐传给了父亲的儿子,商纣王为了巩固王权,必然会将王位继承权交给自己的儿子,而非兄弟。因此,纣王并未重用自己的兄弟和王叔,并非因为罪恶,而是出于王位继承的需要,旨在强化自己的权力。周武王将这一点作为罪状,显然是在有意夸大纣王的过错。
最后,关于“重用逃亡罪人”,甲骨文中的确记载了一些“小臣”的存在,这些“小臣”多为低阶层人物,甚至可能是奴隶或战俘。在当时,贵族阶层与商纣王常常发生冲突,尤其是像微子启、比干等人,他们代表了贞人集团,与纣王的关系并不融洽。因此,纣王可能出于对贵族阶层的不满,开始提拔一些低阶层的“罪人”,这种做法引发了贵族的反感。站在历史的角度看,纣王的做法可以被视为一种进步,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垄断地位,类似于后来的“士族”问题。这种改革虽然引起了贵族阶层的强烈反应,但也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综合来看,商朝与周代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以周代的标准去衡量纣王的行为,自然认为他犯下了诸多罪行,但从商朝自身的标准来看,纣王的所作所为并没有错。周武王的指责,多是出于政治目的,旨在激起民众对商纣王的不满,并为即将到来的战争创造舆论支持。历史上的纣王,或许更多是“被污蔑”的对象。实际上,古代史家往往通过胜利者的视角来解读历史,而周武王最终成功建立周朝,不仅使得其“得民心”的说法成为历史定论,也使得商纣王的过错成为了“失民心”的代名词,这无疑是历史的另一种解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