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定于2026年2月1日10:00至次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本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京东网法院主页网址:https://sifa.jd.com/2794,法院账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黄金、纪念币、珠宝玉石、手表、酒等一批进行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B49玛瑙摆件1件(不支持邮寄),按现状进行拍卖。
二、标的物详情:
1.标的物存放地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6年2月1日10:00至2026年2月2日10:00(延时的除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一拍起拍价:详见附件;
保证金:详见附件;
增价幅度:详见附件;
可以多次点击,连续加价。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至少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京东网账户(未有京东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接受咨询,本次拍卖不安排现场看样,但在京东APP(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传有拍品录播视频展示,成交后不安排邮寄,买受人自行到本院领取。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1.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品牌、真伪、材质、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际交付的现状为准;2.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参与竞买即视为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已知及未知瑕疵。
八、特别提醒:1.拍卖标的物按实物现状拍卖,未经真伪鉴定、适用情况鉴定。2.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在拍卖报名截止日前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逾期不向执行法院主张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本次拍卖标的不安排看样,不支持邮寄。4.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价拍卖,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拍卖竞价前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湖南路支行,账号:61198703769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可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或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
1.京东网、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京东-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pro.jd.com/mall/active/cigXJZQfuL9GC5u4MgfwEdR7AqZ/index.html
(通过上述方式交纳保证金时,请备注买受人本人名字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
2.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湖南路支行,账号:611987037691)。
十、司法拍卖因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pro.jd.com/mall/active/cigXJZQfuL9GC5u4MgfwEdR7AqZ/index.html
十一、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否。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京东网竞拍界面查询。
法院监督电话:0779-3963236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物拍咨询电话:18978814546广西物资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包经理)、15307793496苏州浓润股份有限公司(黄女士)、156778934001广西亿锤拍卖有限公司(劳女士)、15777992578广西智赛科技有限公司(裴女士)。
本院地址:北海市广东路135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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