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行人安全距离”?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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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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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两行人相撞的民事纠纷引发舆论热议。据当地某普法节目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打电话行进期间突然转身,撞上后者倒地骨折,经李沧区法院调解,路人王某因“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而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对方7万元。

“行人安全距离”之说在社交平台炸了锅。普法节目相对简略的案情介绍,可能无法全面呈现案情的诸多细节,但并不妨碍外界对得到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进一步深入讨论:那个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申出的“行人安全距离”如果真的存在,那应该是多远?经过确认的司法调解,其结果同样对其他社会行为有指引作用,普通路人又该如何走路?

行人一前一后同向行进,前者“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往后走”所导致的自身损伤,按照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这是法律范畴内最基本的归责路径。“无过错不担责”,而在这起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中,作为在后行进人不仅无法预料,也无法被苛求躲避。但在个案释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被认为疑似引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概念,认定后行进人“存在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很好理解,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人也被要求适用该规则,可能就有些强人所难。况且如不少网友跟帖所言,如果真一以贯之地“照此办理”,要适用“车辆安全距离”是否也需要以禁止逆行、禁止原地掉头的标准来严格要求前面那个行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遵照法律规定办案,但法律并未赋予司法人员创设法律、延伸扩大解释法律的权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车辆安全距离”概念不该也无法直接“移植”到行人身上。而按照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行人安全距离”概念如果真的要适用,也应当为社会成员划定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3米、5米,还是不得不提前预判风险、主动绕行?

行人相撞纠纷并不是没有司法先例,但类似和稀泥的调解方式却无疑是引发公众忧虑的主要原因。据媒体报道,在纠纷发生诉至法院后,司法人员对此“多次调解”直至双方协商一致。调解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权利,多次调解过程中,司法人员不应夸大、扩大解读法律后果以促成和解。而哪怕是再协商一致的民事和解,也不能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既然现行法律对“行人安全距离”并无明文规定,就无法凭空增加无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司法正义不是“按闹分配”“谁受伤谁有理”,司法调解也不是为了调解而调解,法更不能强人所难。作为普法节目而呈现出来的典型案例,有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再次背书,其对普通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超出个案的指引作用,不能因为司法说理的不足而让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受损。作为热点个案,本着“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当事法院需要对案情的具体情况、司法的相关考量做尽可能详尽的及时释法,让普法的社会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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