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阿瑶说史
编辑/阿瑶说史
前言
关于秦汉时期的雇用记录很多。据考证,居延和敦煌两国出土的“庸券”,是中原各地的民间雇佣兵在边疆服役时,用来代劳的凭证,这是汉代的更戍制度的具体体现。
“僦券”则多写在边疆,是对车马、牛等物品和他们的主人的短期雇佣。这些都是公元前以后,也就是西汉至东汉时期的雇佣凭证。第一次发现这一契约,打破了传统观念,即雇佣券起源于十六国时代,比一般人所相信的最早雇佣凭证要提前三四百年。
本文从客观的视角看敦煌古简牍中的雇佣文书
在秦汉时代,关于雇佣的记录很多,高渐离在刺杀秦王之前,就已经改名换姓,成为了一个普通的保镖。汉初,栾布
“穷,借钱于齐,为酒人护卫。”
庸保,就是店里的雇工,也就是酒保,也就是饭店的帮手。这是一个更长期的雇工。太史子宽年轻的时候,
“家境贫寒,时常为门生所需,适时作仆役,以供衣食。”匡衡“家穷,衡庸作,以供衣食。”
儿时闲暇之余,须得时常打零工,匡衡靠庸为人,为人谋生,为人处世。
东汉时期,郑均之
“以其兄为县官,甚得礼数。均数劝了几句,却是不听。你若能从奴仆中脱身,每年得银子,都会给你。”
夏馥在
“桓帝之初,以直言不讳。傅被人诬告,是白理胡须,改头换面,遁入山林,隐姓埋名,为奴仆,亲烧其身,形貌毁瘁,积二、三年,人无知者”
嘲。郑均在外当了一年多的仆人,夏馥当了两三年的仆人,这两个人都是很久以前的杂役。
更久远的工作,应该是有票证的,因为在大陆上,那些旧的票证并没有被保留,所以也就没有了。但在居延、敦煌等汉朝边境烽火台,因其气候干旱,遗物不易腐朽,因此仍保留了下来。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先生所著,列出了汉代雇佣合同,其中有汉陆浑县成更雇工合同。近年来发现,与此相似的雇佣证也不少。
以上问题可以从第四卷券的序列中得到解答。第4张票面上写着雇主的籍贯和姓名都已残缺不全,他出了四千六百金币,雇了“同县不审李庆”,就是为了让这些人
“留在居延六个月后,在甲渠第”。
今天是第一天,也就是六月一号,他代表着居延,在居延“甲渠”的具体位置上,接受了他的雇佣。
由此可以断定,此卷并非出自居延,而是由内地某郡“不审里”或其附近所写。
雇用同乡不审的庆口来,就是要让庆口去当白日,去居延甲渠的一处当兵,工钱四千六百两银子。然后被雇佣的人拿着,交给了
居延代主
。
从这个角度来看第号券简,就可以理解所有的文字,今年二十四岁的成,出身弘农郡陆浑县,是一名大夫,负责张掖边关的兵马,但成更不愿意亲自上阵,所以,他花了两万九千两银子,请了同县的太医赵勋做他的替身。
后来,成更拿着陆浑县河阳的那张纸,去了居延府服兵役,这张纸就留在了居延。
许多被雇佣的人,都会随身携带这张卷轴,
一是因为他们属于“庸”一类的人,承担着替人干活的职责。二是为代役所用的一种身份证件,在抵达目的地后,可以在兵役单位出示。
以此类推,最前面的十二张“庸”票,都是同一种雇工代劳券,都是在雇主的家乡写成的,比如弘农郡、济阴郡、南阳郡、大河郡、上党郡,都是雇工将他们带到居延、敦煌等地劳作之后,才留下的。
也就是说,在居延和敦煌地区,出土了大量的汉文文书,这些文书都是在中原地区出现的。这为汉代内地劳动契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资料。
而“庸”之人,亦可从其他汉简中,窥见一二。
这本书不是全本,应该是官方记载,文字有误,据记载,只有两个,一个是二十四岁的少年。丁积二十五岁,这两个人都是“为庸自代”的人,就是被人雇佣,代别人干活,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就说明了我们的论点是正确的。
王国维在谈到汉朝的戍边制度时,曾以魏人如淳的《汉书》为例,说:
“汉制:天下之人,都守边疆三天,即为劳役。
这些在弘农郡、济阴郡、南阳、大河郡、上党郡等地,都是用来代劳的,只有“五凤四年”一条;第18卷上有“元和四年8月5”的纪年,其余的时间都已遗失。
五凤四年,即西汉宣帝,也就是公元前54年。元和四年,是东汉章帝年号,也就是公元87年,也就是“秋七月壬戌日:元和四年为章和元年。七月壬戌,按陈垣的《廿史朔闰表》记载,是七月二十七日,但十八号券上的日期却是元和四年八月五日,这是在敦煌的时候,因地远,并不知道朝代的改变。
《汉书·地理志》中只列出了“大河郡”,其他的都是西汉前期建造的。《汉书·地理志》中,东平国一条记载着:
“故梁国,济东国,景帝中六年,改为济东国,元鼎元年,为大河郡。
从这一点来看,大河郡原本叫济东国,但在元鼎元年到宣帝甘露二年之间,改成了大河郡,“大河郡”的由来,应该是在甘露二年之前。
从这三枚可以断定的汉代简牍中,可以断定,这些文书大多是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00年之间。
汉朝时期的雇佣证,不管是在弘农郡、上党郡、南阳郡,都是类似的制度。
从这一点来看,在汉代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雇佣契约是比较常见的,而长期劳动的契约,则被称为
“平票”
。
从形式上来看,汉代的雇佣券契约都是用简牍书写的,所以文字很简单,一般都是写出雇主的身份、籍贯、姓名、年龄,再加上雇主的籍贯、姓名、年龄,最后再写出雇佣价格。
比如第一张,他的雇主是张掖军士,他的出生地是弘农郡陆浑河阳里,他的名字叫“成更”,二十四岁,他的雇佣人是同县阳里的赵勋,今年二十九,雇佣他的人是贾二万九千两。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协议,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
也无旁人,也无目击证人。
除了“庸”字之外,还有一种“顾”字,比如前面的19个字,都是空白的,中间写着:“成承禄,补偿李明长,两千六百两银子。”这是成承禄付给李明长两千六百两银子的纪录,虽然不一定是原版的,但文字与票面上的文字相似,所以暂时归入了票契。
从“偿居延卒”一词可以看出,这件作品是在居延地区所作。还有一枚汉简,亦记载了古之事,例如:
“前圆泉二千三百,出泉六百五十顾治圆,有一千六百八十五,有一千二百五十口“泉”
,就是银子,这是一笔钱。
从
“余泉一千六百八十五”
这句话来看,这本书上的
“顾治圆用钱的直率”
应该是六百一十五,
“顾治圆财用直”
这句话就有些莫名其妙了,“以人治圆,“圆”是什么意思?这是一种古老的西北方言,是一种类似于圆形围墙的建筑,是用六百一十五块钱来补偿顾人修筑城墙的费用。
从这一点来看,“顾”字券多用于短期雇佣或雇佣特定的劳动项目。另一张“僦人”券,即“就人”,见第1318号票号。一般来说,奴隶贩子都是靠着随身携带的工具,来贩卖奴隶。比如第十四件:
“安国赀家,王严,一辆马车一两,九月,戊辰,同里之时,为一辆马车。”
“赀家”是一种投资之家,安国的王严,从同里时褒僦那里租了一辆马车,这辆马车虽然不能用,但是价格却是包含了出卖劳动力的价格。还有租车的价格。正如第十七张票子上所说:
“老板出了一千三百七”
,在会水县的兰子房买了一辆马车。
第六张票上写着:“四千七百一十四”,雇了三辆半的表是县万寿村吴成的马车,从最后两句话中可以看出,这是用来运送食物的。后面两句是后面的话:
“已运至仓库八十五石,差二石八斗三升。”
雇佣了三辆半的吴成,出价四千七百一十四,平均下来,一千三百四十六两银子,和兰子房的车费差不多,也就是在居延市租一辆马车的价格。
这种恐怖分子通常是由一辆马车组成的,当他们完成了任务,他们的雇佣关系就会自动终止。在边境上就算是政府,也会用这种雇佣的手段来做苦力,最前面的16张,很有可能就是官方雇佣的。
一枚汉简上写着:
“元延四年八月,将由尉黄良任命,钱名元延四年,也就是公元前九年,“将”在汉朝军队中的正式名称,“
守尉”则是统领的统称,从尉黄良的话来看,这是一份官方文件,应该是一份清单,上面写着“就人”的名字,证明了政府经常用雇佣的手段来处理某些事情。
结论
从以上资料可知,雇佣券契是汉代盛行的一种契约,因为是用简牍书写,因此内容较为简略,只记载雇佣双方的姓名、雇工内容、雇佣时间、雇价等,没有券外附加的文字,呈现出早期契券较单纯的特点。
虽然在居延和敦煌的简牍中找到了这批两汉的雇佣券,但这是汉代雇佣券的实物证明,在汉代的时候,这种契约就很盛行了。
第一次发现“庸券”是在中国大陆出现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上认为劳动契约是十六国时代才存在的观念也将中国古代劳动契约的历史提早了三四百年。
参考文献:
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第143页
《汉书》卷7《昭帝纪》
《后汉书》卷3《肃宗孝章帝纪》章和元年秋七月条
陈坦:《二十史朔闰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