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一舸
编辑|胡一舸
前言
户口是我国古代一种主要的社会治理方式
,也是历朝历代政府实施的一种
社会治理方式
,其在实施中对我国的
阶层结构、人口流动方式、职业结构以及生活形态
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明朝初期,朱元璋下令,
“准予抄本”,
将全国的人口分为兵籍、民籍、工籍、厨籍等,并要求每一个人口都有一个固定的数字,不得随意更改。
在这些因素之中,
军籍是一项非常关键的措施
,为了确保军队能够一代代地延续下去,“军法必世继,继绝以嫡,嫡绝以支,支绝以同姓,不奉上谕旨,不得而自免”,“户有军籍,必须仕至兵部尚书才得除”。
对于明代军籍的从严治理,学术界已形成了一种共识
,但有关军籍废除的研究大多分散在有关著作中,或一笔带过,或一针见血,而对于明末军籍废除的类型、废除过程中的利害关系和情绪表现,明末军役废除的经济实践与军籍废除的祖先因循行伍。
笔者将结合以往的文献,就以上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希望能对明朝的户口管理有所裨益,若有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斧更。
明代军籍豁除中的特赦与常例
大明开国以后,全国百姓
“皆记其册,赐其家贴,世袭之子,赋役之役,皆有定数”
。在民、军、匠、灶等不同类型的户口中,“盖至明朝,于军籍最为严格”,
军人的户口很难免除,也很难更改。
其实,在
历史上也有将兵籍转为民籍、官籍或其它籍的例子
。张金奎先生认为,
明朝的赋役体制十分“死板”,“户口一代一代固定”
,从总体原理来看,赋役体制的“死板”其实只是在体制上,具体的运作状况还有待于更深层次的考察。
纵观历史,
明朝军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逃避军籍和军役的约束
。比如,在洪武、永乐年间,“有惧避军役诡作民籍者,有因诡籍而分析二三户者,有见在卫所当军,洪武以来黄册汇报作民,以图分户脱死者。”
有的人伪造军籍
,
没有被卫兵抓起来,
有的人看不见就自杀
,
有的人为了逃避军籍,冒充其他姓氏,有的人为了逃避军籍,将自己废掉,
还有的人为了逃避军籍,将自己革职,希从军籍中剔除。
但是,
为了维持军队的数量和实力,明代的掌权者多次强调,不允许军队中的人随意更改版籍。
作者在收集历史资料时,亦曾注意到,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可能发生军籍变更的现象。大致上可以分成两种,
一种是赦免,一种是正常。
军籍的特赦
明朝对军士籍的赦免,有多有少,理由也各不相同
,从明朝开始,就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前、中、后两个阶段,我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为孝顺,赦免军士。明代崇尚儒学,奉行“以孝治国”的思想。
明朝的开国皇帝曾经说过:
“人之仁,不能不仁,而要让他孝顺,一个孝顺,则所有的人都会孝顺,这是道德的基础。
”故圣人之于天下,必以我情而为治。”这一点也反映在了户口管理中。
例如,洪武八年,"除李彦才"彦才是潼川遂宁人,随蒙古将军博华出使北方,与他的儿子锦鲁失之交臂,后来
他投靠了天庭,一住就是十几二十年。又因有官员举荐,加禄至澧州石门赋税司,寻觅数年,方得其双亲下落,上书请赏赐。
陛下见他如此,便下令革除他父亲的军职
,让他与他儿子一起生活。”朱元璋看在他儿子的份上,赦免了他父亲的军职。还有明代的程通,也曾向太祖请愿,要求取消他的祖先驻军身份,言词极为诚挚。
高皇感同身受,大呼“孝哉若人”,下令将其家族从军队中剔除出去。
这个例子,也成为了历代帝王的榜样。
军籍豁除中的常例
除了以上不同原因的兵部赦免之外,
明朝还逐步发展出了一套可以参照的兵部赦免制度,“从宣德正统以后,兵部兵部已有多项详细的兵部赦免制度。
凡应征入伍之士卒,于考核合格后,得予开伍。
明朝开国之时,开国皇帝朱元璋
把招揽和选拔人才看作是国家安定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把“用贤能”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这样的人才,放在军人身上也是一样。
朱元璋曾经和沈溍就
“一力士”和“一贤材
”这两个问题进行过辩论,最后得出结论:
“一人容易一人,一人难一人”,
于是将陈质军逐出了潮州学子的籍,发配到了学堂读书。
民国二十九年,以法令的方式,将举人之举,送往翰林。表现好的,遣散回家继续学习,表现不好的,继续充军。”
宣德四年,浙江上虞县的李志道,为楚雄侍卫,因孙宗侃在科举考试中落榜,被封为侍卫。
“张本请以洪武时为鉴,革职,以备科举,以示忠心。
”宣宗答应了。
当年8月,兵部将此项规定列入了《招安章程》中。此后,举人沈律、张珩等人,皆蒙受圣人恩惠,考学用功,皆有成就。
自那以后,
他便开始着手研究,设立官职,为国家所用。
明代军籍豁除中的利弊权衡与情感表达
虽然从总体上看,
明朝军人的身份对军人的家族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的利害关系,也不是全部军人都愿意解除自己的身份。
比如,在大宋年间,
翟善就是一个很好的文官
,他的文章很符合皇上的意思,皇上想要革职他,但是他说:“我怎么能破坏边关的规矩呢?陛下是个贤人。”
翟善以国家和军事为第一要务,主张增加驻军,
而不能有例外,把保持武官地位看作是顾全大局,为皇上分忧的一种表示。这种记录在当时比较普遍,而从历史写作的视角来分析,则更多地是一种对君主忠诚的宣扬。
此外,河南商丘的侯氏,以
“一人四子”
的功名而闻名,其武官世家更是以“一人四子”而闻名。
有一次,他的族人侯恂官到了兵部尚书的时候,他曾经建议将自己的族人从军队中除名,但是他的父亲侯执蒲却不同意,他说:
“
人若不知足,那对我的国度有什么好处?若是我一人受辱,如何对得起我的列祖列宗?
”
此一实例,
将侯氏军户世家的“家”与“国”之情,形象地表现得淋漓尽致
。而侯执蒲的这种行为也被广为记录和传播,并被《河南通志》、《侯氏家乘》等所收录,成为当地百姓津津乐道的佳话。
明代军役的经济化实践与军籍难除的祖制因循
上述仅限于单兵作战的兵籍,在
明朝后期,以银子代替兵役,并在法律上取消兵籍
。明朝中期之后,各地的守备部队都开始逃亡,守备部队也开始空虚。
为了填补守备部队的空虚,并担负起许多琐碎的工作,
明朝的官员们开始在守备部队中招募“余丁应役”,使得守备部队几乎成为了守备部队。
比如成化十三年,就有这样的法令:“各地的清兵统领,严督都司,清查各地的库房,并将库房中的库房,全部交给清兵审核,以备调遣使用。”为了应对这种局面,
明代朝廷逐步将赋役从州县的民政体系引进到了卫所的经营中。
例如正德六年,“
先有监察史许进,巡视大同市,建议各地屯田,按百姓平均劳役,每年拨出四两银子,供公共所用,自上自下。
后来被瑾革除,到是镇上的巡察使请求复职。
这表明,
大同及其他边镇已经实行了“均役”制度
。《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还收入了一本不完整的《辽东各卫所边堡官军下余丁舍丁等纳银名册》,这说明辽东在明朝时期也已经实施了“均赋”制度。
从这张余丁的纳银清单上可以看到,
赋税审核之后,按照固定的工钱来分配,而这些剩余的人,则按照三等九等,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不同的酬劳。
但是,因编、审官的舞弊行为,使郡县均瑶法在具体的审编、调遣过程中,存在着
均衡对象混乱,徭役负担不均衡
等问题。
正德元年十一月,抚顺诸府监察使柳应辰也提出了这个问题:“顺天,永平二府,以及诸郡,劳力分配不均,虽然有三等九等,但是上面的官员,却往往在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劳力,虽然有金钱和劳力的区别,但是下面的官员,却不能免除劳力。
结论
明初兵卒的“世袭制”,是古代帝王以武力压迫人民的基本法律,
对于加强对民众的统治,以及维持军队的兵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
明君对于军人家庭出身但孝顺有德、有进取心、有才能的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官员则多有怜悯,
在帝王的旨意下,渐渐出现了临时性的恩霍,并在某种意义上允许通融的通融,这也体现了明君在“人治”的背景下,实行户口制度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虽然从总体上看,
明朝军籍对军人家庭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冲击,
但是出于忠孝观念、家国情怀以及深层的利益考量,并不是全部军人都急于解除自己的军籍,仍有一部分军人选择坚持自己的立场。
而在
允许解除军人身份后,军人也对皇帝的“天恩异典”表现出了深深的感恩
,可见明朝解除军人身份的困难。
由于祖制的存在,加上兵役问题的严重性,
明代政府采取了“补偏救弊”的政策,阻止了兵役在法律上的废除。
参考文献:
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74页。
《明武宗实录》卷19,正德元年十一月乙酉,第561—562页。参见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199页;
张金奎:《军户与社会变动》,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441—445页。