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包拯担任过多个官职,官职大小各有不同。以下是他的一些主要官职及相关介绍:
- 大理评事:天圣五年(1027 年),包拯得中进士甲科后被授此职。大理评事主要是协助大理寺丞等人审判案件,属于国家司法部门的一个小领导。这是包拯初入仕途的官职,品级不算高,但能接触到许多案件,为他日后的审案积累了经验。
- 知县:包拯因父母年迈辞官回家照料,数年后父母相继逝世,他于景佑三年(1036 年)正式踏入仕途,担任天长知县。知县相当于现在的县长,但在当时权力比现在的县长大一些。
- 殿中丞:后来包拯升任殿中丞,协助殿中监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在当时属于五品官员,类似现在的文职国家干部。
- 监察御史:经御史中丞举荐,包拯担任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品级虽没有殿中丞高,但权力较大,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检察院,且权力更大些。包拯担任此职时,直言劝谏皇帝,针对国家的一些弊端提出自己的见解。
- 三司户部副使:包拯出色的表现得到宋仁宗认可,被派到户部担任三司的副使。宋朝的户部三司主管天下税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职位。
- 龙图阁直学士:包拯曾被任命为河北都转运使,加任龙图阁直学士。此时他手握一方的军政大权,是名副其实的封疆大吏。
- 权知开封府:嘉佑元年(1056 年),包拯被任命为权知开封府,后迁升右司郎中。开封是北宋的都城,权知开封府的地位就相当于首都的代理市长。包拯在开封府任上不畏权贵,执法严峻,深受百姓爱戴。
- 给事中:嘉佑六年(1061 年)三月,包拯升任给事中,正式担任三司使。
- 枢密副使:不久,包拯拜枢密副使。这在当时的宋朝是正二品官职,相当于现在的副军委。
总体而言,包拯担任过的官职涵盖了地方官、中央监察官员、财政官员以及军事官员等多个领域,官职不断晋升,在北宋朝廷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他以廉洁奉公、正直敢言、不畏强权、执法严峻闻名于世,对北宋的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