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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是科举制度发展的巅峰时期,进士作为科举考试中最受推崇的出身途径,在官员选拔中享有独特的优势。然而,明清两朝对于新科进士的授官制度和具体铨选流程存在较大的差异。
总体来说,清代的选官程序较为简洁明了。一甲前三名的状元、榜眼、探花直接被授予翰林院官职,省去了吏部铨选的环节;而二甲、三甲进士则需要通过朝考,合格者成为庶吉士,其余则按吏部的班次分配,部分被授予各部主事职务,部分则外放至各省担任知县等地方官员。
很多人习惯认为状元必定授予修撰,榜眼和探花必定授予编修,这是固定不变的制度。实际上,这种看法不完全准确。明代初期,新科进士授官制度经历过一个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针对这一问题,御史特意讲述了明代进士选官的历史演变。
洪武年间,科举制度屡经波折,考试和选官方式多种多样。除进士外,举贡、吏员选拔,甚至举荐任官占有很大比重。直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才明确宣布恢复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并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
明代进士的甲等及名次尤为重要,授官原则上依据考试成绩来定。但在明初阶段,进士授官呈现出多元化,尚未形成固定标准。严格来说,举人通过会试已获得入仕资格,殿试的主要作用是排序,以便吏部授官时有据可依。除了殿试名次,进士的年龄也会影响授官,年长者授官难度较大。
洪武时期,进士授官制度尚显粗糙,未有统一标准。例如洪武四年,廷试结束后规定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状元授员外郎,榜眼和探花授主事,二甲前十七名授主事,二甲十七名至三甲一百名授知县或县丞。可见当时主要以甲等名次为标准,分配相应官职。
到了洪武十八年,制度有所调整。第一甲第一名授六品官,第二、三名授正七品,皆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进士授七品,第三甲授正八品,品级按甲等确定,不再区分具体名次。
洪武二十六年,一甲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二甲、三甲进士则分配至各衙门办事,内外分工有序。这是首次明确规定状元、榜眼、探花授翰林院官职。
另有一条重要规定,从此科起,未获实职的二甲进士享有从七品顶戴,三甲进士享正八品顶戴,可按相应品级领取俸禄。吏部铨选时原则上不得低于此标准。
虽然一甲进士的授官较为确定,二甲、三甲的授官制度仍在不断调整。需要指出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朝考制度”是在雍正时期才正式确立。此前,进士进入翰林院庶常馆并不须考试,而是由六部九卿官员举荐。
由于二、三甲进士没有固定授官标准,洪武时期便实行了“观政”制度,亦称办事、隶事或试政,实质上是试用期,兼具职前培训和实习功能。
不同于清代漫长的“学习行走”期,明代新科进士观政期较短,一般为六个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进士六个月后均能授实职,实际情况是根据甲等名次依次轮流授官。成绩优异者六个月即可上任,排名靠后的则须等待前者完成授职,最长不过三年。
经过观政期后,进士的具体授职自成化、弘治年间起逐渐规范,直到明末基本保持不变。
据万历年间《吏部职掌·文选清吏司·进士除授》记载,二甲进士一般在京内任主事,外放则担任知州;三甲进士在京可任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舍人、行人等职,外任则为推官、知县。
值得补充的是,虽然二甲进士规定“内除主事”,但由于人数众多、京城六部官额有限,大多数二甲进士实际被外放为知州。知州品级高于主事,但明代官场普遍重视京官而轻视外官,很多二甲进士不愿出任外职,常以托病推辞。三甲进士对外放更是敬而远之。
前文提到,明代二、三甲进士均需观政,时间从六个月到三年不等,这意味着排名靠后的三甲进士需在吏部长期候补。为照顾这些进士,朝廷出台“守部进士”政策,即弘治年间起,未及时被授部职的三甲进士,因年资久、勤勉可安排在京中任职,担任中书舍人、行人等小京官。
明代官场习惯认为,京官即使品级较低也比外官高级,因此许多进士宁愿在京做七品官也不愿外放为五品官。于是“守部进士”反而成为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岗位,颇受青睐。
整体来看,明代新科进士在授官制度上较清代更为优厚,不仅起始品级较高,候补时间普遍较短,不像清代康乾时期,新科进士平均候补长达八年,甚至出现长时间无法授职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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