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亦如是
编辑|亦如是
古代社会,生男曰儿,生女曰婴。溺婴系指将女孩生下后,置于水中溺死而不育,如今泛指一切溺杀女婴的现象。
溺婴系指将女孩生下后,置于水中溺死而不育,如今泛指一切溺杀女婴的现象。
溺婴习俗,自宋迄明清在许多地区泛滥成灾,流弊成风,有不少学界成果专论此事。
然而作为溺婴之风较为盛行的温州地区,尚无专文出现。
从社会史、民俗学等角度加以分析,探讨清代温州溺婴现象的盛行、产积的迅速扩大导致了温州耕地资源和垦殖空间的丧失。
说明当时温州地区的耕地面积、农业生产已经跟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了。
无节制的人口增长使得人们的生存空间日益逼仄,资源分配日趋紧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口过剩导致的贫困是溺婴的根本原因。
为了减轻人口压力,有“中国的马尔萨斯”之称的汪士铎提出以“溺女”来抑制人口增长的极端方法。
他希望政府“驰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家有两女者倍其赋,贫者不养女而溺女,富者始养女嫁女”。
个别了解民间疾苦的清朝官吏,也对因家贫缺乏财力,无力抚养不得以溺死婴儿的父母表示同情与“理解”。
中小农户为了保住现有的生活资本,只有限制家庭人口规模,于是不惜泯灭骨肉亲情而淹杀之。
一、嫁娶重资的影响
明中期前,温州地区的社会风俗还是崇尚俭朴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至明后期,人们逐渐崇尚金钱,社会风气总体趋向奢华。
反映在婚姻观上,即婚姻论财、嫁娶重资的倾向甚为显著。
女方出嫁若娘家没有陪送丰厚的嫁妆则会被男方厌恶。为此,女方家庭不得不冒破产之险来置办高昂的彩礼。
甚至于近代瑞安士绅张在日记里也多次抱怨嫁女几乎使他倾家荡产。地方志里记载的因婚姻嫁娶费用问题而产生溺婴的现象比比皆是。
女家因无力准备妆奁,又迫于“厚嫁之风”而不得已残忍溺杀女婴。
厚嫁与溺婴相联成为社会风习,作为个人家庭来讲就不易抵制了。
二、男女生理上差异
温州人地关系紧张,加之古代“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的实行使得人们的生存空间愈发严峻,故而温州地区对劳动力,特别是壮劳力的需求相较于其他地方更大。
由于男女在生理上有着天然的差异,女子无法像男子一样从事繁重的劳动生产。
在家庭劳动方面的贡献自然不能与男性相比,男子成为创造家庭财富的主导力量,女子则被认为难以为家中提供农业劳动力。
出于承担生产的需要,人们对生男的渴望远远超过了生女。在生活贫困、经济负担重的情况下,自然优先养男溺女。
此外,温州人的宗族观念浓厚,男子被赋予传宗接代和为父母养老送终的责任,只有儿子才可以延续香火,嫁出去的女儿则不再是家庭的一分子。
无节制的人口增长使得人们的生存空间日益逼仄,资源分配日趋紧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人口过剩导致的贫困是溺婴的根本原因。
为了减轻人口压力,有“中国的马尔萨斯”之称的汪士铎提出以“溺女”来抑制人口增长的极端方法。
这一记载反映了在经济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许多贫困百姓不得不选择通过溺女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
个别了解民间疾苦的清朝官吏,也对因家贫缺乏财力,无力抚养不得以溺死婴儿的父母表示同情与“理解”。
中小农户为了保住现有的生活资本,只有限制家庭人口规模,于是不惜泯灭骨肉亲情而淹杀之。
三、嫁娶重资的影响
明中期前,温州地区的社会风俗还是崇尚俭朴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至明后期,人们逐渐崇尚金钱,社会风气总体趋向奢华。
反映在婚姻观上,即婚姻论财、嫁娶重资的倾向甚为显著。
女方出嫁若娘家没有陪送丰厚的嫁妆则会被男方厌恶。为此,女方家庭不得不冒破产之险来置办高昂的彩礼。
女家因无力准备妆奁,又迫于“厚嫁之风”而不得已残忍溺杀女婴。厚嫁与溺婴相联成为社会风习,作为个人家庭来讲就不易抵制了。
四、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
温州人地关系紧张,加之古代“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的实行使得人们的生存空间愈发严峻。
故而温州地区对劳动力,特别是壮劳力的需求相较于其他地方更大。
由于男女在生理上有着天然的差异,女子无法像男子一样从事繁重的劳动生产,在家庭劳动方面的贡献自然不能与男性相比,男子成为创造家庭财富的主导力量。
女子则被认为难以为家中提供农业劳动力。
出于承担生产的需要,人们对生男的渴望远远超过了生女。在生活贫困、经济负担重的情况下,自然优先养男溺女。
温州人的宗族观念浓厚,男子被赋予传宗接代和为父母养老送终的责任,只有儿子才可以延续香火,嫁出去的女儿则不再是家庭的一分子。
双方的地位不同,待遇也就不一样。
《禁淹榜》从公众舆论和社会心理上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强调亲情人伦和父母之爱。
以骨肉之情唤醒百姓内心的良知和恻隐之心,并结合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劝说民众不要溺女。
地方宗族也通过设立族规家训的方式从道德教化的角度对溺婴行为进行劝诫。
五、严禁婚嫁奢华之风法律惩处
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对溺婴问题多少有所抑制,但是不可能根除民众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
尤其是官方还未能解决贫困与嫁资重娶的问题,单纯的法律禁令对民众来说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因此,从厚嫁对溺婴的诱发作用角度,官府对奢嫁之风进行严禁,杜绝奢靡之风,试图从根本上解决溺婴陋习。
上户、中户、下户都有不同的标准,不得僭越,即使是无银无钱的最贫之户亦可以嫁女,打击婚嫁中以财为重的风气,从而减少因奁费高遣嫁困难而溺女。
对于嫁后礼俗也是从减少婚后支出出发,规劝百姓不要因妆奁而损伤骨肉之情,呼吁婚嫁从俭,限制奁费。此外,还发挥乡约、里长、总甲的作用,责成甲长保正禀究。
倘若还是有民众溺婴,知法犯法,应予以重治。
平阳县县令汤肇熙作“谕戒浮费示”,他对婚姻论财的奢侈风气和厚奁溺女问题进行了强烈批判,试图重塑民众义利观念。
指出若是仅因为无法负担高昂的妆奁而溺女是泯灭人性、绝伦悖德的,激发百姓的愧疚感和负罪感。
禁令、告示都是为了遏制婚嫁中铺张浪费、讲排场的不良风气,避免因嫁资彩礼过高超过民众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溺婴现象的发生。
六、设立育婴堂
清代官方在处理溺婴问题上的重要举措主要是设立育婴堂这一慈善机构来收养弃婴。
根据梁其姿先生的统计,有清一朝,在温州地区官办育婴堂只有一所。
其于乾隆十二年(1747年)在温州永嘉县建立。
到了同治时期,则迎来了育婴堂创建的第二个高潮。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这很有可能是在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的破坏以及长期的天灾之后,地方善后采取的自救措施。
官府主导的一般由知县、知府等官员“创建”“捐建”。官民协作的创办资产由官方和民间共同筹措。
从抚育婴孩的方式来看,有记载的主要有堂养和寄养两种。
堂养指雇佣乳妇在育婴堂内哺养弃婴。但也容易出现婴多乳少,乳妇照料不周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东瓯育婴堂选择用牛乳和稀米汤来哺婴。
寄养则是由乳妇将弃婴带回家收养,育婴堂定期给予补贴。
虽然在温州各县都有建立育婴堂的记录,但具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乾隆十二年(1747年)建立的东瓯育婴堂一所。
同治十二年(1873年)又增加50间,并且创建牛乳哺育章程,故抚养弃婴存活者众。
东瓯育婴堂从乾隆十二年(1747年)到民国一直存在,期间经过知府屡次整顿。
但与其规模和气势很不相称的是却无任何准确的收养婴孩人数、乳母人数等具体记录,育婴堂的实际运作状况和育婴数量往往模糊不清。
但不可否认的是,育婴堂在拯救女婴、革除民间溺婴陋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正如乾隆《温州府志》里所说,“育婴堂之设,仁术也”。
总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官员、士绅针对溺婴问题都采取了诸多整饬措施,在改变民间溺婴陋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这些措施只能起到减缓蔓延的作用,延至清末,温州地区始终呈现“民间溺女,积习未除”的局面。
七、结语
清代溺婴现象几乎遍及全国,温州尤甚。
溺婴陋习深深扎根于固有的思想文化土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作为一种生活惯制,它的解决首先要根除的就是重男轻女思想。
如今男权思想和陈规陋习仍然存在,并影响着人们对待婴儿的方式。
对温州溺婴陋习的研究,可以丰富区域社会生活史的研究内容,扩大研究范围。
亦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当时温州社会风气、经济状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当今基层社会传统习俗改革也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