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艺术品竞拍 #文交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诈骗罪 #文玩竞拍
这是本人于2022年办理的一起文交所运营的文玩艺术品竞拍被控诈骗案,该起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是:行为人依托某地文交所,搭建了一个文玩艺术品交易平台,平台分为文玩艺术品的竞拍区和对应的通证交易区;竞拍区由多个艺术品的供应商组成竞拍馆区,提供不同价格的艺术品,在不同的时间节点竞拍;对应的通证交易区是将竞拍的艺术品的价格转换相应份额即通证,供参与人按照金融产品的交易模式实现T+0的通证交易。同时,平台设置了多轨制的奖励模式(直推奖+间推奖+管理奖+分红奖),供参与人参与交易。
具体运营模式和奖金模式可见如下的起诉意见书:
该案最后是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其认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逻辑在于:①用于竞拍的艺术品的质量低劣,价格虚高,;②平台赠送的通证无需任何成本,没有任何价值;③平台人为操纵艺术品的价格;④平台通过设置各种条件和规则引诱投资人投钱。
通过上述认定逻辑,可以看到侦查机关认为构成诈骗的关注点,是集中在竞拍的艺术品以及赠送的通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有对应的成本和价值,如果没有任何价值,或者价值与宣传的不一致,那就是诈骗。
但是本案的艺术品及其通证是否真的毫无价值,以及即使产品存在有质劣价高的虚假宣传,是否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呢,这就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埋下了伏笔。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查阅卷宗,梳理证据材料,我们制定了轻罪辩护策略,即由诈骗罪辩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整个辩护过程从两大方面展开,一是证伪,即论证不构成诈骗罪;二是证成,即论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证伪阶段,我们先是说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逻辑错误,即起诉意见书认定诈骗时,只关注艺术品和通证是否有价值,价值是否真实,而忽略了整个平台的运营规则以及宣传推广模式,将即使存在质劣价高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的欺诈成分,直接认定是诈骗行为。
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艺术品和通证的质量残缺,价值远高于成本价,就直接认为是诈骗,就像日常生活中的化妆品、眼镜等行业,其成本往往也是很低,但销售出去的价格也是远高于成本价,质量也是参差不齐,但当消费者知道实情后,也不会将其作为诈骗罪处理,而仅仅是认为有欺诈成分,选择退款退货。
其次是即使艺术品和通证质劣价廉,也正能印证是用于传销犯罪的道具,是传销犯罪的典型特征。传销犯罪的一个特征就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名,即意味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只是个幌子或道具,不具有商品或服务的真正价值,满足不了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需求。
在论证完起诉意见书的逻辑错误后,我们再次论证本案中不应以诈骗定罪的其他理由,而这一理由就是诈骗与传销区分的一个关键点,即本案中的参与人或者说投资者到底有没有受骗,其是否是因为被骗而参与项目。如果说参与人对整个平台的参与条件、获利规则、运营模式是知悉的,而是基于逐利目的,是为了获得发展剥削下线利益的机会,想通过拉人机制赚取超过本金的获利,那就不存在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以及是因为认识错误而投钱,而是自甘风险。
基于此,我们对案卷材料中投资人的笔录进行了逐一整理,发现,每个投资人都知道平台的加入条件,知道平台的多层级返利的规则,而且对这些规则非常熟悉;同时,我们整理了平台的宣传资料,发现其将平台的参与条件、奖励模式,均予以公开告知了投资人,并且与投资人签订了相应的风险告知书。由此,能够印证投资人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没有受骗。
此外,我们还发现,投资人的笔录都提到,其参与平台的艺术品竞拍,大多都并不选择提货,而是选择转拍,其参与平台的竞拍不是为了购买艺术品本身,也不关注艺术品本身的质量和价值,就是为了能够高价转拍出去获利,这也足够印证投资人参与项目的目的就不是为了获得艺术品,而是为了获得赚取的机会,因此,也就不存在是因为受骗而投入资金。
在证成阶段,我们极力去论证本案的层级性返利机制,即是利用拉人头返利设置的多轨制经营模式。在论证过程中,我们利用鉴定的后台数据进行说明,平台的模式与诈骗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具有“经营性”的特征。“经营性”体现为对项目本身的投入成本和对参与人的返利成本。
我们于是通过后台数据,梳理出平台人员在整个项目中投入的成本,其中包括技术开发成本,购买艺术品的成本、宣传推广成本,以及亏损成本,证明平台具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其次,就是梳理出与层级性返利相关的返利成本,即平台给与参与人返利的数据,以此证明参与人的返利是平台支付的最大“经营性”成本。这一经营性成本就能体现与诈骗罪的不同的是,传销的行为人会将入门费用去参与人的返利,进而维系项目的正常运行,而诈骗的行为人不会将已骗取的资金还返还给不同的受骗者。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辩护,后来就得知,整个案件要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在二次补充侦查对的方向就是围绕传销侦查。在得知案件要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就迎来了第二套辩护策略,即我的当事人是不是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接着我们又继续提交了当事人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而是受单位指派的劳务性工作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意见。
但当我们告知案件罪名已经改变后,当事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要求我们与办案人员协商认罪认罚事宜。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同时转换为量刑辩护,在当事人要求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认为其具有从犯、坦白、愿意退赃的情节,建议对其予以酌定不诉或者建议适用缓刑,在经过多轮谈判协商后,办案人员也表示如果认罪认罚能够建议适用缓刑,如果不认罪认罚,肯定是要诉。后再次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愿意接受。至此,案件最终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的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拿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