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公司,业务人员经公司主管人员同意,采取伪造单证资料、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现被海关查获并认定为走私,请问会被如何处罚?
答:要看偷逃税款数额、是否涉证等具体违法情形来确定如何处罚。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偷逃税款达到二十万以上,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涉证,则要结合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重量等因素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不予刑事处罚的,则贵司的走私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因此,贵司的行为构成走私,具体处罚内容要看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货物、物品会被没收,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实控人韩某于2024 年 12 月 19 日持《往来港澳通行证》( 证 件号:XXXX83620)从S海关旅检入境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不向海关申报。海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韩某行李及衣服口袋内查获18K 金钻石手链(共 31.82g)3 条、18K 金手链( 23.9 7g)1 个、18K 金祖母绿手镯(22.13g)1 个、18 K 金钻石耳饰(共 3.55g)2 个、钻石耳饰(共 16. 13g)2 个、18K 金欧泊耳饰( 配钻石,共 10.41g) 2 个、18K 金钻石戒指(共 25.61g)2 个、钻石戒 面(形状大小颜色各不一,共 39.26g)548 粒。经查实,涉案货物由当事人某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为偷逃税款由当事人韩某以瞒报方式携带入境。当事人某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
综合上述,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 年第 182 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Q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