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之得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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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04: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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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之得失探析

北宋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最有影响的社会改革运动之一,也是一场封建地主阶级内部为了挽救其统治危机而进行的自我改良运动。

其中王安石变法中最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青苗法的颁行,其甚至对1000多年后西方的罗斯福新政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青苗法立法内容意义之深、影响之大。

当然我们研究发现在对于王安石所颁行的各项新法中,受攻击次数最多、人数最广、程度最猛烈的也莫过于青苗法。

今天我们就来揭秘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这一经济举措的本来面目,对青苗法的得失作出一个较为中肯、客观的评价,探析其失败的根本原因。

一、王安石变法与青苗法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北宋宋神宗熙宁年间,当时的北宋,社会生产力已经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萎缩现象,土地兼并也是非常严重,加之朝廷赋役赋税之重,在重重的重压之下人民群众日益贫困。

国家财政开始亏空,内外交困,积贫积弱,宋神宗的统治危机四伏。王安石可以说是临危受命,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开始。

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颁行的一项重要法律。

当时因为农民缺粮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灾荒期间和青黄不接之时贫苦农民的缺粮问题,在王安石变法之前,一些有作为的地方官员其实已经在局部地区试行过青苗法。

作为王安石经济思想中最值得注意和最富有积极意义的就是他“抑制土地兼并”的思想,这也是其颁行青苗法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在王安石看来,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使民众富庶,与此同时也使得国家财政日益充裕,而青苗法正是一部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立法。

二、青苗法的颁行

1.青苗法的创始渊源与起因

北宋青苗法的出台与唐宋时期借贷制度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宋民间商业信贷业务的繁荣发展和慢慢成为系统化的官营借贷制度,为当时青苗法的颁行奠定了社会基础,是其重要的创始渊源之一。

第二就是对常平仓的改革,其实在北宋建立刚开始的时候,曾仿效前代之举,建立常平仓,遇丰年,大量收杂,遇荒年却案卖,用它来调剂粮价和救剂灾荒。

常平仓在唐朝后期除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以外,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能够带来一定数量的收益,因而其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了敛财的轨道。

正是因为常平仓的缺陷,其才成为王安石变法改革的对象之一,最终为青苗法所取代。

2.青苗法实施的目的

王安石实行青苗法的目的通俗来说就是利用政府强制干预的办法,借贷钱和物给当时的农民,使的土地兼并不能在青黄不接之时,有效抑制部分地方大户通过放高利贷来兼并小民。

通过国家贷款,使贫民“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这样一来,也有利于当地形成“兴水土之利,四方田事自加修”的效果。

3.青苗法具体实施办法

当时王安石先是把常平广惠仓现有储备粮食按照市场的价格折算成现钱,在夏季和秋季农作物快要成熟的时候,按照以前粮食的最低价,将农户所要求贷的粮食折价成现款贷给当时的农民。

为了鼓励农民借贷耕种粮食,愿意领取的人,十户为一保,不论户等高下,当时的佃农也可以自愿请贷。每年发放两次贷款,分别为夏、秋两季。

王安石提出先借贷给农村人户,主要对象为贫农,如果还有剩余再借贷给城郭人户,按照家产多少合理按比例借贷分配,所有的借贷其在归还之时,在原额外多缴纳二分或三分利息用来上缴政府。

三、青苗法的实际成效与意义

1.青苗法的实际成效

首先,在经济上,青苗法的实施确确实实给宋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入。

单单从颁行青苗法后其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来看,再加上颁布的募役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免行法等新法所聚敛来的钱财,构成了当时宋王朝的一笔相当可观的财政收入,使得财力严重匾乏的经济形势有所好转。

其次,对于长期受到高利贷压榨的贫民来说,青苗法的实施,无疑是一项“惠民”之政。

政府对于青苗钱的发放,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时,有一定的钱物,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金,对于农民不失时机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高利贷活动的进一步加剧,使农民所受的压榨有所缓解,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部分人民的拥戴。

2.青苗法的意义

王安石认为,要想解决财政问题,必先发展生产,而要发展生产,必先把农业生产放在第一位,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积极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青苗法虽一度被废止,但这并不能否定王安石在变法中蕴藏的先进经济思想。

青苗法利用政府借贷钱物给人民,刚开始一定程度限制了当时宋朝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现象,有效抑制了当时一段时间的土地兼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富国”的初衷,增加了财政收入,在当时限定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青苗法弊端与探析

王安石的变法理财思想是重开源,轻节流,对节支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他没有认识到当时兵多官滥、支出太过是造成国家财政赤字的根本原因。

再加上当时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急于求成,没有将法律内容落实到位,另外改革的诸多的政治因素,导致青苗法最终被废止。

上文提到青苗法虽然给宋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入,达到了“富国”的目的,却加重了对穷苦大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剥削,其实并没有起到“富民”的作用。

青苗法在具体实施中,与王安石的初衷越走越远,非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和疾苦,以及抑制了兼并,反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和疾苦,助长了兼并。

北宋官府为了聚敛民财,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他们这种重敛于民的政策不可避免导致了大量小农经济的破产,小农经济的大量破产,是对封建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封建社会的简单再生产,给封建统治带来了危机。

这样一来青苗法不但加重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而且间接的挑起了统治阶级内部巨大的纷争。

司马光、欧阳修、苏轼、苏辙、韩琦等人都曾因为青苗法的实施提出了反对的意见,我们以司马光反对理由为例,来进一步解析一下青苗法实施的弊端。

司马光反对青苗法,第一个原因是不同意以青苗法代替常平仓,在司马光的眼中,青苗法是一项有名无实的法令,对贫苦农户无法起到帮扶的效用,反而极易导致其陷入更加沉重的负债之中。

司马光反对青苗法的第二个原因是不同意发放青苗钱加收利息。在司马光看来,青苗钱的利息是过高的,青苗法的实施只会加重贫苦农户的生产、生活负担。

而王安石则不以为然,认为发放青苗钱收取一定的利息,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帮助贫苦农户在青黄不接之时得以过活,并顺利完成农业生产。

司马光反对青苗法的第三个原因便是抑配即强迫借贷。青苗法因为其自身的不成熟性,导致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强迫借贷的案例,违背了青苗法的立法初衷。

历史证明司马光这一眼光是一针见血的,到青苗法实施后期,确实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在贫苦农户身上谋求那一点蝇头小利,这样不但加重了贫苦农户的生产、生活负担,而且进一步激化了阶级矛盾,不利于当时松朝的封建统治。

在当时重敛于民的政策下,拥有较多财富的富户豪民首当其冲,在实施过程中很多甚至沦为巧取豪夺。

小结

王安石意图运用政治力量,通过抑制地方豪强土地兼并,强制占有其所拥有的社会财富,必然会受到其反击,导致地方豪强在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完全背道而驰,不断打压底层农民。

加之当时不完备的青苗法使得高利贷资本的活跃,再一次加速了土地的兼并,反过来看,土地的严重兼并又迫使贫苦农户卷入高利贷的漩涡,这样周而复始,人民的负担只会越来越重。

这样的政策注定是不适合当时的国情的,由于自己的不成熟的青苗法和急于求成,最终变法走向失败也成为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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