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幽说
编辑|辑录君
封授爵号是国家对以官员为主体的人员进行政治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其功用和必要性。
唐代爵号的虚与实
唐代封爵是一种较高级的政治荣誉,与散官、勋官相比,获得九等爵的难度更大。
然而爵号和有具体行政权的职事官相比,则显得相对较“虚”。
唐代的封爵与汉代不同,不能管理封号中的对应地域,并且
多数受封者的“食邑”为虚封,因此爵号更接近荣誉称号和政治符号。
然而爵号又不是完全的虚衔,
受封者仍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待遇
。
名号
爵位是一种古老的位阶
。由于儒家经典对先秦“五等爵”的塑造,使爵位具有一定的神圣性;经过秦汉军功爵的发展阶段,爵位又具有奖励功勋的实用性。
唐代爵号与散官、勋官的功用有一定相似性
,三者都无实际职掌,爵号与散官都有等级身份的性质,爵号与勋官都有奖励军功的作用。
不过
获得九等爵的门槛比获得勋官的门槛要高一些
,
许多人虽获得上柱国之勋官,却没有获得县男之封爵。
在唐代以前,中国的品位结构,经历过一个由“爵本位”到“官本位”的历史演变。周代以爵为身份之本,也是任官的依据;
魏晋以后,官的重要性逐渐超过爵。
在中国古代,官爵也常常合称,“加官进爵”是许多士人的追求。在官本位时代,爵的地位有所下降,
但依然受到唐人的重视。
隋唐两代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和唐高祖李渊,都以其所封国公之名,作为其建立政权之国号。
隋代新都大兴城之名,
也被认为是来自隋文帝大兴郡公之爵名;大兴本身从字面上看也有兴旺昌盛的意义。
或从某种程度反映出隋唐两代开国皇帝对以往所得爵号的重视,
爵号是称帝前个人地位和荣誉的象征。
唐人对爵位和爵号的重视,还有一些事例或可佐证
。例如,高阳公主个性骄纵,一度想要为其夫房遗爱夺得袭爵,便诬告房遗爱之兄房遗直无礼于己。
再如,中唐时期武将李澄,初封陇西郡公,后进爵武威郡王,每上疏总连称两个封爵,遭到当时人们的讥笑。
《新唐书》“士大夫笑其野”一语似乎暗指李澄是因不懂只需要署最后封的爵号,才招来士大夫笑其粗野无知。
笔者认为还有另外一种可能,
就是李澄对两个爵号都很在意和重视,才特意将两个爵号都署上。
唐代对爵的重视还体现在以爵代人方面
。
除皇亲宗室常以王号代称,如秦王(李世民)、临淄王(李隆基);拥有爵号的其他臣子也常常以爵号代称,如英公李勣、邺侯李泌、临淮公武元衡,李卫公李靖、张燕公张说、颜鲁公颜真卿、郭汾阳(郭子仪)、李西平(李晟)、浑咸宁(浑瑊)等。
当然这种传统并非唐代才有,
汉代也有以封爵作为名人的标志
,如留侯代指张良,博望侯代指张骞。
因此,爵号与职事官、散官、勋官相比,更富有个人色彩
。
在古人眼中,爵号与人物的命运,也有着某种神秘的关联。如,李密自称魏公,降唐后封邢国公,后李密叛唐,死于邢公岘,似乎冥冥之中已有注定。
李君羡行酒令上自陈小字“五娘子”,被太宗猜忌为“女武王者”的所指对象;“又君羡官邑属县皆‘武’也”,
其封爵武连郡公也含有“武”字,最终被太宗以不轨为罪名下诏诛杀。
不过爵号与职事官相比,毕竟缺乏一定的实权。
因此唐人对于得爵之事并非都意得意满,尤其是在职事官不能满足的情况下。
代宗朝初,代宗欲翦除李辅国,先解除其行军兵马及兵部尚书,又罢中书令,进爵博陆郡王,李辅国感到愤懑不满,有抱怨之语,最终代宗派刺客杀死李辅国。
尽管李辅国是唐代宦官唯一获封郡王者,实际上却是权力被架空时的慰藉。
德宗朝时,班宏与窦参有矛盾,“参以使劳加吏部尚书,而宏进封萧国公,怨参以虚号宠之,间恶愈甚。”
窦参因任使职有功而加封吏部尚书,进封班宏为萧国公,班宏怨恨窦参以虚名表示荣宠,
因此更加憎恨窦参。
此处明言国公之爵为“虚号”,一方面原因是
中唐以来爵位相对贬值
,
一方面也反映出爵号与职事官相比,确实有些虚而不实。
政治待遇
首先,
唐代不仅太子有东宫官,唐代宗室诸王亦设有王府官、国官
。
徐连达《隋唐的封爵制度》一文指出,唐中叶后宗室子孙多留居京师,不出镇地方,因此未出阁的诸王不设置府官和国官,即使设置,其府官和官员也多与诸王素不相见,形同虚设。
其次,爵位影响唐代官员的朝位顺序,《唐六典》记载“凡文武百僚之班序,官同者先爵,爵同者先齿。”
这条是说
唐代的朝位顺序,以官品为先
,官品相同者以爵位高的优先,若爵位也一致则以年长者为先。
但也规定亲王、嗣王,即使官职较低仍依王爵品。
若无文武职事官,则嗣王在太子太保之下,郡王在嗣王之下,国公在正三品职事官下,郡公在从三品下,县公在正四品下,县侯在从四品下,县伯在正五品下,县子在从五品上,县男在从五品下。
经济待遇,食封
食封制度是与封爵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唐代的食封制度是虚封与实封并存。
在唐代史料中虚封一般写作“食邑”若干户,而实封则是以“实封”、“真食”等词汇表述。关于唐代的食封制度的研究颇多,
其中食实封研究更是重中之重。
对于虚封的户数,唐代有明确规定,即亲王一万户,郡王五千户,国公三千户,郡公两千户,县公一千五百户,县侯一千户,县伯七百户,县子五百户,县男三百户。笔者注意到,
唐代史籍中时常出现“食邑”户数与规定等级不符的情况。
关于此种虚封食邑与制度规定高、低有别的现象,前人研究给出了一些相关解释。
如岑仲勉认为张九龄始兴县子食邑四百户、始兴县伯食邑五百户,
这种食邑数比规定数要低的情况,是因规定的户数“只是最高限度也”。
另一方面也存在食邑户数比规定户数高的情况,杜文玉认为“
唐代爵制虽然规定了每级爵位相应的食邑户数。
在爵位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受封者有功,也可以通过增加食邑户数的方式表示奖励,
于是就出现了同一级爵位而食邑户数却不一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