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建瓯市的一片茶山上,一场看似普通的经营权竞标却引发了一场震动当地的法律风暴。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茶农王某甲、王某乙兄弟因在竞标中采用威胁、贿赂等手段操控结果,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农村经济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深层乱象,更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全面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鲜活注脚。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
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
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
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项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经营。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什么是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其他投标人、国家或集体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自然人、单位)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中介等。
投标人是指参与竞标,试图获得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等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指发起招标活动,拟选定投标人以完成特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代理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严重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权益,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能被视为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属于招标人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其工作人员视作招标人的一部分,若其与投标人串通,严重损害相关权益,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招投标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旨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最优秀的投标人来完成项目或提供服务。而像王某甲、王某乙兄弟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要件,只要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即可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司法实践,串通投标罪的量刑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例如,对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1、基本量刑幅度。自然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量刑。
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多次串通投标、涉及多个项目等,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数罪并罚的典型情形。若同时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伪造证件罪等,依法数罪并罚。
3、犯罪未遂。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自首从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随着司法机关对全领域、全链条打击力度的加大,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领域,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王某兄弟的案例深刻表明,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在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参与竞争。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全流程监管,通过技术防控、信用惩戒等手段,铲除围标串标、贿赂威胁等乱象滋生的土壤。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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