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朝鲜国作为我们的附属国,在一定程度上政治制度以及官员体制都受到了明朝的影响,其中最为深远的便是朝鲜的土官制度。
这与明清时期所实行的土司制度有所相似,但又截然不同,那么两者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朝鲜土官制度
朝鲜王朝当中的官职系统按照仔细归类,可大致分为三类,首先是京官职,其次是外官职,最后是土官职,在这三类官职当中又各自分为文武官职及东西两班。
为了能够更加细化这些官职的区分,在朝鲜王朝当中又遵循我国的行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革新,最后朝鲜地区的官职可以细分为18个种类。
1484年朝鲜城中利用经国大典对于国家的行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记录,并且在原本的官职基础之上,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中所提及的政府制度主要是利用京官职、外官职和土官职进行管辖朝廷内外的事宜。
并且将朝鲜地区划分为了不同的郡县,由不同的官职进行管辖,其中土官所能管辖到的范围会相对较小。
朝鲜地区的土观景设立在永吉道和平安道的12处府州之内。在地图上看也就是在朝鲜版图的北部地区,并且土官的品级被规定在正五品到从九品的范围之内,说明都是一些小官。
尽管他们的官职不高,但是他们也分成了文和武两班衙门和官职,最高的是正五品官职,虽然被细分为了许多的小项目,但是土官也有着自己独立的进阶体系。
而且他们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其中的各种名目也是让人眼花缭乱,从职能岗位以及所处的阶层来看,土官门的地位是相对较低的。
《经国大典》当中对于土官的升迁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土官职,迁官、加阶、仕数,同京官。六品以上加阶……授京官时,降一品。兵曹同”。
也就意味着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从土官进阶成为京官或者是外官的时候,是需要进行降级处置的。
从这也可以看出来,朝鲜的土官制度其实还是相对独立的,既然它是独立于另外两种官职体系之外,且职能不算太高。
为什么还要将他们单拎出来设置呢?
《高丽史》“(高丽)太祖二十一年,耽罗国太子末老来朝,赐星主、王子爵。肃宗十年,改乇罗为耽罗郡”,又云“(忠肃王五年,1318年)济州民使用、金成啸聚凶徒以叛,逐星主、王子。星主、王子奔告”。
从这其实也能判断朝鲜时期的多数官员制度都是照搬照抄了高丽时期的制度,因此具体他们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官职是目前来说很难得考证了,到了后来则是因为政治统治的缘故将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世宗实录》“十六年丙申,升咸州牧为咸兴府,乃降(永兴府)为和州牧,置牧使、判官,罢土官”。
到了后来主要是为了能够保证边境地区的稳定,因此又盛行起了这个土官制度,其实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朝鲜地区的统治。
在《经国大典》颁布前,土官制度也是经历了多次被废除的命运,甚至是不复存在的历史,但是在后来它又成功地得到了《经国大典》的认可,并且一直延续到了朝鲜末期。
这一时期的土官制度其实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朝鲜地区一些边缘地带的政治事务以及保证边缘地区的稳定,因此才会设置所谓的土官制度。
这时期的土官制度的职能和乡村当中的官员有类似,但也有区别,因为乡村当中的小官员,他们不能够接受朝廷的风气,也不会获得俸禄,他们更多的是相当于服役的性质。
至于身份是有正经的国家编制,同时也能够参与到国家大事的讨论当中。虽然他们的官级比较低,但是并不影响他们在朝廷当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确切地说,朝鲜的士官是主要负责处理当地事务的最高地区行政长官,他们的存在是因为继承了高丽时期的旧制度,因此才会一直沿用至今。
后来随着边境地区的管理规模扩大,因此需要更多的土官去帮忙维持秩序,只不过随着朝代的更迭,土官制度也在被废除和被重新恢复当中挣扎,那么这种土官制度和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又有什么差别呢?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
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其实也可以被称为土官制度,是由唐朝时期的羁縻政策转化而来,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秦汉时期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
这制度很好地帮助明清时期的统治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务。
由于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多数都是还未开化的人群,因此当地的老百姓接受汉民族文化的程度不高,与其让他们直接接受汉族人民的管辖,还不如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于是催生了这种土司制度。
所谓的土司就是当地最具有领导力和发言权的统治者,也可以理解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皇帝。
之所以会在明清时期如此盛行这种制度,主要原因是在疆域版图不断扩大的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将其划分为一个个小区块,让这些土司进行负责管理,但是有一点要求就是土司必须服从于中央王朝的统治,否则他们的管辖也是不生效的。
然而天高皇帝远,这些土司就真的当取了所谓的土皇帝在当地作威作福。
很多老百姓都无法接受这些土司对自己的压迫,但是老百姓又能怎样,他们只能够默默地忍受这一切的苦难,后来明朝时期也在不断地改善土司制度,甚至想要将其一度废止。
因为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司制度是世袭传承制,也就意味着如果不进行大力管辖,那么这些地区的人民就会受到一个家族的常年管理,久而久之形成地方势力之后,国家可能很难进行管辖,因此对其进行了权利的回收。
到了清朝的时候,清政府选择改土归流的这项政策,由汉族人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并且要求汉族官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员进行文化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等业务,让他们更好地收归于中央的管辖。
在这之后土司制度也是渐渐地淡出了政治舞台,虽然如今还会有少数民族地区有着土司制度的影子,但是都已经成为一种民俗文化进行观赏。
那么土司制度和朝鲜土官制度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差异性呢?
朝鲜土官制度和明朝土司制度的差别
朝鲜时期的土官制度和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最大的差别在于所面向的管理群体不同。
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是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和平安定,所提出的一项政策,可是朝鲜地区的土官制度则是为了平衡各行政区县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制度调整。
它主要管辖的是朝鲜边缘地区的行政区划,而我们则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
其次,朝鲜地区的土官制度,主要是收归中央统一管理的一种编制性质的岗位。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则是仅需认同中央的管理就可以,他们在地方拥有绝对的权利,所有的权利中央无权管辖。
因此在明清时期,土官的职能是相当大的,可是朝鲜地区这些土官只有正五品到从九品的官职本身,他们的官员层级就非常低。
而且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政绩,成功转正来到中央相对高层级的官职当中任职,也能够得到更好的晋升。
而在明清时期,这些土司就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嚣张,并不能到中央进行任职。其实无论是土官制度也好,土司制度也罢,更多的是对于地方的管理。
朝鲜作为一个小国,它所拥有的土官制度是面向全国的一种政策,而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则仅仅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制度罢了,它的职能会相对局限许多。
结语
朝鲜时期的土官制度以及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其实都是中央对于地方的一种管辖机制。
朝鲜地区,通过学习我们古代的各种官员任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持朝鲜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同时帮助朝鲜王朝更好地发展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发展国民经济。
在朝鲜和明朝的关系当中,朝鲜作为明朝的附属国,一切都得以明朝马首是瞻,而明朝对于自己的这一个小弟也是尽可能地照顾。
在明朝所制定的一些制度当中,更多的是倾向于本身王朝的管理,由于地域辽阔,因此所涉及的官职设置也会比较繁琐一些,设置土司不过是为了能够让少数民族地区更加安稳罢了。
朝鲜地区所学习的土官制度其实是从中央的行省制度进行的演进和发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从我们的土司制度进行的借鉴和模仿。
参考文献
《经国大典》
《高丽史》
《世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