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充市嘉陵区的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张某某相识,2021年12月,张某某以儿子考工作为由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2022年9月,张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后陈某某多次催收,张某某仍旧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7月,陈某某将张某某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经前期调查及征求双方意见后,同月,嘉陵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2023年9月起,张某某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至款项本息付清之日止,如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陈某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3月,因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采取限制消费、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执行,但张某某依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6月,陈某某偶然间看到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张某某正在某茶馆打牌,想到张某某有钱赌博却拒不还债,陈某某瞬间怒火上涌,随即两人在茶馆里产生了冲突,其间陈某某仍试图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成功,于是果断拨通了“执行110”。
接到陈某某电话后,执行法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协调,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态度坚决,仍旧以自己欠账太多为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某实施了拘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当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义务主动向法院申报自身财产状况,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被执行人切不可心存侥幸,因为任何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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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 | 陈 哲 审 核 | 鹏 飞 编 辑 | 邓 力
南充广播转自 | 嘉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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