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瑾钰
编辑/夏瑾钰
前言
公田以家田、官田、学田、义田为其种类,其所有权有无与一般田相同的双重区分,
这一问题,不论是对于公田的研究,亦或是对于永租制度的研究,都无法避免。
皖南作为一个十分古老的地域,民风淳朴,具有很高的财产性,并保留了大量关于永佃制度的文献资料,如《官田租佃鱼鳞册》和《租佃清册》,这些都为探讨现代公田地所有权究竟存在没有“两级”的问题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本文通过研究文献档案、永佃交易、租佃合同等,对皖南地区官田、学田、义田等类型的官田在皖南地区的产权情况进行研究,并选取其中三个典型案例,即“学田”、“青阳县”、“屯溪”作为个案进行研究。
一、绩溪县与青阳县官田所有权的双重划分
青阳县土地所有权最晚可追溯到清咸丰时,已呈现两级划分。青阳县《丁巳年二月初四朱朝冻杜卖官田田面白契》:
“朱朝冻杜卖锦地,现以自己名义,将自己名下的龙王殿东南方的一块金地,以吴阳春的名义,出售给上庄,包括麦子,三方商议,价格为二千三百文正,由本人签字,如有异议,本人负责。”
出售以后,再无二话,这张地契便可永久保存。内文加三句:
“天地以年岁为界限,愿一支两支”。兹中吴一万人,下了朱长顺、下了吴义和、下了严律生的笔,下了“杜卖锦地”的赌注,下了朱朝冻的赌注。”
这份《田田面杜卖》的年月很久了,而且是用干支法写的,应该是在近代以前签的,上面写得很清楚,很难判断是哪一年,但最晚也应该是咸丰七年。
朱朝冻这个佃农,能够卖掉官田田面,那就意味着朱朝栋已经掌握了官田田面的所有权,再加上这个官田的所有权,那就意味着这个官田的所有权,还有这个官田田面的所有权,那就意味着这个地主也有这个权利。朱朝冻享有官田的田面权能,亦可从其所参与的“亲首顶迄”官田田面买卖程序中看出。
再写一个‘收’的名字,这份‘杜卖契’就是永久的。据刘中才等八年九月二,写杜卖契的张金台先生,亲笔书青阳县印。
从这份《官田田面杜买契》中我们可以看到,官田田面不但能够被传承,还能够被出售。“官田田面杜卖”上盖有“县令”印章,亦显示出清王朝不但准许“官田田面”,还对“官田田面”实施了“行政管辖”。
《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青阳县曹绍会官田田面杜卖白契》:
“写杜卖契的曹绍会,由于手头拮据,特将先祖遗留下来的一块官田,在善心桥增田坂杨家坝的一块完整的官田,共两块,东边是胡田,西边是关沟左田,南边是阴口公田,北边是汪田,四块写得清清楚楚,并由杜先生代为出售,归施意来所有。”
这种契约是一种白色契约,租户为逃避国家征税,经常不经过官方允许就私下出售官田田。《民国时期青阳县史忠发官田田面杜卖白契》记载:
“杜卖契约者,史忠发,因手头拮据,愿意将先祖遗留下来的大陇官田,八成是河西一带的田地,合一石,四十五万,以此契约为准,杜卖给施意来,让他继承家产,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日立杜卖契者,在泉溪一带互助农场的陈报验后,将此契约交给了他。
《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青阳县李洁之杜卖官田白契》中写着:
“写杜卖的李洁之和他的家人,由于生活拮据,现将先人遗留下来的土地,在九都河西大冲里,一共六块,东边是江田,西是石田,北是石田,南边是沟渠。还有本冲县上有一块关关地,共三块,东至石田,南至吴田,北至桥惠田地;
这种官田田面杜卖契,也是一种白色契约,并在陈报时,由官员加盖“陈报验迄”章,证明了它的官田田面权利是由朝廷确定的。
《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青阳县四十六保许村章根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10月十六号,清阳县四十六号田亩,章根祥,现手头拮据,欲将其父亲遗留之地,在四十六号保许村门口,中五百号、下五百号和张家冲一带各一块,合共十九块,按旧法,灌水器两便士,四至坑段,并附上一张纸条,于当天签订契约,以胡兴都的名义出售,所得地皮价值四百八十元,中华民国二十八号,立杜卖契人章根祥,在青阳县的地皮上,下五百号,盖吴汝谐印章。
这份田面权合同的交易额很大,一共有十九亩,每一亩都要上交一笔钱给朝廷,这意味着,这份合同并不是单纯的商业合同,而是官方认可的官田田面权。
在绩溪县,官田地产权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出现了“两级”划分。作者首先从绩溪县档案中找到一本与一般民间的鱼鳞书有很大区别的特别之处:“官地租赁鱼鳞书”。
与民田里的鱼鳞记录相比,这份鱼鳞记录的是一份专门记录官与民之间的租赁情况的鱼鳞记录,上面记录的是官方的租金,而不是土地,同一号田内的土地也被画在了地图上。《水草》上也有关于“水草”的记录,从“水草”上就能看出“水草”的面积有多大。搜集编撰官田典籍的经过,可见于绩溪县档案《议革马户收官田租申文案稿》。
嘉靖四十二年,程璜提议,将各地寺庙和寺庙的田地收缴,并与朝廷的廉慧田地一起收缴,合一万四千多两,加上每年的饥馑,合一万八百一十二两七个铜板,再加上府县的财政支出,合一万四千多两,用来饲养四十多头马儿,并加一块饲料和马鞍,并刊刻清册。
庄稼汉向官员兜售白银,而不知道其为一种养马人,拿着白银,却不知道它为一种租客,二十多年来,和睦相处,官员与百姓互惠互利,庄稼汉之粘,与马户之无害,使官地得以保存,使百姓得以长久,这是一种治国安邦的大事。
既然公举人谅解,并请协商,取消今年的田租,准许佃农按旧例纳银,存入库房。马匹之事,待得官田清毕,再作名目,并详刊刻,以资效仿。
上述记录表明,在明朝嘉靖时期,已经有了积累的官田租地图簿;一旦积存了《鱼鳞》,租金等均应“永为遵守”。
绩溪县官府在这一阶段还在按照书本收取租金,表明“鱼鳞书本”的制度继续沿用至今。绩溪县七个都都有一本《官田租佃鱼鳞册》,上面记载着佃农的名字、租金、田地编号、亩数、四至和鱼鳞图,这些都是很详尽的。
根据《绩溪县第四都永佃农黄念租佃官田鱼鳞册图》,这位永佃农,一共佃耕官田六十七顷,其中两顷是他私挖的,作为己塘使用的,直到他开始建造鱼鳞册时,他的地盘被收回,一共是九顷四顷,合租金十二石八斗,折合白银三两二两。
二、学田所有权在青阳县的二元分异
青阳县除了青阳县的圣宫、蓉城学院之外,还有校舍、义育小学、灵岩小学、蓉城小学等,也都占据了学校的地盘。
《民国二十二年丁宪长杜卖学田屋契》中写道:
“签订契约的丁宪长,愿意将我父亲在双培岭后袁家桥附近,由我父亲在教务处建造的五座瓦屋,以及两座茅屋(紧邻瓦屋),瓦屋坐南朝北,茅屋坐西朝东,以三方约定价格出售给财务处,当时价格为五百五十元,此契约以日为准,但上面并没有其他的‘接受’两个大写字母,房屋由主人保管,并无异议,并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立杜徐芳芝以刘栋材的名义,为买者。”
从契约上可以看出,学田田的所有权,虽然归教育部所有,可是,佃户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任意修建自己的房子,教育部要利用他们的房子,就需要花钱去买房子,所以,教育部很难轻易地将他们的房子收回来。
丁宪长的外公曾租出学田,并在两个世代中不断地被利用,从而形成了他对学田地地权所拥有的前提。
三、屯溪地区的两级土地所有权
屯溪“公善会”是屯溪茶商董氏于民国十五年成立的一个公益组织,主要从事医药棺材、蜂蜜和疫苗接种等业务。以下根据黄山市屯溪区档案室收藏的
《公济善义田捐输契》、《买卖契》、《租批书》、《产权陈报单》
等文件对屯溪公济善善之义在近代土地上的权利状态进行了探讨
第一,以屯溪“捐输契约”为切入点,探讨“两级”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大量的屯溪“义田捐输契约”,反映出屯溪“义田”所有权的“双重”划分。
捐款是义田的主要资源,有些义田在捐款前已经经历了两级土地权利分离,义田底层土地被捐款改为“学田”之后,其表面权利仍由永佃农占有。《光绪二十九年四月休宁二十五都一图十甲吕观寿捐输田租契》:“吕观寿之所以愿意赞助这份田租,是因为贵公司的慈善精神和慈善精神,多年来一直在进行,只是资金越来越多,所以才有了现在的局面。
“行”编号为347,俗名为于家苑,收地税为七毛二两,收骨租为四磅,行”行”行,编号为“行”。五号,俗语叫“破龙”,收地一丈二尺八寸,收骨头八斤。共有三块地,每一块地的赋税是二丈九分八寸七寸二寸,税收是从二十五都一图十甲的卢家庄中收取,然后送到十六都十一图十甲,十甲公济户中收取,与上述一模一样,请留个证据,作为捐赠凭证。”
从三个角度来看,吕观寿的土地应为永佃田:第一,《捐款契约》中的“捐款”不叫“捐田字”,表明吕观寿对这片土地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无土地使用权;
二是将每年的地租记于“捐输契约”上,以示吕观寿所赠之地租不可变更;三是田租又叫“骨”,表示吕所出的田租是田底租,所出之地,吕仅占其出之地,其上之地为永佃农所有。
结尾
综合来看,自清代到民国,随着公田行政机构(如官田、学田、义田)与佃户之间的地位越来越接近,官田的国有制和学田、义田的一般租佃户之间的地位也随之改变,使得皖南地区的官田、学田、义田的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两级分离,并最终发展为以公田为主体,以永佃户为主体的两级土地所有权模式,即以永佃户为主体的两级土地所有权模式。
参考文献
[1]民国屯溪公济户档案.
[2]新安屯溪公济局征信录.
[3]青阳县民国契约.
[4]光绪十七年江志坚输书院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