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说宋朝十八帝之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3.元丰改制
其二,“元丰新政”
熙宁四年三月初三,宋神宗曾在“上巳假”官员休息的时候,在资政殿召见中书门下省、枢密院“二府”大臣,商讨应对庆州驻军叛乱之事,宋神宗“深以用兵为忧”。宰相文彦博说:“朝廷施为,务合人心,以静重为先。凡事当兼采众论,不宜有所偏听。陛下即位以来,励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也。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废坠不举之处耳。”宋神宗说:“三代圣王之法,固亦有弊,国家承平百年,安得不小有更张?”
那么,宋神宗所要“更张”的宋朝官制,有什么“弊”呢?
宋朝建立之初,基本沿袭了晚唐以来、五代时期的官制制度,但由于宋太祖亲身经历了五代十国皇权旁落造成的严重祸患,加之自身的皇位得来不正,完全是五代时期武将仗恃军力乱国篡位的作为,所以,宋初设官分职,最主要的想法是“防弊”,其中最主要的是防止武臣统兵作乱,“篡位夺权”,在立国之初,先是将禁军的统领机构由“殿前司”、“侍卫司”分化为“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使三个“司”的统兵将领所领部队数量更少、相对均衡,各自独立、直接对皇帝负责,相互牵制,相对失去了举兵作乱的能力;对管理军队的政府部门,则在兵部之外设“枢密院”主管军政,有调兵权,但不负责军队的日常军事业务,且自宋太宗朝开始,枢密院长官“枢密使”几乎全由文官担任,武将对全国的军政很难染指,日常军事业务则由禁军“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主管,军事调动权、指挥权分离,兵部几乎成了军队的后勤部门,甚至可有可无;接着制定了“将兵分离”和军队“分戍”制度,部队每三年更换一次驻地,统兵将领却不随部队“转戍”,使得军队“将不识兵、兵不识将”,难以形成个人势力;从宋太宗朝开始,在军队作战中,更每每派出亲信甚至宦官出任“监军”,在部队中的地位与统兵武将相当,武将无权指挥监军,甚至对其非常忌惮。由于以上制度的设立,整个宋朝的精锐部队或称野战部队禁军,完全控制在皇帝手中。
而对于文官,从宋太祖开始,“防弊”之心也并不松懈。为防止宰相权力过大,“擅权乱政”,宋朝建立之后,将前代宰相单独辅佐皇帝之职权,一分为三,行政权归“中书门下省”,将原来由宰相统管的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划归国家最高财政机构“三司”,宰相的权力,只剩处理日常政务“一分”,同时,为强化限制宰相和各级官员的权力,在中央继前代沿设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只对皇帝负责,仅凭“风闻”即可弹劾宰相及其他官员,宰相及其以下官员受到御史台官员弹劾,则须按照“不成文的规矩”回家“待罪”,停职等候处理;宋朝建立的第三年即宋太祖建隆三年(963),帮助宋太祖建国的第一谋士赵普升任宰相,且为“独相”,但第二年即乾德二年,宋太祖就设置“参知政事”之职,为副宰相,“辅助宰相处理政务”,开宝六年(973),赵普专权日益严重,宋太祖下诏,参知政事与赵普交替执掌相印、上朝“领班”、奏事。
对于宰相之下的官员,则通过“官、职、差遣”分设,打乱了历朝“官有专职,职有专权”的规制,宋朝官制中的“官”,比如吏部尚书、兵部“职方司”长官“职方郎中”、副长官“职方员外郎”,非有特殊诏令,日常并不在本单位任宋朝称为“本官”的本职,只是用于表示官位、俸禄高低,故又称“寄禄官”,“职”,有“馆职”和“贴职”,“馆职”指官员在弘文(昭文)、集贤、史馆“三馆”或崇文院“秘阁”中所担任的职务,“贴职”指其他官员兼任“馆职”,“馆职”为皇帝近臣,地位“清要”,很多有“馆职”的官员日后都成为“宰执大臣”即中书门下省的宰相、参知政事或枢密院长官枢密使、副长官枢密副使,但无论一般官员还是担任“馆职”的官员,得不到“差遣”,就类似后世的职称,只是虚名,“差遣”本是唐末、五代以来“因事而设,事后即撤”的职事,称“使职差遣”,宋朝建立后则使之实化,固定为“职事官”,即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如苏轼曾在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以“大理评事”之“官”任“签书凤翔府判官”之“差遣”,“大理评事”,是类似后世国家最高法院“大理寺”的“职事”,表明他的官阶,领取的俸禄是“大理评事”的标准,实际职务,却是凤翔府官员“判官”,又如包拯,曾于宋仁宗皇祐五年(1053)以“兵部员外郎”之“官”、“龙图阁直学士”之“阁职”任庐州知州之“差遣”,“兵部员外郎”表明他的官阶,领取的俸禄是“兵部员外郎”的标准,实际职务,却是庐州行政长官“知军州事”(简称“知州”)。
官、职、差遣分离制度,使得宋朝官员的任命没有了过往的“定式”,官员不能认定自己就是什么职务,有哪些权力,而是随时等候皇帝、朝廷的派遣,得到派遣才真正拥有权力,对皇帝、朝廷形成了惶恐、期盼心理,既要“忠”,又要“怕”,更在实际任职中失去对抗皇帝、朝廷的想法和能力。
然而,由于对官员层层设防,机构重复设置,宋朝立国越久,官员越多,“冗官”现象越为严重,为支付官员薪俸产生的“冗费”也越多,给国家财政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负担。
对于宋初官制的弊端,一些官员早就有所认识,并提出加以变革。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翰林学士杨亿曾向宋真宗上书,建议革新官制,依据“周之六官”和《唐六典》废罢与“古制”不符的机构,实现官制的整齐划一;宋仁宗至和年(1055)十月,谏官刘敞等官员奉命“详定官制”,也曾提出“罢枢密院事归中书及尚书兵部”,“复三省之制”,但都未能施行。到宋神宗临朝,终于“慨然欲更张之”。
而宋神宗对宋初官制的“更张”,主要参照《唐六典》实施。那么,《唐六典》所载官制怎样、又有什么优点,以致宋神宗对其推崇有加,在“更张”官制中加以效法?
《唐六典》所载官制,称“三省六部制”,主要内容为:
中央政府设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即“三省”,三省长官长官称“宰相”。其中:
中书省,置长官“中书令”2人,正三品(唐代宗朝升正二品),副长官“中书侍郎”2人,正四品(唐代宗朝升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中书舍人”6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主要职责是记录皇帝言行,“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从三品,“右谏议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中书省的主要职责是“定旨出命”,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诏命”。
门下省,置长官“侍中”2人,正三品(唐代宗朝升正二品),副长官“门下侍郎”2人,正四品(唐代宗朝升正三品);左散骑常侍2人,从三品,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交给史官;“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
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封驳审议”中书省起草的“制敕诏命”,如有不认同之处,可以退回中书省,要其重新拟议。
尚书省,置长官“尚书令”1人,正二品,掌典领百官,但因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职,故唐代例不复置,以副长官“尚书左右仆射”为本省实际长官;“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诸司事务。
尚书省的主要职责是统管“六部二十四司”,执行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定、皇帝批准的“制敕诏命”,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
“六部”分别为:
吏部,置长官“吏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吏部侍郎”,正四品上,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下统吏部、司封、司勋、考功等四司。唐代官员的选授制度为: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选授,五品以上由宰相提名呈报皇帝御批,吏部听制授官;六品以下由吏部根据其身材、资历、才能、功劳、德行、言辞、书判诸方面的优劣予以“注批”,报请门下省审复后授职。四司官员中的“吏部郎中”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给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专掌选补“流外官”,有“员外郎”2人,一人判南曹,均为尚书、侍郎之副贰,“司封郎中”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司勋郎中”掌官吏勋级,“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官员死亡后史官要为其立传,太常要议谥,或要铭于碑,则会同百官议其宜记述的事迹上报,然后“考功郎中”通报其家属,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由“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
户部,置长官“户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户部侍郎”,正四品下,掌天下财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钱谷、贡赋等,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等四司,其中“户部郎中”、“员外郎”掌户口、土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婚姻、继嗣之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涂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与中书门下省议定上奏,“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管理两京市、宫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给宫人、王妃、官员奴婢衣服,“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食禀之事。
礼部,置长官“礼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礼部侍郎”,正四品下,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陵庙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员外郎”掌诸蕃朝谨之事。开元二十四年,唐玄宗下诏礼部侍郎主持科举考试。
兵部,置长官“兵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兵部侍郎”,正四品下,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等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诸事,一人判簿籍及军戎调遣之名数,“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杂请,一人判南曹,岁选解状,“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地图、城隍、镇戎,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驾部郎中”、“员外郎”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库部郎中”、“员外郎”掌兵器、卤簿仪仗。
刑部,置长官“刑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刑部侍郎”,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诸案件,凡审理大案件,可用尚书侍郎之名义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共同参议,国家发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单,“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虏、奴隶簿录,给以衣粮医药,并审理其诉讼事件,“比部郎中”、“员外郎掌”通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勋赐缺乏物资,以及军用物资、器械等事,“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禁关卡出入登记以及各地上缴失物的处理。
工部,置长官“工部尚书”,正三品,副长官“工部侍郎”,正四品下,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等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员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员之职田、诸司官署公田的配给,“虞部郎中”、“员外郎”掌苑囿、山泽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给和畋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掌河流过渡、船舻、沟渠桥梁、堤堰、沟洫修缮沟通以及渔捕、漕运诸事。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主要特点是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牵制和监督,提高了决策正确性和行政效率;将尚书省权分六部,既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与中央集权、削弱了相;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各部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
《唐六典》所载官制,与宋初官制相比有明显优点和长处。官有定额,事有专责,事办费省,这大概是宋神宗最推崇、也最想效法的精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