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婚姻制度破束缚,妇女地位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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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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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唐代作为鼎盛的封建王朝,不仅创造了极其辉煌的文明,而且唐代的立法也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撰的顶峰,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不仅如此,

婚姻法律制度诸多规定,使得妇女在其家庭地位显著提高,

虽无法真正摆脱封建礼教的桎梏,但社会地位的双重性在她们身上得到了最为真实地反映。

一、唐代特殊婚俗形态形成的原因

唐代是中国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统治者为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改进统治政策,使得社会长期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在唐代的中期,由于

政策的开明、文化的兼容并蓄、经济的欣欣向荣

,更是将唐代社会的发展推向了鼎盛。

而婚姻法律制度作为一朝政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与实施也是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因此,随着当时社会的不断进步,生活在这个时代的妇女开始大胆努力追求婚姻自由,与封建伦理抗争。

除此之外,各种外来文化与唐朝本土文化相互交流影响,使得当时的社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开放趋势,也让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

敢于冲破旧观念,接受新事物,婚姻婚俗也在其中开始自我蜕变

。而唐代的繁华盛景,更是

突破了传统妇女贞洁观的束缚

,在唐中期婚姻婚俗出现了不少违礼行为,这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现实有着莫大的联系。

例如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二月颁布的关于婚姻嫁娶的诏书曾明确规定:“

其庶人男女…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寡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

二、逾越常规的特殊婚俗在唐朝现实中的表现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制度,我们最为深刻的就是强调礼法、包办婚姻、重视贞洁、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然而,在唐代却出现许多不符礼制的婚姻婚俗,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种现象不仅没有被制止,反而出现了更多“离经叛道”的婚姻形态。尤其是在唐代前中期,更是屡屡出现,这一现实婚姻与传统婚姻礼制的不相符,对于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也发生了起伏。

1、唐代妇女有一定的择婚自主权

在封建家长制的社会中,婚姻追求的是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而青年男女对于结婚对象是选择的余地,只能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听从父母的安排,根本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但是,在唐代,由于文化的兼容并蓄、宽松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因此受到冲击,并且唐代统治者根据当时社会婚俗的现实情况,对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做出了调整,《唐律》中也规定了,如果子女已经自行成婚,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子女没有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又不遵从长辈的安排,那么子女就要接受一百杖刑,该规定为青年男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婚姻创造了条件。

如在《开元天宝遗事》上的《牵丝娶妇》也有记载,大致就是讲了宰相张嘉贞发现郭元振长得好,有才华,想要招其为女婿,便邀请他去府上,让郭元振在五位女儿中挑一人,最后挑到了三女儿,与其结婚。还有李白的《越女词》:“

吴儿多白皙,好为荡舟剧。卖眼掷春心,折花调行客。

”都能说明唐代前期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现象普遍存在。

2、唐代妇女拥有一定的婚姻离异自由

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唐代婚姻制度同样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妻子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是丈夫家中极为贫穷,不能共同生活的,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比如在《云溪友议》中有载:“

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知之也,山妻厌其饘臛不足,索书求离。

”这说的是当地一个叫杨志坚的人,特别爱读书,但是家境贫寒,虽然很有学问,但是不为人所知,他的妻子嫌弃他穷,向他索要离婚书。

二是丈夫有不良行为的,比如丈夫没有上进心,与婆婆相处不和睦,丈夫对妻子的父母不孝不敬等;

三是丈夫患有恶疾。这是《唐律》规定的“七出”之一,若妻子患有恶疾,丈夫可以休妻,而在唐代则是公平的,丈夫患有恶疾,妻子亦可提出离婚。如《旧唐书》卷十八《武宗纪》载:

左卫兵曹萧敏因“心疾乖忤”,其妻与之离异;

四是因丈夫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妻子要求主动离婚的情况,就算是在民间也是普遍存在。

从这些离婚行为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已婚妇女是有一定的婚姻离异自由的,这也能看出,唐代妇女“从一而终”、“一女不事二夫”的传统观念并没有那么严重,就此可以看出当时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也是挺高的。

3、唐代妇女离婚再嫁较为自由、贞节观念淡薄

贞洁一直都是禁锢妇女身心的沉重枷锁,而唐代前期由于礼法约束较为宽松,因此,社会不再以离婚再嫁为非,贞洁观念也较为淡薄。

《唐律》开先河提出了和离制度,即“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此规定保证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权利,这项规定虽与盛唐的社会环境相关,但也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相当于如今的协议离婚。

不仅如此,唐代妇女除了拥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还有了较为自由的改嫁权,据《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记载,唐一代公主共有211人,除去幼年早夭、出家入道、事迹不详者外,出嫁123人,其中再嫁者24人;三嫁者3人:中宗女1人、玄宗女1人,肃宗女1人。其中再嫁的唐前期公主共91人,这在中国历史上可是前所未有。

4、男子到女子家成婚的婚姻习俗不足为奇

中国传统的婚姻形态是男方到女方家迎娶,在男方家中举行婚礼,唐代时期也是遵循礼制,按照“六礼”中男方到女方家的“迎亲之礼”以完成婚礼,然而,在当时的现实婚姻生活中,却也存在不少

男子到女子家成婚

的情况。

比如敦煌写本唐代书仪中就写道:“

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

。”在不少笔记小说中都有大量描写男子到女子家成婚的婚姻习俗,比如《太平广记》中的《裴航》《崔书生》《阎庚》等等。

虽然,生活中出现的“男子到女子家成婚”的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律制度中“六礼”规定的“男方到女方家迎娶”传统习俗相悖,但是,毋庸置疑,从这我们能明显知道,这样的婚姻形式注定了女方在婚姻中具有较大的权利,同时,也能知道生活在唐代的妇女她们的地位之高。

这一时期较为幸运的唐代妇女,她们处在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文明开化的历史阶段,能够突破封建传统婚姻礼教的禁锢,能够凭借自己的实力,把握自己的婚姻是极其可贵的。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

唐律的建立是在“

欲治国必先齐家

”的思想指导基础上,要想社会和谐、政权稳定,就少不了家庭和谐,所以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是基于此目的,来巩固和稳定政权,而这一思想对后世同样有着意义,稳定小家,才能成就大家,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婚外情等消极现象,我们要以家庭和睦为目的,加大对影响婚姻稳定的行为的处罚。

妇女本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以在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妇女在婚姻中的付出,并规定为此要对妇女给予相应的赔偿。

然而,我国不仅结婚率在下降、离婚率也在不断增长,这不仅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明白了自己的人生,不是只有结婚生子这一条路可走,不断爆出的各种男只管生不管带、嫌弃全职妈妈婚外情等等,更是年轻妇女对婚姻越发恐惧,也许老一辈的人说的对,“太自私了”,她们只想赚钱、旅游,过自己的生活,不想承担家庭责任,也承担不起。

结语:

唐代应该是生活在封建王朝社会中最让人羡慕的一个朝代,尤其是对女子来说,不仅可以经商,还可以实现穿衣自由,不仅如此,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相对于其他封建王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来说,对保障妇女权益已经做出了不少有违礼制的规定了,甚至于一些规章制度,对于后世完善和制定婚姻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正因为盛唐的开明与开放,才不断让女子意识到,男子可以做的事情,女子照样可以,才让女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也可以突破束缚,坚持走自己的路,虽然过程艰辛,但是看到现在的女子能够婚姻自由,坚持自己热爱的事业,先辈们大概也会觉得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

《礼记集解》

《唐律疏议笺解》

《越女词》

《旧唐书》

《唐会要》卷83《嫁娶》

《唐律疏议·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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